1美:特殊的价值美,实质上是人与外部世界的价值关系的反映,是一种特殊的价值,美的本质可以从价值关系的角度来考察。一、美是特殊的价值现象人与外部世界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关系,除了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之外,还有与这两种关系相互联系的价值关系。所谓价值关系,就是人的需要和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关系,价值就是这种关系的产物。石头能满足人类建筑的需要,石头对人就体现了一种价值,石头就成为一种价值物。为着维持自身生存的需要,人类首先要向大自然索取物质生存资料,于是,人类对自然界的物质需求和满足物质需求的自然界之间,就构成了最初的价值关系;人类最初的价值观念就是这种物质性价值关系的反映,它以能否维持自身的生存为价值准则,所谓“物的有用性”,于初民来说,就是直接的物质有效性,即实用价值。狩猎时期,野兽有价值,谷物无价值;到了农耕时代,谷物才成为价值对象,而许多还看不出是否于人类生存有益的自然物如矿石等,对他们来说无所谓价值。远古时代的价值关系范围是极其狭窄的,进入价值领域而成为价值物的,只局限于可供温饱之物,那时人类的价值观念还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价值观念。随着社会物质生产水平的提高和人自身的发展,人的需要逐渐从单一的生物需要,从“粗鄙的物质需要”发展为多样化的社会需要,在生存资料得到满足之后,人类开始主动要求多方面发展自己,多方向性地寻求生活需要和享受,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一旦有了生产,所谓生存斗争便不再围绕着单纯的生存资料和发展资料进行,而要围绕着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进行。”[1]这就扩大了价值对象的领域,构成了种种新的复杂的价值关系。美,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成为人类精神需要的特殊对象。如原始人最初捕获各种野兽飞禽,只是为了吃它们的肉,就是说,唯有供吃的肉才实用,因而才有价值。但是后来他们发觉,那些本来没有价值的部分,或者直接装饰在自己身上,或经过粗陋制作再加在自己身上之后,竟然“可以作为他的力量、勇气或灵巧的证明和标记”,[2]可2以“暗示自己的灵巧和有力”,[3]满足了他们的荣誉感如对异类的胜利的“记要和备忘录”[4]的需要,因而也是有用的。正是由于这种作用,开始引起了审美的感觉,它们开始被认定“是美丽”的,成为人类生活的一种需求的对象。显然,“需要是最好的教师”,[5]美是人类的生活需要和能满足这种需要的自然物的关系的产物,因此,美是一种价值。最初作为美的价值物如各种装饰品,不是维持人类生存的物质资料,不是满足温饱的需要的价值物,也不是人类与自然界作斗争的生产资料,不是满足实践需要的价值物,而是作为满足精神需要的对象。因此,美本质上又是对人的精神有用、能满足人类精神需要并引起精神愉悦的特殊价值。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一切需要都发源于“粗鄙的物质需要”。人类对美的需要、审美的要求,同样发源于直接的物质需要。因此,作为精神价值的美,它的产生是以物质性实用价值为前提和基础的(当然也与人的生理的、心理的物质基础有关)。一方面,如上所述,精神价值只有在人类获得较丰富的物质价值的条件下才可能产生;一方面,大量作为美的精神价值本来就是物质价值,例如,被作为“美食”的价值本来是就是“饱食”的价值物,被拿来欣赏的石刀本来就是实用于宰割兽肉的价值物。普列汉诺夫曾指出,原始人用粘土、油脂或植物汁液涂抹过的身体被认为美,最初就因为这些东西涂抹身体有益于保护身体免受蝇蚊咬伤。[6]所以,“使用价值是先于审美价值的”。[7]由于美的产生以物质性实用价值为前提和基础,因此,最初美的意义和物质性实用价值并非界线分明,“有用的东西是和装饰的东西合在一起的”,[8]“羊大为美”、“有用即美”这些古老命题以及古希腊人从不把满足审美需要的艺术与满足实用目的技艺严加区别便可证明(他们单用“Techne”泛指艺术与技艺)。后来的“以善为美”的“善”虽然包含了更加丰富复杂的内容,特别是伦理道德的内容(如孔子的“里仁为美”、孟子的“充实之谓美”等),但“善”的意义长期与实用价值难分难离,一般情况下,一种事物如果对人类生活无益有害,就很难被确认为善,因而也就很难被确认为美。直到今天,许多美的事物,都可以追溯到它的实用渊源:温暖的阳光,和熙的春风,新鲜的空气被认为美,最初就与其直接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特别是直接有益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桂林山水、西湖风景被认为美,也不能说最初与它们作为人类的生活环境更有实用价值无关;许多形式美如对称、均衡、统一、整一等被认为美,就始于人类在长期实践活动中体会到这些形式上的组合规律对人类改造客观世界有直接用途(如建筑因此而稳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美蕴藏着实际的功利内容,美一开始就只有“依存美”,无所谓“纯粹美”。但是,美作为一种精神价值,毕竟不同于实用价值。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3中,原来以实用为美的事物,其实用价值已被以扬弃的形式包含在美的事物之中,人类对实用对象的态度已由实践的态度转向观照的态度(审美态度),对象才获得了独立的审美价值。普列汉诺夫在谈到使用价值先于审美价值的问题之后指出:“一定的东西在原始人的眼中一旦获得了某种审美价值之后,他就力求仅仅为了这一价值去获得这些东西,而忘掉这些东西的价值的来源,甚至连想都不想一下。”[9]这是有道理的。人们游览桂林山水、西湖胜景而感到审美的愉悦,不再因为想到它是一处实用的生存环境;后人欣赏石刀,绝不因为想到它有宰割兽肉的功效才感到美。可以说,随着实用内容的逐步被扬弃,美便逐步趋向形式化,而美趋向形式化,正是美获得独立意义的重要标志。这一点,普列汉诺夫曾有中肯的阐述,他说:“当狩猎的胜利品开始以它的样子引起愉快的感觉,而不管是否有意识地想到它所装饰的那个猎人的力量或灵巧的时候,它就成为审美快感的对象,于是它的颜色和形式也就具有巨大而独立的意义了。”[10]所以,美作为一种精神价值,与物质性实用价值的区别之一,就是前者直接通过形式(形象)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引起精神上的美感,后者以实用功利内容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包括物质实践活动的需要),主要引起生理上的快感(快感可以导向美感,但快感不等于美感)。看不到这种区别,看不到美在其历史行程中形式上的独立意义,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一头野猪在远古人类心目中是美的,苍松、梅花无美可言,而在后来人们心目中野猪不仅不美,而且丑得很,苍松、梅花、星星、月亮这些并无明显的物质性实用价值的自然物反而成了高级的美的价值物;更无法理解:为什么一些对人类物质生活本来有害或有威胁的自然物如惊涛恶浪、凶兽或蝴蝶这类害虫,也成为人们欣赏的对象,成为美的价值物,当然,也无法理解:为什么并无物质实用意义的艺术(特别是抽象艺术)成为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必需品。因此,美作为一种精神价值,不体现主体对对象的实质性物质要求,主体在观照美的过程中没有伦理实践行为,主体不占有、消耗、消灭对象,只是对对象作出价值判断和评价,从中获得精神上、内心上的满足,就是说,精神价值只需在精神性欣赏活动中实现自身的价值。而实用价值则体现了主体对对象的物质欲望,主体要实现自己的物质需要,必须采取伦理实践行为去占有、消耗、消灭对象,实用价值才成为现实。换言之,实用价值只有在物质性消费中才实现自身对主体的价值。其次,物质性实用价值在人的享受过程中被消耗,它的存在是相对短暂的,而精神价值却不因主体的享受而被消耗,它还保留着供第二、第三„„个审美者欣赏的一切价值,它的存在是长久的。再次,美作为精神价值既然不体现主体对客体的物质欲望,审美主体在审美活动中不为物质欲望所纠缠,那么,审美者就不以渴而思饮的态度观看一幅有一池清水的画,也不带着荒淫好色的眼光观看维纳斯雕像,主体的审美活动即价值评价活动就摆脱了外在羁绊,是一种4具有“令人解放的性质”的自由自在的活动,主体可以自由自在地遨游美的世界,因此,美是自由的精神价值。我们说美趋向于形式化,不是说美等于形式,从实质上说,美是凭借一定的形象体现着真与善的内容的。科学是真、道德是善(广义的善当然不仅仅是道德范畴),美作为真与善的统一,与科学真理、道德规范密切相关。但美又不等于真,也不等于善。科学真理成为人的精神价值,主要在于它满足了人的理性需要,即认识世界的需要。而对科学真理的认识,一方面主体要以客体的客观规律为转移,立足于客体;一方面要以概念为中介,主观愿望服从社会理性。这样,科学真理作为一种精神价值就带有普遍的社会意义而不带个人主观色彩,它一经形成,就成为全社会所采纳的知识。而美这种精神价值主要凭借主体的情感体验而获得,情感虽以理性为基础却不等于理性,它相对于理性而言带有非理性的成份,主观色彩明显。因此,美的判断与评价就带有突出的个性特征,常常因人因时因地因事而异,所谓“月是故乡明”就是如此,康德的美必具有普遍性的论断显然绝对化。其次,人们对科学真理的追求,直接目的就是改造客观世界,它更接近于实用价值。美使人从内心上得到满足,虽然也可以导向实践(如国际歌激起千千万万的工人群众走向伟大的斗争),但它作用于实践必须经过一个对人的精神潜移默化的影响这一中间环节,因而与实用价值离得远些。道德规范与美的关系更密切,以至高尚的品德被称为“美德”。但道德规范这种价值主要是由人的理性需要所产生的,又是靠理性去制订的,本质上也是理性的产物。在道德领域,个人情感、个人理性都要服从社会理性,因此,道德规范就是一定时代、一定阶层、一定阶级和一定民族的普遍性要求,以至成为一种模式,个性特征几乎完全隐退。其次,道德规范直接约束人们的伦理实践行为,并通过人们的伦理实践行为来体现,它不仅有直接显著的功利性,而且更接近实践。这一切都表明,美和道德规范也是两种不同的价值。总之,美既不同于物质性实用价值,也不同于其它精神价值,它本质上是人的情感需要、精神享受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对象的关系的反映,是一种能引起主体情感愉悦的特殊的精神价值。二、作为特殊的精神价值,美是关系范畴价值不是物自身的自然属性(物理的、化学的属性),物的自然属性只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只提供价值的客观条件。石片的锋利性不是价值,只有当它被用于宰割兽肉时才具有相应的价值。人的需要也不是价值,它只是人的客观属性,5有需要而得不到满足,何来价值?价值取决于价值关系的两个方面——主体和客体的统一。因此,价值既不是主体的范畴,也不是客体的范畴,而是主客体的“关系范畴”。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2]美作为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关系范畴”。美是因人而生的,人类出现之前,大自然无所谓美丑;有了人,有了人的精神享受的需要,大自然才放射出美的光芒。客体的自然属性只是美的载体,在没有与人建立特定审美关系时,它只是美的潜能,而不是美,当这些属性满足了主体精神享受的需要,引起了主体的精神愉悦、情感激动即美感时,对象对于人来说才具有美的属性,才表现为美。从主体来考察,主体精神需要必须凭借客体来实现,没有客体,需要等于虚无。所以,美虽然不是客体的自然存在,却通过客体体现它的感性存在,美因此不是虚无缥渺的,美具有形象性。这样,我们就可以说,美是主体特殊精神需要的物化、客体化,又是客体属性的人化、主体化;或者说,美既是自然的人化,又是人化的自然,这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任何把美当作物的自然属性或看作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必须指出,主体需要不等于主观意识)。美国现代美学家桑塔耶纳较早提出了美是价值的论断,这是富有卓见的,但是,他并没有正确阐明价值的本质,他把价值看作意识、情感的产物,因而美在他看来不过是人的情感投射到外界的结果。这样,他就把美定义为“客观化了的快感”,[13]美就等于快感,等于“一种情感”,即美是主观的产物,最终还是走主观论的老路,没有科学地揭示美的本质。反对美是主客体的统一的学派则坚持说,美先于人而存在。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从自然美寻找依据,在他们看来,自然美就是“天生”的美,与人无关。其实自然美也是主客体的统一。自然美包括“再生自然美”和“原生自然美”,前者是人按照美的规律改造、塑造过的自然的美,如园林建筑,开垦了的土地等,它们是人通过物质实践活动把主体精神需要对象化了的自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