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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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二○一三年三月-1-目录1.总则4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42.1综合管理42.1.1监理机构组建52.1.2监理机构职责82.1.3监理机构人员考勤82.1.4检测设备92.1.5熟悉合同文件92.1.6施工环境条件调查102.2规划编制监理102.3监理实施细则编制112.4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手续审查122.5总包和分包资质审查122.6第一次工地会议132.7设计交底142.8图纸会审142.9施工组织设计审查152.10签发开工令153.施工阶段监理工作153.1综合管理163.1.1监理日志163.1.2监理月报173.1.3工地例会183.1.4施工过程中档案管理183.1.5实施市场主体考核扣分183.1.6监督标准化管理实施19-2-3.2工程造价控制193.3工程进度控制203.4质量管理203.4.1一般规定203.4.2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233.4.3建筑结构工程273.4.4装饰装修工程293.4.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303.4.6施工技术资料303.4.7旁站监理313.4.8质量验收363.4.9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383.4.10竣工验收393.5合同管理403.5.1工程暂停403.5.2工程复工403.5.3工程设计变更413.5.4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413.5.5工程延期或索赔423.5.6签证433.5.7工程保险443.5.8争议443.6安全管理443.6.1一般规定443.6.2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483.6.3基坑支护493.6.4模板工程503.6.5安全防护51-3-3.6.6施工用电513.6.7起重机械设备523.6.8安全文明施工533.7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534.档案管理604.1监理档案的存档和移交604.2综合类档案604.3安全类档案614.4质量类档案61-4-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1.总则1.1为规范项目监理机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从业行为,切实加强和提高施工现场项目监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规范制定《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以下简称管理导则)。1.2本管理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本市、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1.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监理企业执行本管理导则,并具体负责管理考核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从事建筑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对本管理导则执行情况,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所在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对本管理导则执行情况。1.4违反本管理导则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按照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1.5本管理导则自2013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2.1综合管理-5-2.1.1监理机构组建监理企业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并于开工前10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的任命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经招投标确定或直接签订委托合同的,监理企业应严格按中标承诺或委托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办公用品。监理机构专业配备应合理,房屋建筑工程至少应包括土建、安装、造价或建筑经济等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配备一个项目总监外,其他人员数量应当至少按以下要求配备:一等工程3个专业监理工程师,6个监理员;二等工程2个专业监理工程师,4个监理员;三等工程1个专业监理工程师,2个监理员(造价或建筑经济等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主体封顶后,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相关专业监理员。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将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公司任命文书原件存放现场备查。2.1.1.1经招标确定监理服务的,其项目总监须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总监一致,并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和任命。项目总监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总监工作。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项目总监,在所监理工程项目全部配备总监-6-代表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允许兼任3个(含)以内与其资格等级相符工程项目的总监。2.1.1.2持有《执业手册》的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取得《山东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能力证书》,或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经监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与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共同书面授权,可担任一个特定工程项目的总监代表。监理人员担任总监代表后不得在其他项目开展监理工作。总监代表经总监授权委托后,可代行以下职权:(1)参与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技术文件的编制;(2)审查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资格、审查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劳动合同签订管理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3)初审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4)现场巡视、督促、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人员向总监提出更换意见;(5)组织召开监理工作会议,主持监理专题会;(6)协助总监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7)做好监理日志的记录、检查工作,指导和督促监理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7-(8)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等;(9)协助总监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审查工作,在认定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符合标准后,向总监报告审核结果;(10)协调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做好监理费的催付工作;(11)强化对工地现场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12)协助总监监督施工企业劳务分包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下列应由项目总监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给总监代表:(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2.1.1.3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专业,其他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仅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工作。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同时在监项目最多不得超过两个一等、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8-2.1.1.4工程现场监理机构人员如需变更,应满足以下条件,并在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7天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变更后人员的业绩、考核分数、资格、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1)主动辞职或调离原从业单位的;(2)因死亡或重病(伤)不能履行职责的;(3)因管理原因导致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4)工作不称职,无能力履行监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更换的;(5)失去执业、从业资格的;(6)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更换的情形。2.1.2监理机构职责进驻施工现场后五日内,由总监或总监代表主持编写完成监理机构职责。监理机构职责包括:监理机构人员职责、监理工作制度、质量控制程序、安全控制程序、造价控制程序及进度控制程序等监理职责。2.1.3监理机构人员考勤2.1.3.1对委托总监代表日常管理的工程项目,项目总监每月须在所有担任总监的项目累计考勤考核天数不少于20天的前提下,在每个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6天。2.1.3.2实行总监代表考勤考核管理的,自2013年3月1日起,总监代表每月在所监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9-天。总监代表的身份确认、更换、停止考核及考核结果使用等参照项目总监有关考勤考核管理制度执行。2.1.3.3外地入青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驻青机构的驻青负责人、驻青技术负责人的每月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15天,其他人员的每月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天,具体参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部分管理人员实行考勤考核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17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考勤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67号)执行。2.1.4检测设备2.1.4.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卷尺、靠尺、塞尺、游标卡尺、水准仪、经纬仪、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塌落度测定仪、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电阻测定仪等基本检测设备。特殊工程监理还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全站仪等相应的检测工具。2.1.4.2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检测设备,督促施工单位配齐施工现场必备的检测设备。2.1.5熟悉合同文件工程开工前,项目总监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文件资料等。当发现合同文件中有错误或各部-10-分文件之间有不一致之处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2.1.6施工环境条件调查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当发现施工条件与合同文件有不一致之处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2.2监理规划编制2.2.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由项目总监主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与编写。2.2.2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等文件,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2.2.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概况;(2)监理工作范围;(3)监理工作内容;(4)监理工作目标;(5)监理工作依据;(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11-(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监理工作程序;(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1)监理工作制度;(12)监理设施;(13)其他按规定应编制的内容。2.2.4负责安全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项目监理规划的安全专篇,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2.5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和项目总监签字盖章,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并应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2.2.6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2.3监理实施细则编制2.3.1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以下情况需单独编制监理细则:深基坑支护、土建(含大体积混凝土)、防水、建筑节能、装饰装修、电气、水暖、幕墙、钢结构、预应力、安全等。2.3.2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编制的监理细则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12-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编制,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3.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的特点;(2)监理工作的流程;(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5)其他按规定应编制的内容。2.3.4负责安全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监理安全管理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2.3.5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完成后须经项目总监审核批准并签字盖章,并应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2.3.6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2.4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手续审查工程项目开工前,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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