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核心價值:創新、進取、專業行政核心價值:創新、進取、專業考績種類等次甲晉本俸一級或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乙晉本俸一級或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年終考績,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丙留原俸級。丁免職。甲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另予考績乙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丙不予獎勵。丁免職。公保項目殘廢給付全殘、半殘、部分殘,依公保殘廢給付標準表給付。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十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養老給付五歲離職退保者,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予以一次養老給付。因公死亡:三十六個月。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五年死亡給付病故或意外死亡:三十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但加保二十年以上死亡者,給付三十六個月。一、父母、配偶:三個月眷屬喪葬二、子女:津貼(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二個月。(二)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一個月。生活津貼補助標準(以事實發獎懲給付標準請領時效項目給付對象及限制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一、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二、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一、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生育補助三、未滿六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四、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外)祖父母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父母五個月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配偶薪俸額領一份為限。死亡三、子女以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喪葬補助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而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三個月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子女死亡薪俸額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四、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生活津貼五專前五專後二年大學暨獨區分標準國小國中高職高中三年及二、三專立學院子女教育補助公立5005003200380077001000013600私立5005001890013500208002800035800自給自足73001430014300班、夜間部實用技能班1500服務獎章結婚補助二個月薪俸額二個月薪俸額項目給付對象及限制等次一等連績任職滿三十年。退休時依最高等第服務獎章二等連績任職滿二十年。發給獎勵金,其次等之獎章三等連績任職滿十年。不另發獎勵金。差假假別天數一、包括家庭照顧假七日,惟其中二日應扣除俸(薪)給。 二、得以時計。 三、超事假5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四、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一、包括生理假(每月一日)。 二、得以時計。 三、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四、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五、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因病延長假期者病假28,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六、請病假已滿延長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 七、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八、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職期間病癒者,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一、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二、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婚假14准得延後給假。三、結婚前得在合理期間內,由機關長官斟酌實際情形提前給假,但其合計日數,不得超過規定假期。產前假8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得以時計。娩假42一、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二、在分娩前,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請分娩假,但合計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天。42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流產假21懷孕三個月以上尚未滿五個月流產者。14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一、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二日。二、分娩日前後三日(亦即10,80072003600備註陪產假2獎勵標準獎勵金金額備註含分娩日合計七日)內請畢(逢例假日者得予順延),並得分次核給,每次應至少半日。15父母、配偶,擬制血親(養父母)一、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死亡。偶於成年前 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擬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10制血親(養子女、配偶之養父母)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 為限。喪假得喪假死亡。分次申請,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但應於死亡之日因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起百日內請畢。5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二、公務人員親屬為大體老師,並有逾百日期限尚之死亡。未執行之喪假者,同意就其應給之喪假日數範圍內,由服務機關視實際需要覈實認定給假。差假假別天數一、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7服務滿一年自第二年起。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以一日計。 二、政務人員及民選機關首長未具休假資格者,每年可休假七日。 三、公務人員當年14服務滿三年自第四年起。具有十四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應休而未休假者,不發給未休休假假加班費,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有關強制休假補助21服務滿六年自第七年起。費之核發,須於週一至週五國內休假,以國民旅遊卡,前往服務機關(構)所在地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異地且隔夜,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按每次刷卡消費28服務滿九年自第十年起。金額外加百分之二十五之額度予以補助,全年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計算;未持用國民旅遊卡方式刷卡消費者,備註陪產假230服務滿十四年自第十五年起。不予補助。另第十五天以後請國內休假,按每日新台幣六百元核發休假補助費。公假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捐贈骨髓、器官視實際需要給假。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資遣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條件基數補助標準各機關公務人員具冒險犯難死亡三百萬元;執行危險職務確定死亡之日起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死亡二百三十萬元;死亡一百二十萬元。個月內。,得報由機關長官依公務冒險犯難全殘三百萬元;半殘一百五十考核經上級主管機人員資萬元;部分殘八十萬元。執行危險職務確定成殘之日起三關核准,予以資遣遣給與全殘二百三十萬元;半殘一百二十萬元個月內。:一、因機關裁撤辦法之,部分殘六十萬元。、組織變更或業務規定(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十緊縮須裁減人員者同一次萬元。二、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二、現職工作不退休金八萬元。三、傷勢嚴重住院三十日以上適任或現職已無工給與標者四萬元。四、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作又無其他適當工準)三十日者三萬元。五、住院十四日以上事實發生之日起三作三、經公立醫院未滿二十一日者二萬元。六、住院未滿個月內。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一勝任工作者。萬元。七、前述一至六項如係因冒險犯難所致者加三成發給。三至七項,各機關、學校得視財政狀況在所訂標準範圍內酙酌發給。留職停薪申請期限退休項目退休金給與最後在職月俸額及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本俸加一倍為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一次基數,每年給任職滿五年,給九個自願退休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退休金與一.五個基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未五年者。擔任危險及勞力數,最高採計一個基數,滿十五年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自願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三十五年給與後,另行一次加發二退休者及年滿六十五歲延長服銓敘部酌予減低年齡,但五十三個基數。個基數,但最高總數務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不得少於五十歲。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領月退休金。二、公務人員任本俸加一倍為任職滿十五年者,按職滿二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基數,每年給月照在職同等級人員,符合自願退休條件自願提前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月退休與百分之二,月俸額百分之七十五退休者,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一、年滿六十五歲者。金最高採計三十給與,以後每增一年之一次退休金。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五年給與百分,加發百分之一,但三、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不堪勝任職務者。擔任具之七十。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因公傷病所致者,其請領一次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限。退休金未滿五年以五年計;月命令退休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兼領方式得依左列擇一支領:一、兼領二分退休金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減低年齡,但不得少於五兼領一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四、舊制年資部分另按核定十五歲。另仍堪任職而自次退休二、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年資應給與之基數,乘以最後願繼續服務者,得報經核金及月之月退休金。三、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在職時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准延長服務,但最多為五退休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前項規定之退休計給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年。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比例計算之。撫卹條件新制基數內涵舊制基數內涵備註條件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不一、病故或意外一、公務人員遺族領一、在職二十年以上亡故,生前另發年撫卹金。任職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死亡者,給與十受撫卹金之順序為:立有遺囑不願依規定領年撫卹金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年。二、因公死(一)父母、配偶、及一次撫卹金者,得改按公務人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二、任職十五年以上亡者,給與十五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員退休法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病故或意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任年。三、冒險犯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給一次撫卹金。無遺囑,而遺族職滿十五年者,另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難或戰地殉職者限。(二)祖父母、孫不願領年撫卹金及一次撫卹金者外死亡者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半個基數,尾數未滿六給與二十年。子女。兄弟姊妹,亦同。二、公務人員受有勳章個月者,不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四、如係獨子(,以未成年或已成年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一次撫最高給與二十五個基數。※基數之計算,以公女)之父母或而不能謀生者為限。卹金額。標準另定。三、公務人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一倍為準。年撫卹無子(女)之寡妻(三)配偶之父母、配員領有勳章者,由服務機關依規金基數應隨同在職同等級公務人員本俸調整支給之。或鰥夫,得給與偶之祖父母,以無定標準發給獎勵金。但得依前項因公死亡人員終身。五、所定人扶養者為限。發給撫卹金者,不再發給獎勵金,指左列情事一、除按病故或意外死亡者規定給卹年限屆滿而二、前項遺族,公務。四、殮葬補助費:入棺土葬者之一:一、冒給卹外,並加一次撫卹金百分之子女尚未成年者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依公務人員死亡當月五個月薪險犯難或戰地二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戰地殉,得繼續給卹至定領受撫卹金者,從俸額之標準發給,但最低以不低殉職。二、執職者,加百分之五十。成年;或子女雖其遺囑。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相當委行職務發生危二、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已成年,但學校任一級)之五個月薪俸額計算發給險以致死亡。年論;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人教育未中斷者,。(雇員及工友比照上述標準發三、公差遇險員任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得繼續給卹至大給)。火化者,核發七個月薪俸額或罹病以致死者,以三十五年論.學畢業為止。。亡。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撫卹給與年撫卹金年限給卹對象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