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理论与价值转形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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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值理论与价值转形的若干问题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较明确地提出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人认为,这两种含义是分别涉及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这两个不同方面;也有人认为这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其实,《资本论》中还隐含了第三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从《资本论》的论述来判断,决定价值的还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的百年难题实际上是一个伪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中不仅不是多余的,而且还是必备的。关键词:价值理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转形;资本主义一、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林岗指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两种含义,并认为,“这两种含义分别涉及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这两个不同方面的问题”[1]。姜启渭则认为,“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有关价值实现,而是价值创造”[2]。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含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例如,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3]P52。这里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被称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含义。2、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含义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指出,“尽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某种商品都只包含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并且从这方面来看,所有这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也只代表必要劳动,但是,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4]P209。林岗认为,“在这句话中,‘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指的就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而‘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也就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1]。二、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争林岗认为,“假如不知道生产一单位某种商品所必须付出的社会平均劳动量,那么,生产社会所需要的这种商品的总量所必须付出的劳动的总量,即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根本无法确定的。因此,不能说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更不能说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1]。而姜启渭则认为,“总量在先,平均量在后,平均量不能忽然地显现。它如不是本生产周期现实总量的平均,也是上一个生产周期总量的平均量参照数”,进而坚持“两种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价值”,“价值不单由某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同时另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也要起作用,它要修订、调整前一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使之发生变动”[2]。然而,现实中的总量与平均量的关系,并不是数学上的计算顺序的关系。这里的平均量也不是像数学上那种以总量除以样本数来得到。而且上一个生产周期总量的平均量也并不能成为参照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明确指出,“同样多的劳动时间,昨天还确实是生产一码麻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今天就不是了。货币所有者会非常热心地用我们这位朋友的各个竞争者定出的价格来说明这一点。真是不幸,世上竟有很多织麻布者。最后,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这些麻布的总数仍然可能包含耗费过多的劳动时间。如果市场的胃口不能以每码2先令的正常价格吞下麻布的总量,这就证明,在全部社会劳动时间中,以织麻布的形式耗费的时间太多了。其结果就象每一个织布者花在他个人的产品上的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这正象俗话所说:‘一起捉住,一起绞死。’在市场上,全部麻布只是当作一个商品,每一块麻布只是当作这个商品的相应部分”[3]P126。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也强调,“每一种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种再生产可以在和原有生产条件不同的、更困难或更有利的条件下进行”[4]P158。既然今天与昨天会存在那么大的差别,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含义中的“平均”就应当是指当前“再”生产条件下的平均,而与上一个生产周期的平均量没有什么关系。而且,“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一点,是通过商品变得便宜和商品不得不按同样有利的条件进行生产而表现出来的”[4]P726,无须先有什么总量,以便再由这个总量来计算平均量。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为了使种类相同,但各自在不同的带有个别色彩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相一致,而不是同市场价值相偏离,即既不高于也不低于市场价值,这就要求各个卖者互相施加足够大的压力,以便把社会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也就是社会能够按市场价值支付的商品量提供到市场上来。如果产品量超过这种需要,商品就必然会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反之,如果产品量不够大,就是说,如果卖者之间的竞争压力没有大到足以迫使他们把这个商品量带到市场上来,商品就必然会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如果市场价值发生了变化,总商品量得以出售的条件也就会发生变化。如果市场价值降低了,社会需要(在这里总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平均说来就会扩大;并且在一定限度内能够吸收较大量的商品,如果市场价值提高了,商品的社会需要就会缩减,就只能吸收较小的商品量。因此,如果供求调节着市场价格,或者确切地说,调节着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偏离,那末另一方面,市场价值调节着供求关系,或者说,调节着一个中心,供求的变动使市场价格围绕着这个中心发生波动”[4]P202。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指出,产品量超过社会需要量,并没有影响市场价值,而只是使商品会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反之,如果产品量不够大,商品的市场价值也不因需求的旺盛而增加,只是商品会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显然,这种情况只有在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独决定价值,而不是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实际上,根据马克思的上述一段话,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二种含义的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单个商品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乘以社会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三、市场价值的变动与价值决定上述马克思的这段话用概率论的术语来说就是,市场价格是一个围绕其均值(中心)变动的随机变量,而且这个随机变量的均值也是会变动的。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变动。供求的变化决定了市场价格围绕其均值的变动,而该随机变量均值的变动则是由市场价值来调节的。相比之下,西方经济学认为,供给是价格的函数,需求也是价格的函数,即这两者由价格决定。而供给函数曲线与需求函数曲线的交点决定均衡价格,因此,西方经济学最终是用价格来决定价格。而马克思在这里则表明,市场价值调节供求关系,供求关系再调节市场价格,最终是市场价值决定市场价格。而市场价值始终是与生产上的必要劳动时间紧紧联系在一起。市场价值的变动首先取决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动。但是,虽然供求的变动一般不影响市场价值,但供求的变动一旦引起生产条件的变化,也会间接地引起市场价值的变化。“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只有在特殊的组合下,那些在最坏条件下或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才会调节市场价值,而这种市场价值又成为市场价格波动的中心……如果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末,这种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给低于通常的供给时才可能发生。最后,如果所生产的商品的量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那末,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4]P199~200。这种在特殊情况下由最好条件或最坏条件决定而不是由平均条件决定的市场价值可以视为价值决定的第三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这是因为,“这里所谈的,并不是和市场价值不同的市场价格,而是市场价值本身不同的规定”[4]P205。与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比,第三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价值决定上处于从属的地位。实际上,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动通常有一个渐近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第三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断地相互地转换。决定商品价值量的还是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例如,蒸汽织布机在英国并不是一开始就立即全面普及的,当它刚开始出现时,手工织布的价值仍然代表织布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也就是市场价值。此时,蒸汽织布机使用者所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该商品市场价值,从而能够在市场上获得超额收益。这种收益体现了蒸汽织布机使用者率先实行技术进步带来的效益。随着蒸汽织布机所生产的商品的量不断增加,以至于大于这种商品按手工织布的中等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结果在蒸汽织布机这个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技术进步带来的价值增量逐步消失。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让位于第三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随着蒸汽织布机市场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和手工织布的淘汰,蒸汽织布机从最好条件变成了平均条件(这个变化过程不是数学上的求平均过程),第三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转化成为了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当马克思指出“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3]P52时,他所指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需要指出的是,第三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依赖于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的相同性,而这种相同性“是价值的社会性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以及一般说来在一种以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生产基础上借以实现的方式”[4]P745。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由联合体代替以后,如果认为产品的价值还是这样决定的,是依旧不变的,就会“是错误的”[4]P745。四、价值转形问题1、问题的起源恩格斯指出使李嘉图学派破产的两点之一是:“按照李嘉图的价值规律,假定其他一切条件相同,两个资本使用等量的、有同样报酬的活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内会生产价值相等的产品,也会生产相等的剩余价值或利润。但是,如果这两个资本所使用的活劳动的量不相等,那末,它们就不能生产相等的剩余价值,或如李嘉图派所说的利润。但是情况恰恰相反。实际上,等额的资本,不论它们使用多少活劳动,总会在相同时间内生产平均的相等的利润。因此,这就和价值规律发生了矛盾”[5]P24。对于劳动价值理论来说,问题在于,“相等的平均利润率怎样能够并且必须不仅不违反价值规律,而且反而要以价值规律为基础来形成”[5]P25。2、马克思的解答马克思认为,“由于等量资本按可变部分在一定量总资本中占有不同的百分比而推动极不等量的劳动,等量资本也就占有极不等量的剩余劳动,或者说,生产极不等量的剩余价值。根据这一点,不同生产部门中占统治地位的利润率,本来是极不相同的。这些不同的利润率,通过竞争而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而一般利润率就是所有这些不同利润率的平均数。按照这个一般利润率归于一定量资本(不管它的有机构成如何)的利润,就是平均利润。一个商品的价格,如等于这个商品的成本价格,加上生产这个商品所使用的资本(不只是生产它所消费的资本)的年平均利润中根据这个商品的周转条件归于它的那部分,就是这个商品的生产价格”[4]P177。为了说明价值转形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列举了一个数字例子,其中假定一个商品的成本价格等于该商品生产时所消费的各种商品的价值。对于这个假定,马克思指出,“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对它的买者来说,就是成本价格,并且可以作为成本价格加入另一个商品的价格形成。因为生产价格可以偏离商品的价值,所以,一个商品的包含另一个商品的这个生产价格在内的成本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它的总价值中由加到它里面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构成的部分。必须记住成本价格这个修改了的意义,因此,必须记住,如果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把商品的成本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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