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心法基本原则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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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学员:次仁旺姆学号:090108580222011年10月24日2论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摘要】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刑法的价值,即刑法的目的,它立足于揭示刑法的应然性,也就是人们通过刑法的实施所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价值3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意义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具体说来,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对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的总和。2、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何谓刑法基本原则我们认为,所谓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只有符合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依据上述界定,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可置疑地应当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并已为我国修订的刑法所确认,而成为我国刑法修订中最引入瞩目的一个闪光点3、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既然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和刑法适用中的准则,是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它们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具有的巨大指导意义便是勿庸置疑的。今后的刑事立法工作,必须完全符合刑法基本原则,而决不能违背这些基本原则。对刑法如有必要加以修改补充时,一定要以这些基本原则为指导,使罪刑规范更加具体、明确、清晰,既有利于保护社会,又有利于保障人权。刑事司法工作要大力贯彻这些基本原则,强化法治意识、平等观念和公正无私、刚直不阿的思想,使所办的案件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总之,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大的威力,它们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因此,它们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更加完善和刑事司法的更加文明,从而更好地保障4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5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2、刑法平等适用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3、刑法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涉及,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三、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刑法的价值,即刑法的目的,它立足于揭示刑法的应然性,也就是人们通过刑法6的实施所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我国现行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现象的方式来保护人民,可见惩罚犯罪是我国刑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是发挥刑法其他功能的前提和保证,运用刑法这一基本功能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我国刑法的最终目的—保护人民。1、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了类推。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刑法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刑事立法的完善和进步。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会促进刑事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的科学性。罪刑立法的明确化,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又一基本要求。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贯彻罪刑立法明确化的要求,必将从一个重要方面促进刑事立法的科学性。例如,有助于促进刑法分则条文立法模式的完善。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法之明文规定是司法活动的前提性根据。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中,首先,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坚持严肃执法的观念,强化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才能树立刑法及刑事法治的权威,进而通过正确的司法活动来达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刑法目的。其次,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强化了执法意识,这无疑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罪刑法定原则各项内在要求的立法贯彻,又必然促进刑法立法的完备和明确,为刑事司法提供完备、科学、便于操作的法律武器,这更是直接有助于刑事司法水平的提高。再次,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由于刑事立法不完备、立法修改不及时和立法解释欠缺等原因,最高司法机关的一些刑事司法解释中,时常有侵入立法解释的越权解释的内容。这类越权司法解释的产生虽然事出有因,但也不能予以肯定。2、刑法平等适用原则的价值刑法平等不像罪行法定原则那样以追求个人自由为其价值内容,平等本身既是其目的,平等所包含的内容正是这一原则所蕴含的价值内容。对刑法平等内容的探求,其实质就是对是否要制定一部平等刑法的必要性的追求。7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适宜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只是适用法律的平等,即司法平等,而不包括立法平等。立法上是否平等并不影响司法上平等。罪行平等原则或刑法平等原则具有两方面的内容,立法上的平等和司法上的平等,这两方面的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立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就根本没有存在的前提,没有司法的切实贯彻执行,立法平等只能形同虚设。就刑法平等的价值内容而言,刑法平等一方面表现在,平等地保护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益;另一方面表现在,平等地制裁犯罪,排斥特权和歧视。从权利保护的意义上看,平等涉及机会平等、待遇平等和基本需求平等。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平等首先是一项道德原则,即便我们在平等前面冠以刑法的字样,也改变不了平等的本质。作为一种政治法律要求,平等首先是人类特有的基本需求的反映,是作为个体的人认识到自己同他人的共同性之后激发的一种本能性需要。一个人必须认同自己所属的社会群体,并与自己所属群体的其他成员一样平等地认同、分享自己所属群体的基本价值,这种“归属需要”就成了人类及其个体要求“平等”的内在动力。3、刑法相适应原则的价值在我国的刑法实践中,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内容包括:重罪规定重罪重罚,轻罪规定轻罪轻罚;重罪的刑罚不得低于轻罪的刑罚,轻罪的刑罚不得重于重罪的刑罚;有罪必罚,无罪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同罪同罚,罪刑适应;6、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擅断原则的对立面。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且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他人的行为负责。罪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是:罪刑相适应的首要内容就是有罪当罚,无罪不罚。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没收财产等规定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中的有罪当罚,无罪不罚的内容。罪刑相适应的另一内容就是罚当其罪。我国刑法正是依照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的指导,既反对客观归罪,也反对主观归罪;主张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辩证统一,以此判断轻罪重罪。刑质与罪质相适应还意味着不同刑种之间不能更替、变科,更不能以钱赎刑。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又一内容。也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罚上的体现。我国坚持同罪同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一个人犯有数罪在处罚上必然要适用较重的刑罚。这是罪刑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一些资本主义国8家采用吸收原则,即重罪吸收轻罪,只处罚重罪,或者简单相加的处罚办法,这都是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参考文献【1】浅议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与现实意义.北大法律信息网.2011-03-25【2】刑法的价值的展开.2010-03-02【3】王雪梅.从人权视角看刑法平等原则【4】浅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实践.201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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