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政治下册《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课件 新人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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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下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第一框:“生命与健康的权利”第二框:“同样的权利、同样的爱护”第一框:“生命与健康的权利”第二框:“同样的权利、同样的爱护”第一目:“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注重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也是一种责任•特别分析了轻生、自残给家庭、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1、主题探究——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赋予我们维护自己生存与尊严的自由和力量,是每个人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的保护神,是我们终身的灵与肉的守护者。在它的守护下,我们每个人应时刻关注自身的地位和价值,尊重和维护他人的人格权,在和谐、愉悦的氛围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1)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两类。人格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它与生命相伴,从出生起就伴随着我们。在我们的生命历程中,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相分离。(2)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如果不享有人格权,人就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就不复存在,现代社会生活也就无法正常进行。第二目:“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格权还包括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课中题:第一目:“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注重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也是一种责任•特别分析了轻生、自残给家庭、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健康维护权是健康权的基本内容,其含义中包含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即参加各种体育活动,保持身心健康干完好状态;有生理、心理疾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原来的健康状况。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因为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若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体,如乞丐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残,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第二目:“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应避免伤害他人,要远离暴力。首先,同学们应从小树立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让学生懂得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也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其次,同学们应培养关爱的情感和宽容的态度,要让大家理解“爱人者人恒爱之”、“进一步山穷水尽,退一步海润天空”的道理,多关心他人,培养宽广的胸怀。牢记:“利己就是利人,亏人跳是亏己,让人就是让己,害人就是害己,君子以让人为荣”。再次,同学们应注重疏导自己的情绪,尤其须制怒。特别要注意,青少年务必要做到:关爱生命,远离暴力,拒绝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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