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制度与反垄断法价值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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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豁免制度与反垄断法价值论析姓名:张倩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外国比较经济法指导教师:张文政20070602豁免制度与反垄断法价值论析作者:张倩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万文化论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2005对市场竞争而言,行业协会是一把“双刃剑”,它能产生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行业协会对于市场竞争的两面性,向反垄断法提出了挑战。反垄断法显然不能也无法禁止行业协会的存在。它唯一能做的,就是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通过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为什么要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和怎样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有其产生的根源;而它的存在对市场竞争造成了破坏;并且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一般的限制竞争行为相比,有其自己的特点,所以基于以上几点,反垄断法应该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而各国由于国情和法制传统的不同,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也有所不同,通过对以美国、欧共体和日本为代表的三种立法的比较分析可知,日本禁止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在表述上是最详细、明确和便于理解的。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同与一般的限制竞争行为,基于这一理论和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建议我国反垄断法可借鉴日本的立法模式,并就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规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思路。我国行业协会的产生不同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大部分是由政府部门改制而来,这些行业协会在体制和观念上还未完全转变过来,因此它们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而要规制这样的行为,仅仅依靠反垄断法是不够的,因此,笔者呼吁加快我国的经济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行业协会的独立自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规制我国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2.期刊论文李小明.粟欢.LIXiao-ming.Suhuan反垄断法中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比较研究-法学论坛2007,22(5)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且目的在于限制竞争;根据不同的分类法,可将其分为横向与纵向、协议与协同、禁止与豁免等种类;考虑其在经济上既能产生消极效果亦能产生积极效果,因此不能简单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有时需通过经济学分析以区别豁免情形;欧美竞争法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在立法体例、价值目标、执法机制、例外制度方面等均不尽相同;我国反垄断立法应以欧美竞争立法经验为基础,同时体现我国的特色.3.学位论文刘国龙反垄断法视野下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研究2008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与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统称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相对于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在现实中更加复杂。主要是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的结果,就积极方面的结果而言是促进竞争,发展社会经济的;就消极方面的结果而言是限制竞争,降低社会经济效率的。所以不能简单运用本身原则去规制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笔者通过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功能、原则和行为界定等问题的研究,进而发现我国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立法上有不足之处。主要是规制原则的单一性,导致立法有缺陷,兜底条款授权过大,导致执法机关权力集中。笔者通过借鉴和吸取国外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我国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以本身原则与合理原则双原则结合进行规制;运用法经济学方法,提出了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积极结果与消极结果的评定方法,以期待将损害市场经济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基本理论,在这一部分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作总括性介绍。首先给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一个合理的定义,鉴于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积极方面与消极方面的模糊性,辩明反垄断法下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才是研究整个纵向限制竞争过程的基点。学界关于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影响,素来存在着诸多争议,本部分从积极结果和消极结果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另外由于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在实践中存在着多种表现形式,笔者借鉴他人的观点对其进行总结归类,即纵向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包括:纵向价格约束、纵向非价格约束、独家交易协议、知识产权滥用协议。第二部分介绍了部分国外规制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特别是在竞争法体系完善的国家或是地区有着系统完善的规定,确立了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本部分主要截取了美国、德国和欧盟三个较为典型国家或是地区的反垄断法,重点介绍它们在规制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中的立法与执法经验,为辨证地吸收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制方式,提供合理路径。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了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如何适用于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学者一般认为反垄断法有本身原则与合理原则。对于这两个原则如何适用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本部分通过研究这两个原则的含义、价值、适用以及这两个原则的关系。提出将本身原则与合理原则结合的双原则,适用于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规制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透视,分析其中存在的种种不足和缺陷,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即将合理原则纳入到我国规制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并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运用法经济学原理计算竞争的损害与社会效率收益,并将两者的比较结果,来评定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否由反垄断法予以规制。4.期刊论文彭真军.PENGZhen-jun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之规制-广东商学院学报2007,93(4)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我国反垄断立法所面临的一个崭新而富有意义的课题.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六种具体表现形式,对其规制首先要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其次要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明确列举特许经营中被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建立特许经营的豁免制度.5.学位论文王长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2007《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以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论文共分六部分,系统、深入地阐述和研究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产生原因,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影响的经济分析,以及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如何科学、合理地对其规制等问题,其中包含了作者对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见解和主张。第一部分概括性地论述、研究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契约自由与市场竞争的关系、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体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体的界定、自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的证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违法认定等。这些是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特征、分类、产生与存在环境的探讨,揭示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本质属性及其与其他垄断行为的区别。接着通过对契约自由与市场竞争关系的分析,揭示了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与维护契约自由的辩证统一关系:反垄断法通过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形式上限制了契约自由,但实现了实质上的合同自由。限制竞争行为立法体例的对比分析为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立法提供了借鉴。限制竞争行为主体的界定有利于反垄断实施机关严格执法,防止任何实质上限制竞争行为逃避法律规制。自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实践中最重要的两项原则,它们之间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反垄断法对于各种不同类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它们体现了原则性、科学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的认定是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第一步。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的证明研究,有助于克服限制竞争行为的隐蔽性,使执法、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地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第二部分阐述了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分析了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对竞争和消费者的影响。不同经济学派从不同角度对横向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的分析,揭示了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在不同市场结构下存在的可能性、产生的目的、对竞争和消费者产生的消极和积极影响。本部分还详细论述了主要横向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中所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及规制对策。横向固定价格行为对市场竞争机制危害最大,是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重中之重。其他横向非价格限制竞争行为是以其他形式实现限定价格的目的。横向划分市场是以地域划分的形式间接固定市场价格、避免价格竞争的限制竞争行为。联合抵制是经营者集体清除或惩罚个别“不守规矩”竞争者的一种方式。对不同情况下联合抵制的分析与探讨,有助于有区别地规制联合抵制行为。企业间信息交流具有积极意义,对企业间信息交流中可能出现的限制竞争情形进行探讨,有利于规范企业间的信息交换行为,消除其可能产生的限制竞争情况的发生。联营企业与限制竞争部分具体阐释了企业联营中可能出现的限制竞争情况,提出了具体的规制方法。对企业制定、实施标准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竞争的情况进行研究,有助于制止企业利用标准化限制竞争。企业对政府行为的影响与横向限制竞争一节探讨了企业利用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谋求限制竞争的不同情况,分析了反垄断法对这一问题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合理界限。该部分最后总结性地指出了规制新型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研究了处于不同经营层次的经营者之间各种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首先,本部分别界定了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与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与联系、我国现有法律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及不同经济学派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否阻碍竞争以及如何影响市场竞争的论述进行了探讨。其次,本部分依次探讨了代表性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制问题,它们分别是:固定转售价格、分销中的地区或顾客限制、搭售、独家交易和选择性交易等。其中固定转售价格行为是纵向限制行为中最常见,对竞争危害可能性最大的一种,是纵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重点和基础。本文以美国规制固定转售价格为例,阐述了市场经济演进过程中固定转售价格行为的产生与变化,揭示了分销形式多元化的今天,固定转售价格行为危害竞争的可能性及对其规制的必要性。分销中的地区或顾客限制一节探讨了该种纵向限制形式对市场竞争的各种利弊情形。搭售一节分析了不同情况下的搭售给市场竞争带来的有利与不利影响,总结出具体的分析方法及规制对策。独家交易是市场经济中较为流行的产品分销形式,具有其他销售方式所不具有的优点,通过对其反竞争性的探讨和分析,有助于对其合理规制。选择性交易同样是一种适应特殊商品销售的分销形式,一般情况下对消费者有利。对选择性交易反竞争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优点,禁止其可能出现的阻碍竞争情况的发生。第四部分探讨了国际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在缺乏国际统一竞争法的今天,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各国国内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对该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在这方面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造成危害。第五部分阐述了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中的豁免制度,它是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该制度是对那些有利于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符合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宽容与鼓励,体现了国家竞争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冲突的妥协。限制竞争行为豁免标准的实体规定与核准、监督等的程序规定共同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豁免制度的完整制度体系。自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与豁免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控制限制竞争行为宽严相济的规制机制。第六部分评述了我国最新反垄断法草案联合限制竞争部分的内容——垄断协议,对此作者提出了修改建议。该部分是作者对中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总结,是作者观点的集中体现:我国联合限制竞争立法必须具有高度概括性,不能过于具体;未来禁止联合限制竞争的重点是打击核心卡特尔,并由此获得执法经验,然后逐步扩大规制范围;豁免程序的删除符合国际潮流: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要以市场竞争机制和消费者福利为首要考虑目标;我国的联合限制竞争规制在立法上应借鉴欧盟的模式,但执法分析上应学习美国的经验。6.期刊论文朱家贤.ZHUJia-xianWTO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5)GATT/WTO多边贸易规则弱化了政府管理、干预贸易与投资的权力,推动了跨国公司的发展与壮大.但跨国公司实施的固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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