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概述及国际申请的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3第一部分专利合作条约(PCT)概述PatentCooperationTreaty什么是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允许申请人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即可同时在该条约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PCT=PATENTCOOPERATIONTREATY1、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1)历史回顾(2)问题的提出(3)签约1970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4)生效PCT于1978年1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2、专利合作条约内容简介(1)PCT宗旨及主要目标PCT宗旨是: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PCT的主要目标:建立国际申请的体系*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提交一份申请;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国家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审查和授权: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2)条约主要内容及其法律文件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PCT受理局指南PCT国际检索初步审查指南PCT申请人指南PCT公报(SpecialIssues)•各成员国国家法中关于PCT的规定。•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完成准备工作,分别向各国提交申请,•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多种形式要求•多次检索•多次公布•多次审查并处理申请•在12个月时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1)传统的巴黎公约体系(月)0递交本地申请12提交国外申请3、PCT申请程序的特征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申请程序分为合作的国际阶段和推迟的国家阶段:•一种形式要求•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国际初步审查(可选)•在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2)PCT申请体系递交本地申请01928国际初步审查报告30进入国家阶段12递交国际申请16国际检索报告18国际公布22提交要求书(3)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完善申请文件•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有益技术传播(4)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国际局•指定局4、中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1993年10月1日递交加入书,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我局成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9年受理国际申请8001件2009年指定中国並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共53236件。第二部分国际申请的程序•国际阶段•国家阶段一、国际阶段1、提出国际申请(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至少有一人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有不同的申请人•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2)向何处提交国际申请:主管受理局•本国的国家局(或所属地区局)•签署双边协议的国家局•国际局(3)申请语言:受理局接受、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接受、国际公布允许的语言。我国接受中文和英文(4)申请文件的标准化•请求书:PCT/RO/101表;PCT-SAFE格式•说明书(细则第5条)分六个部分,建议加小标题*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概述*实施方式*工业实用性--必要时应包括被保藏的生物材料的说明•权利要求书(细则第6条)•摘要(细则第8条)•附图(细则第7条)•序列表(“序列表”作为单独一部分)文件的形式要求由细则第11条规定(5)国家的指定及保护类型的确定•国际申请提出时自动指定全部PCT成员国(2004年)•除指定PCT成员国还包括PCT成员国中的地区组织*AP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专利(ARIPO专利)*EA欧亚专利*EP欧洲专利*OA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专利(OAPI专利)•保护类型的确定进入国家阶段时指明保护类型,可以选择的保护类型以该国的国家法的规定为准(不包括外观设计)(6)优先权要求及优先权文件1、优先权声明(细则4.10)•遵守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原则•可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提出的申请,可以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在WTO成员中提出的申请2、优先权文件(细则17.1)•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只要在国际公布之前到达国际局均可以被承认•由申请人提交或由受理局制作,保存在国际局。(7)国际申请的费用a.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主要费用:传送费CNY500、检索费CNY2100、国际申请费CHF1330(附加费CHF15/页)•国际局关于减缴国际费的两项规定•缴费方式:面交,银行,缴费公司缴费地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b.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应缴纳的费用:审查费CNY1500、手续费CHF200c.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减费标准:PCT-SAFE减CHF100(PCT-EASY)减CHF200(非字符编码格式)减CHF300(字符编码格式)所有申请人均为自然人减90%(国籍和居所都是人均年收入3000美元以下的国家的国民和居民)请求书(PCT/RO/101表)中的几项声明:1、声明的作用:提前在国际阶段以统一的格式满足某些国家的要求(非强制性的)2、声明的效力:进入国家阶段后国家局不得要求与声明有关的文件和证据。除以下例外:(不包括*)--国家局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声明的真实性;--或某些国家保留对声明的承认(8)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有关规定(新中国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适用)•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文件及费用的提交方式•文件的提交方式及地点——面交(受理处PCT组)——邮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传真(受理处PCT组)——PCT-SAFE(电子申请)•费用的提交方式及地点——缴费公司——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人民币与美元兑换汇率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PCT专栏公布2、受理局的程序受理局的主要职能(1)检查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2)形式审查(3)优先权要求的审查(4)检查费用,向IB传送费用(5)传送登记本3、国际检索(1)国际检索单位的任务: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2)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照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受理局确定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作出选择(3)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关于明显错误的更正(细则第91条)PCT/ISA/216表、PCT/ISA/217表•删除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细则第9条)PCT/ISA/218表•修改发明名称(细则第37条)•修改摘要(细则第38条)•关于序列表审查的规定序列表不合格或缺少电子形式序列表的处理:通知申请人补交,并要求缴纳一定的费用(4)不作国际检索的情况•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细则第39条)•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条约第17(2)(a)(ii))•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细则第13条之三.1(c))•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全部内容不能作出检索,发出通知书PCT/ISA/203(5)缺乏发明单一性的申请的处理a.发明单一性标准(细则第13条、行政规程附件B)b.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的申请处理程序(条约第17条(3))•通知在一个月内缴纳检索附加费(PCT/ISA/206表)•对拒绝交费的处理•异议程序提出异议同时应缴纳异议费,并成立三人异议小组。异议成立,退回检索附加费及异议费。4、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条约第19条)(1)允许修改的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自寄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例:优先权日申请日寄出报告修改的期限2007.2.12008.2.12008.6.12008.8.1(2008.2.1)2008.2.12008.11.12009.6.1(2)向何处提出:直接交国际局4、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条约第19条)(3)修改文件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细则第46条)信件、修改替换页*修改声明仅针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4)修改的必要性5、国际公布(1)完成国际公布的时间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17个半月时完成出版的技术准备。(2)公布语种中、英、法、德、日、俄、西班牙、阿拉伯语、韩语、葡萄牙语(3)公布形式和内容•国际公布文本:•公布种类的表示:A1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一同公布A2国际公布中只有国际申请缺少国际检索报告A2国际申请和根据条约第17(2)(a)的宣布一同公布A3稍后公布的国际检索报告和扉页A4稍后公布的修改的权利要求和/声明(条约第19条)和扉页A8国际申请扉页有关著录项目信息的更正版A9国际申请或国际检索报告的更正版、变更或补充文件(参见WIPO标准ST.50)•PCT公报:国际公布文本扉页的部分内容(双语)(4)不进行国际公布和提前公布a.不进行国际公布的情况:*公布的技术准备完成之前撤回或被视为撤回b.提前公布:*向国际局提出请求;*有时要缴纳特别公布费(行政规程第113条(a))(5)公布文件的传送国际局向指定局传送的国际公布文本视为指定局收到的国际申请。(6)国际公布的法律效力各国关于临时保护的规定国际公布文本样页6、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的程序)(1)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及交费•提交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得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修改文本的有关专利性的初步意见•提交要求书的合适时间: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交要求书的最迟时间:优先权日起22个月收到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3个月,以后到期限为准。到期之后提交要求书被视为未提出。•要求书的填写:申请人、代理人、修改声明、选定。•提交要求书的地点: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交费:费用标准、交费期限、交费地点。手续费CHF200(USD171)审查费CNY1500(2)不作国际初步审查的情况•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审查的主题(细则第67条)•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义的审查意见(条约第34(4)(a))•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形成有意义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书撰写不符合要求(细则第6.4条)•对于没有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不要求进行初步审查(3)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和标准a.目的:与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的目的是一致的,区别在于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是在修改文本的的基础上,对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无约束力意见。b.审查标准:•有关日期的确定(细则64.1)、对优先权的核查•现有技术的定义(细则64)非书面公开不作为现有技术(细则64.2)抵触申请不认为是现有技术(细则64.3)•关于工业实用性的“工业”一词应如同巴黎公约中作最广义的理解(条约第33条(4))7、撤回(1)允许撤回的内容a.撤回国际申请b.撤回指定c.撤回优先权要求d.撤回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或撤回选定(2)有关撤回手续中的几个问题(细则第90条之二)a.提出撤回通告的时间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之前,之后需在国家阶段向各指定国办理。b.提出撤回通告的地点国际局、受理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随程序进展而定。8、变更(1)请求国际局记录变更的事项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的人、姓名(名称)、地址等。(2)提出变更请求的时间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