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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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09级法学本科班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长达四千余年且从未中断的文明史。法制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序言1.中国法系的定义中国法系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称总。中华法系→已经解体(本章重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已经解体印度法系→已经解体简介时段简介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唐律疏议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刑罚制度的发展“奴隶制五刑”到”封建五刑”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秦——城旦舂、隶臣妾、鬼薪白粲汉——徒边、废除肉刑魏晋南北朝——五刑过渡隋唐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宋代——折杖、刺配、凌迟明清——廷杖、充军罪名的更替夏——昏、墨、贼、杀西周——五过、秦——妖言诽谤、犯令、废令、不直、失刑、纵囚、贼杀汉——左官、沈命、见知故纵、杀伤北齐——重罪十条隋唐——十恶、六杀、六赃明朝——奸党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周代的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汉初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汉武帝时期形成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德主刑辅”自唐以后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演变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更替西周大司寇(最高司法官)商朝夏朝大理秦汉廷尉(中央常设司法机关)唐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更替夏朝——大理商和西周——大司寇秦汉——廷尉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夏商周时期法律概况世界法制文明的一般特征:习惯法和不成文法法律的神秘状态贵族垄断神权对法的影响中国法制的独特性:农本位血缘亲根深家天下国家法礼刑兼用刑罚普遍适用西周的法律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愼刑制度:宗法制分封制亲贵合一世卿世禄原则:矜老恤幼罪疑从赦罪责自负世轻世重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概况乱世的王权得到极度加强,分封制开始向郡县制转化,王权下的官僚制度初步取代贵族统治成文法勃兴反“罪刑擅断”子产“铸刑书”晋“铸刑鼎”邓析“竹刑”法律统一适用成潮流秦的法律概况学李悝《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采用以罪名为纲,是成文法之源。商鞅的“耕战之法”秦律的“皆有法式”对社会调整关系极广失败原因:严刑峻法法网过密重刑轻罪汉的法律概况汉的创建:废除肉刑儒法合流汉承秦制六十篇加户兴厩三篇,加仪礼《傍章律》警卫《越宫律》及《朝律》独尊儒术《春秋决狱》三国魏晋南北朝法律概况创立儒家化法典《北齐律》十二篇法律原则儒家化准五服以治罪重罪十条八议官当等体现儒家“尊尊,亲亲”义理隋唐时期法律概况是中华法系成熟期隋文帝《开皇律》唐高宗《永徽律》特点:刑罚适中体例完整内容详备文字简约以《律疏》作释德主刑辅《唐六典》完整的行政法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概况趋势:对君主专制政权的维护加强对危及政权的处罚更加苛酷对社会教化的管理不注重法律维护而采用伦常宋的民事立法发达明《问刑条律》的判例指导,和宣传法律条文清对少数民族立法的特点和性质一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二以刑为主,诸法合体三司法与行政合一四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五皇帝是最高立法者和审判官六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七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八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三司法与行政合一1.秦建国后,以郡辖县,形成郡县两级地方政权。郡首执掌一郡事物务;郡丞协助郡守,主要是治狱断案等司法事宜。可见,秦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2.汉沿用秦朝的郡县制。东汉末,形成了州郡县三级制度。后被三国两晋南北朝继承。3.唐代地方设州县两级政权机构,仍然沿用了前代的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州县长既是地方行政首脑,又是当地的司法长官。这种行政与司法合一体制贯穿于整个封建时代的始终,使得司法始终都没有走向独立,甚至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四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历代都是以“家天下”的姿态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血缘关系与国家政治权力相结合相交融。宗法伦理精神渗透到了社会各个领域,如《唐律疏议》中的“十恶”,集中体现了危害皇权并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体现了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及破坏封建伦常关系。家族法使得封建社会的根基得以巩固。因而,各代的封建王朝都始终坚持法的家族本位的伦理性,一直到清朝末年。社会基础的宗法原则影响了传统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建构。简而言之,在传统争议解决过程中,参与争议解决的各个主体——特别是争议双方以及介入争议解决的第三方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宗法关系,在争议解决过程之外的日常宗法关系是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宗法关系的权威基础五皇帝是最高立法者和审判官令,制,诏是法律形式的以种。令,具有废止,替代刑律某些条款的至上效力;制以宣示百官;诏布告天下。皇帝的命令是最灵活的法律形式,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表现在司法上,就是皇权至高无上,皇帝享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全国的司法审判机构对皇帝负责。如《汉书·刑法志》载:秦始皇经常行使审判大权,“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使“天下之事无小大皆觉于上”。六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同罪异罚。为了笼络贵族集团,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中国封建法律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曹魏制定的“八议”制度规定了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一般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享有减刑的法定特权。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治,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七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中华法系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中华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自公元前221年,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至秦汉,北方的匈奴也制定了自己的法典篇章。南北朝时期,少数民族相继在广大的中原汉族地区建立了政权。根据“齐之以法,示之以礼”20的指导思想,结合本民族的习惯,相继制定了适用范围不同的法律,丰富了中华法文化的内容,《北齐律》开创的新体例,为隋唐律提供了重要的范本。八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在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政权体制的同时,也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其成文法典遍及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各个领域。汉承秦制。此后,各朝的法典不断完善。至隋、唐,终于出现了中国古代成文法典水准最高的隋的《开皇律》(公元581年)和唐的《永徽律》(公元651年),它们构成了古代东方世界之中华法系的基础。至此,中国古代成文法典已经达到了非常高超的立法水平,不仅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框架体系和篇目结构,而且文字简练,法条抽象,规定明确,概念清晰,内容丰富中华法系的体制古代行政体制分期1三代的贵族体制2春秋战国的转型政治3秦汉的三公九卿制4魏晋到唐的三省六部制5两宋的两府三司制具体的行政机关及职能第一节先秦时期的起源宗族制和世官制客卿制和郡县制的出现第二节秦汉时期体制:最高权力的确立三公九卿制:中央政府体制的确立体制的确立郡县制编户制第三节魏晋时期体制1地方机构的变化2州郡县三级体制的确立3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府机构设置重现4北魏时期的基层组织——坞壁5宗主督护制6三长制第四节隋唐时期一、体制(一)三省制(二)使职体系的发展(三)中书门下体制的建立(四)唐代中后期中书门下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二、地方政府机构区划盛唐地方政府的等级结构第五节两宋时期一、体制(一)二府、三司与宋代的宰执群体(二)元丰官制改革二、地方政府机构(一)州县二级建制(二)地方统属节制关系及地方权力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司法机关1.夏商的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监狱却是存在的。夏朝监狱的名称有“圜土”、“均台”和“夏台”。商朝监狱名称有“圜土“、“羑里”和“囹圄”。2.西周设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包括:(1)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乡士(2)遂士。3.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4.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1)中央监察机关。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是掌管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下领侍御史十五人。(2)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5.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二、审判制度1、西周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2、从秦简上看,秦朝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审讯后,作出判决,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即“读鞫”。如果当事人服罪,则执行判决。不服罪,则可以请求再审,叫做“乞鞫”。3、汉代出身出现了春秋决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4明清时期审判制度有较大发展。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缓刑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会审包括秋审和朝审”。此外,还有“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称作“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5清末的司法审判制度体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典型的两种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中国古代民事制度宗法制度继承制度婚姻制度编户制度土地制度一、宗法制度宗法制度的血缘纽带宗法制度的大家长制宗法制度的精神衍射1形而下的亲亲制2中层的儒生士族约束3形而上的尊尊制宗法制的法治意义社会基础的宗法原则影响了传统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建构。简而言之,在传统争议解决过程中,参与争议解决的各个主体——特别是争议双方以及介入争议解决的第三方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宗法关系,在争议解决过程之外的日常宗法关系是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宗法关系的权威基础。二、继承制度在中国古代,继承法律制度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夏商周继承制度:在夏朝,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实行的是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周代时,实行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王位嫡长子继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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