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外国语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重要问题的决策的评定机构。它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产生。其人选一般由教授、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院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名。二、外国语学院教学委员会由主任负责召集开会。就学院教学、专业建设等有关学术、业务方面的事项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决策和评定意见。实际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三、职责范围1.围绕学院办学定位,确定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思路,提升办学特色与亮点。制定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及具体实施措施。2.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必修课、选修课教学大纲和计划。3.制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负责精品课程、新专业等专业调整、改造与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工作,制定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手段改革的思路、方案。4.制定学院内部教学机构设置,制定保障教学质量的各项文件和规章制度。5.每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和奖励工作,负责教学名师和学科带头人的推荐选拔。6.深入教学一线,听课评课,调查研究,定期召开教学工作研讨会。7.教材审定和自编教材评奖申报工作。8.负责学院教学、教育实习基地建设,指导教育见习、实习的工作。9.选修课的开设和讲义审定工作。10.教师的评聘工作。11.制定各科的考试大纲,指导考试方法改革和审定题库建设工作。12.负责学院师资队伍的规划工作,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科专业需要引进人才。制定青年教师培养方案,负责新教师岗前培训。13.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外国语学院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