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制度与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给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和奖惩、辞退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能力评价的范围、对象是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单位中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见习期、试用期内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未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它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对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能力的评价要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公开、有利于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第二章考核评价制度和方法第四条医院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细则,并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将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第五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要强化定量考核,逐步扩大定量考核的内容。对确实难以量化的考核内容及因素,采用定性考核的办法。凡能量化的考核内容及因素,均应采用量化考核的方法。对每一考核内容或因素的量化,应充分考虑各类岗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赋分权重要大致平衡。第六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能力考核评价分为平时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和轮转期考核评价及见习期满考核评价、试用期满考核评价。1、平时服务能力考核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经常性记录,由科主任负责,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结果记录在考核记录上,并与绩效工资挂钩,职能部门监督检查。2、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结合单位工作总结进行。由科主任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表上打分评议并存档。3、轮转期考核是毕业一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轮转出科前进行考核评价。4、见习期满考核和试用期满考核评价,分别在见习期满和试用期满时进行。第三章考核评价内容和标准第七条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能力考核评价,主要以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业务技术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专业创新与发展能力、医疗安全与服务能力、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为主要内容,对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进行全面考核。1、基本业务技术能力。主要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基础理论知识掌握、院内轮转培训、进修培训、病历、报告书写质量等情况。2、专业技术能力。主要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和技术操作规范与常规执行情况。3、专业创新与发展能力。主要包括知识和学术水平提高的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开拓创新能力、专业论文发表情况、科研情况(国家级、省部级、厅级)等。4、医疗安全与服务能力。主要包括医疗法律法规履行情况、诊疗技术规范与常规执行情况、工作态度、医患沟通交流情况、服务投诉、医疗差错与事故以及其他医疗纠纷等5、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主要包括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项目、数量、质量、效率、技术难度及风险度、劳动纪律、出勤情况等。第四章考核评价程序第八条平时考核由所在科室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记录在考核记录上。第九条年度考核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1、临床专业技能考试:由科室主任、护士长主持,考核小组的人员参与,实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制。2、轮转考核评价:在科室轮转中由该科科主任按照轮转科室培训的实施细则要求,对住院医师在本科室轮转期间的学习和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作风,临床实践时间、专业技能(病历质量、带教质量、临床能力、门急诊诊治病种、诊断性操作、手术名称和次数),轮转收获体会等。并在轮转表上打分评议,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存档。3、出科考核评价:新聘大中专毕业生一年内实行轮转制度,每轮转完一个科室,轮转的科室应组织住院医师出科考试,围绕轮转科室应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出相关考题,让住院医师在轮转结束后有一个小结,考试成绩应有记录。4、年度考核评价:由科室负责人按照医院的相关考核办法,在年度考核表中打分评价。5、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每年须达到25分以上。6、材料归档。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及在考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材料,由人力资源部按档案归档要求将其整理记入个人技术档案。第十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第五章考核等次的确定第十一条卫生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十二条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考核等次按下述原则确定。1、出色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岗位职责,在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均表现突出,工作质量高,效果好,成绩显著,可在规定的比例内确定为“优秀”。2、按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履行本岗位职责,在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识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均表现好,工作无差错,可确定为“称职”。3、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但表现一般,群众反映不大,或非因个人原因及其他主观因素,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中未出现失误者,可确定为“基本称职”。4、业务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工作不努力,政治思想表现差,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造成较大损失,可确定为“不称职”。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三条卫生技术人员考核为称职以上(含称职,下同)等次的:任期届满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可以续聘。任现职的年限达到申报高一级职务的要求,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可申报高一级职务。第十四条卫生技术人员考核为不称职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下一年度内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低聘或解聘。合同期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第十五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任。第十六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任。第十七条卫生技术人员考核结果的使用,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续聘、解聘、低聘、辞退等方面,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与工资、奖金待遇如何挂钩,按医院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