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培训学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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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矿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管理人员管理行为,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培训质量,在制定年、月度培训计划时,按计划做好各班的开课准备工作,提前5天通知员工,按时参加培训。第二条努力完成公司和上级相关的各项培训任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检查、监督。第三条努力完成矿下达的内各项培训任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队内部培训班的落实情况及培训后的考核工作。第四条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试卷命题,监考等,及对考后的试卷、教案、考勤表等资料归档工作。对考试合格者及时办理有关证件。没能按期做好以上工作罚责任人50元/次。第五条负责对各类参加培训人员的奖惩及发放工作。第六条培训结束前,依据《培训效果评估办法》对教学进行评估,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第七条参加公司或外出的安全培训人员必须先到矿培训部门登记备案,报请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结束后,持培训部门发给的有关证书和培训成绩单到安检科登记注册,否则,培训其间发生的各种费用自理。第八条参加公司或外出培训人员应遵守培训单位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培训单位给予处罚的,矿转交原单位执行。第九条参加公司培训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公司安全安培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第十条区队培训主要以业余培训为主,可利用班前、班后每周2小时时间进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与《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的学习,凡在本单位业余培训达不到上岗要求的,或区队培训考试不及格的人员,重新学习,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每天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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