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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事起诉书原告:XX,X,XX岁,X族,住址:………。(1.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写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内容。按案情中给出的基本情况填写。3.当事人应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写明,如果有数个原告、被告、第三人,则依据他们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依次排列。)诉讼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应在各自委托人后写明其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或其职业。无代理人可以不写)被告:XX,X,XX岁,X族,住址:………。诉讼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请求:1.XXXX承担XX责任2.XXX承担诉讼费用(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行合同、产权归还等。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不得含糊其辞。)事实及理由:XXXX年XX月XX日,XX与XX产生了XXX法律关系,双方约定………。XXXX年XX月XX日,………………………………………………………………………………………(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被告侵犯了原告何种权益以及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和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发生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和事实经过都应具体写明,其中,应着重写清楚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致使原告遭受………………………损失,根据《XXXXXXXX》的规定,被告应当………………。故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请依法审理。(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写清纠纷产生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依据,这一部分是民事诉状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此致XXXX人民法院起诉人:XXX年月日附:1.起诉书副本份2.证明文件份【名称】民事起诉书【原告及其代理人基本情况】原告:大地汽车公司,住所地:乙省甲市清风街道1号。法定代表人:林某,大地汽车公司董事长。被告:吴某,男,25岁,汉族,大专毕业,新兴酒店大厅接待员,住乙省甲市清风街道20号。【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汽车修理费2万元,间接经济损失汽车营运服务费1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日,大地汽车公司与新兴酒店签订为期一年的汽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汽车营运服务费为1万元,由大地汽车公司提供车辆并由大地汽车公司的职员陈某负责驾驶。2015年2月1日,新兴酒店的大厅接待员吴某借用陈某驾驶的大地汽车公司车牌号为甲A3333R奔驰车用于听音乐,期间,吴某擅自发动汽车,因无驾车经验导致汽车撞损。经鉴定,汽车存在如下几处损坏:(1)保险杠断裂;(2)散热器损坏;(3)前桥断裂;(4)冷凝器无法使用。共耗费修理费2万元。因汽车损坏,大地汽车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其与新兴酒店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致使大地汽车公司遭受间接经济损失汽车营运服务费1万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会开车而将原告汽车撞坏,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请依法审理。【落款】此致甲市人民法院起诉人:大地汽车公司2016年2月1日【附件】附:1、起诉状副本1份;2、交警部门所作的有关奔驰汽车损坏程度的鉴定结论一份;3、汽车修理处修理奔驰汽车的修理费发票一份。4、大地汽车公司奔驰汽车损坏前后的照片各一张,共计两张。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___)____民初____号原告:____,住所地____。(如是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公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被告: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____(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原告____诉被告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因涉及____(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例:“因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因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因涉及商业秘密,×××申请”或者“因涉及离婚,×××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____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到庭参加诉讼。被告____出庭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_____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3、………(列明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应当连续写明。增加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放弃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放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与原告………………,后被告………………。经原告多次………,被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事实、以及原告据以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被告____辩称,____(概述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的,写明:“×××承认×××主张的事实。”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部分事实的,先写明:“×××承认×××主张的……事实。”后写明有争议的事实。被告承认全部诉讼请求的,写明:“×××承认×××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承认部分诉讼请求的,写明被告承认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被告提出反诉的,写明:“×××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2……。”后接反诉的事实和理由。再另段写明:“×××对×××的反诉辩称,……。”被告未作答辩的,写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争议的事实较多的,可以对争议事实分别认定;针对同一事实有较多争议证据的,可以对争议的证据分别认定。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可以一并叙明;也可以先单独对争议证据进行认定后,另段概括写明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理由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逐一评判并说明理由。理由部分,有争议焦点的,先列争议焦点,再分别分析认定,后综合分析认定。没有列争议焦点的,直接写明裁判理由。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只写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一、……;二、……。(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18)津02民初261号【基本信息】原告:支敬,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动力厂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玉刚,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机动处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延江(王静之夫),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民警,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马延江,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民警,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主要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一菲,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及基本程序】原告支敬与被告王静、马延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玉刚,被告马延江并作为被告王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一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主张·诉讼请求】支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支敬伤残赔偿金74220元、护理费21000元、交通费2420.6元、胸腰椎支具费2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2102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60元(电动车),以上共计120260元。2、判令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支敬医疗费5772.39元、误工费6853.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元、营养费3612元、鉴定费1700元,以上共计25938.1元。3、判令王静、马延江对支敬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王静、马延江、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承担。【原告主张·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4日09时40分许,王静驾驶由东向西停放在神黄与二中西路交口40米处右侧路边的津M×××××号本田小型汽车,在由东向南左转弯掉头时,遇支敬驾驶欧星牌电动车沿神黄路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刮蹭,造成欧星牌电动车损坏、支敬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交警支队进行认定,王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支敬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自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11月2日支敬在天津河东天铁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由两人进行护理。经诊断证明:支敬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至12月14日。2017年12月4日,经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支敬为拾级伤残。该肇事车辆于2017年4月20日在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在保险期间之内。综上,为了维护支敬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王静、马延江对支敬主张的事实和责任认定表示认可,同意由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赔偿。【被告主张】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对支敬主张的事实和责任认定表示认可,同意赔偿支敬的合理损失。但认为支敬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过高,且不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证据与事实认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医疗费支敬主张医疗费共计157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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