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罚制度。1总则1.1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法律。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1.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矿山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摆正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保障生产安全。1.3严格按动作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杜绝“三违”行为,做到“三不伤害”,自觉维护安全生产设施,保持良好的生产作业环境。1.4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组织安全生产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把安全工作抓严、抓细、抓实,做到奖罚分明。1.5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实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于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员工应给予重奖,对于工作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人员应给予重罚。1.6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理。1.7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奖励2.1员工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报告有关领导组织处理,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2.2对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视其贡献给予200元至5000元的奖励2.3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措施,一经采用并取得一定效果的,给予50元至于100元奖励。2.4对及时参与事故抢救,维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给予有功人员50元至300元奖励。2.5研究应用先进的安环科学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2.6公司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全面完成生产计划且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按当年《安全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2.7对1-5条款中的奖励,由各职能部门、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考核上报公司安环部,分管领导审批后请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执行。3处罚3.1公司各职能部门和采场、选厂、工程公司或施工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300元罚款。(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3)、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4)、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的罚款。(6)、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元/人罚款。(7)、各生产单位和工程公司未按规定设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8)、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9)、未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正的,处以200元的罚款。(1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元/人.次的罚款。(1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处以200元罚款。(1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1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的罚款。(14)、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15)、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16)、对重大事故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17)、未对警报器、电视监控、消防器材、压力表、测尘仪等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不能正常运转,无记录和签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罚款。(18)、对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19)、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没有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罚款。(20)、未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21)、拒不执行安全部门的安全指令,安全整改通知的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500元罚款。(22)、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罚款。(23)、由于设备安全附件不齐全或有缺陷或作业环境不安全未按要求整改或发生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24)由于地质报告及工程设计错误,施工质量低劣,致使矿山投产,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在安全和预防职业病等方面经常受到威胁,导致造成事故的处以500元罚款。(2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按《关于凯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层层上报。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单位应该在1小时内报安环部,并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安环部在2小时内报上级有关部门,对轻伤或重大人身未遂事故的单位、部门必须在7日内将事故分析报告报安环部。凡未认真履行,视其情节给予单位有关人员50—200元罚款,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200—500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责任者承担。(26)、未依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27)、与从业人员违规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200—500元的罚款。(2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29)、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服从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30)、在工伤事故调查、取证过程中拒绝接受调查的、有意伪造现场、串供、设置阻力的单位或人员,视其情节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31)、凡员工缺乏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和缺乏应有的防范事故发生能力而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的罚款。(32)、储存、使用危险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未接受安全部门的监督管理的,处以300元的罚款。(33)、采场采剥作业,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边坡、台阶,通过地质破碎带或其他围岩破碎层时,未采取措施的,处以300元的罚款。(34)、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35)、班检、采场、施工队日检、部室周检、公司月检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凡未进行安全检查,视其情节给予10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逾期未整改、末按期反馈意见,安全检查无记录,不上报的,视其情节给予责任者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36)、凡检修项目,重大项目或新投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而盲目进行施工的单位,视其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对安全员和项目负责人处以50—100元罚款。(37)、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责令现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38)、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39)、非值班电气人员操作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40)、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41)、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组织开展好安全活动。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凡组织未记录或记录不详细者,每缺少一次视其情节对有关人员处以50—100元的罚款。(42)、爆破器材库未按规定堆放储存,未按规定实行双人、双锁、双收发、双本账、双人管理,未执行防静电等有关规定,未执行通讯、防晒、防火、防爆、防潮、防雷等安全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的罚款。(43)、生产现场存在跑、冒、滴、漏的;氧气瓶、乙炔瓶不按安全要求摆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次罚款。(44)、生产作业现场材料工具摆放零乱、文明卫生较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3.2公司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或事故责任者处以罚款。(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2)、因忽视安全、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对责任者处以2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3)、损坏安全设施不及时修复而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4)、擅自拆除安全部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的罚款。(5)、发现立即要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下,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视其情节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的罚款。(6)、对制止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7)、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如果被无理刁难、打骂、陷害、视其情节给予肇事者2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8)、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姑息、包庇、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9)、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违章现象不及时制止,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10)、凡酒后上岗的,责令停工进行安全学习,并给予100元/次罚款,(11)、严格遵守矿山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做好爆破警戒工作,违反者视其情节对当班现场人员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整改。(12)、当班火工材料、爆破器材必须按规定领用,储存和使用,凡违反者,发现一次对当班现场人员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整改。(13)、相关涉爆人员在填写《火工材料使用登记表》时,弄虚作假、涂改的,按50元/次予以处罚。(14)、进入生产作业场所不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按不戴安全帽处以50元/人次罚款;不系安全帽带处以30元/人次;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处以100元/人次罚款;接触尘毒岗位人员不戴防尘毒口罩处以30元/人次罚款;不穿劳保服或穿戴不规范的处以30-50元/人次罚款。(15)、因发生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责令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其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3.3公司各部门或其管理的工程施工队发生事故的其他有关奖罚,按当年《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3.4其他有关火工材料管理处罚按公司《火工材料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