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3.职责3.1公司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合同及重大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等的批准签订。3.2公司商务合约部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3.2.1贯彻执行《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和培训。3.2.2负责对合同示范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3.2.3决定合同会商、评审、审批、登记、备案、咨询事宜;决定格式合同制作、合同备案、合同催告、合同撤销事宜;决定合同担保及抵押等事宜。3.2.4负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建设期内的档案管理;3.2.5负责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审查合同,建立合同台帐和档案,管理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进行合同统计,做出统计分析。3.2.6协调公司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解决合同问题和处理合同纠纷。3.2.7制定合同管理章程、制度、并贯彻实施。3.2.8领导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3.2.9开展合同调研活动。3.2.10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3.3商务合约部负责各类合同的审查工作,具体职责是:3.3.1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3.3.2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3.3.3负责公司合同评审流程的执行;3.3.4协助分管副总经理监督、检查各分公司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工合同、物资设备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3.4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3.4.1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学习所在工程项目的各类合同并熟悉内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3.4.2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职责,监督工程的进度、质量及造价工作;3.4.3负责监督、检查各分公司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工合同、物资设备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报告。3.4.4负责所在项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记录、整理和保存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函件,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3.4.5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书写索赔报告;4.合同的签订4.1合同主体的审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总经理同意,报商务合约部备案。4.2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4.3合同的内容4.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分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和专题会议指导意见的内容填写。4.3.2其他合同(主要指买卖合同)的内容4.3.2.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4.3.2.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4.3.2.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4.3.2.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农副产品,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4.3.2.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4.3.2.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4.3.2.7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4.3.2.8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岐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4.3.2.9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4.3.2.10合同联系制度履约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4.3.2.11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4.3.2.12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4.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4.4.1.1合同洽谈前,公司商务合约部必须按本制度4.1条的规定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审查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和方案。4.4.1.2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及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按重新进行评审。合同谈判人员负责向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书面交底。4.4.1.3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商务合约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附合同评审表交相关部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财务部等)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院内进行审查,院内审查通过后,商务合约部凭合同评审单报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委托人批准签字。4.4.1.4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的,由商务合约部负责办理。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4.4.2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4.4.2.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按本制度4.1条的规定对分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收费标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4.4.2.2项目经理部在符合分包方条件的企业中进行招(议)标工作。商务合约部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合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4.4.2.3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在征得业主同意(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此约定)后,由项目经理部(合同应报公司商务合约部备案,经总经理审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有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采用该示范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示范文本的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4.4.2.4项目部在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报公司合同管理部备案。4.4.3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与供应方进行洽谈,拟订合同条款,交项目经理部、商务合约部会审后,由采购部负责签订,合同管理部加盖合同专用章,重大买卖需经合同评审流程后,由总经理批准签订。4.4.4其他经济合同的签订其他经济合同由主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评审表报部门经理审批或预审,在部门经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由部门经理批准,由商务合约部加盖合同专用章;重大经济合同需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商务合约部进行合同评审流程后,报总经理批准签订。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评审表交存公司商务合约部一份备案。5.合同的变更、解除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商务合约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认为已出现了本制度5.2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的范围相同。5.4对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也应5.3规定的程序执行。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一部分。5.5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由商务合约部通知总经理。5.6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6.合同的履行6.1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6.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6.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商务合约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当本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有需要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合同主管经理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6.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商务合约部处理,公司商务合约部应立即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公司领导:6.4.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6.4.2转移财产,抽逃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