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年3月18日第八届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坚持以、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背,填空)☆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背)☆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和。(背,考过,教育方针,简答题)☆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纪律、、国防和的教育。(背,填空)☆第七条教育应当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背,填空)☆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国家实行教育与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职业、、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背,涉及权利)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残疾人教育事业。(背,涉及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教育)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和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读)☆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或者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和。(背,考过)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管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背,涉及教育管理,可考填空、选择)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背)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接受监督。(背)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中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修业年限、、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部门规定。(背,考过填空、选择)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背)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制度和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读)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背)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背)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背)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读)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度。(背)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和章程;(二)有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备等;(四)有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背,考过简答题】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背)☆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二)组织实施活动;(三)招收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或者;(七)、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背,考过简答题】☆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执行国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背,考过简答题】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背,涉及校长,学校管理)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民事责任。(背,学校的责任范围)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读)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读)☆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聘任制度,通过、、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读)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背)第五章受教育者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升学、就业、、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背)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条件、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背)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背)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背)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读)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创造条件。(读)☆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三)在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背,考过简答题】☆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背,考过简答题】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读)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读)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读)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读)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读)☆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指导。(背)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读)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读)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读)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背)第五十四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背)☆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和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逐步增长。(背,考过)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地区、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读)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读)第五十八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兴办校办产业。(背)第五十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背)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读)第六十一条国家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读)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读)第六十三条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