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HY-752006(1.0-CC)(1/2)中频连锁系统加盟协议本协议由加盟中频连锁系统的用户(以下简称甲方)与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在中频连锁系统开设分店,以方便甲方更好的开展互联网业务服务等相关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中频连锁系统进行域名、虚拟主机、企业邮局、OA、CRM等产品的网络实时交易,并可添加自己的产品。2.甲方可运用中频连锁系统后台提供的工具进行设置、管理前台系统。3.甲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甲方对其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以及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4.甲方不得自己或允许他人进行下列行为,否则甲方须对违反本款义务而给乙方和乙方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A.利用乙方提供的中频连锁系统功能和技术支持,散发包含反动、色情或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B.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或利用乙方系统漏洞、技术漏洞、安全漏洞任意使用乙方中频连锁系统服务或进行影响乙方系统安全的行为;C.利用中频连锁系统提供的在线测试功能进行非常规的域名查询;D.其它超出中频连锁系统定制的服务规格的行为;E.国家相关法规禁止的行为。5.甲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所在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甲方保证在进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获得事前许可或备案方可开展的其它互联网活动时,必须经各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开展。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拥有本协议所称中频连锁系统的所有权。2.乙方对甲方所开设的连锁店有管理等权利。3.在甲方出现违反义务的情况时,乙方有权终止甲方连锁店的运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违反有关义务给乙方及乙方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对于甲方因在连锁店发布任何违法信息或产品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若甲方未经审批自行开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获得事前许可或备案方可开展的互联网活动的,乙方有权关闭其连锁店,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6.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中频连锁店,并进行日常维护。7.在甲方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乙方保证甲方的连锁店正常运行,系统稳定可靠,如确实必须暂时关闭连锁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8.乙方不得无故破坏或干扰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并尽力为甲方解决由于第三方人为操作出现的故障。9.乙方为甲方在线维护甲方客户(包括甲方)所提交的维护请求。35-HY-752006(1.0-CC)(2/2)三、免责条款1.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或政策调整等引起的事件,或乙方为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而短时间中断服务,或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中频连锁系统访问速度下降,不属于乙方违约,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为政府禁令、罢工、现行生效的适用法律或法规的变更、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风暴、停电、通讯线路中断、他人蓄意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入侵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政策、政府管制等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影响,从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自事件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协商恢复本协议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3.在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四、争议解决1.凡因订立、解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双方决定交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2.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条例和计算机行业惯例。五、附则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整履行本协议。2.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与以前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及中频连锁系统功能最终解释权归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