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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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苏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规范使用发票,严格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公司各种发票的管理工作。财务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发票的购领、发放、使用和保管工作。第三条公司实行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财务部应详细记录各种发票的购领、发放、使用、结存及注销情况。第四条必须正确使用发票。属于商品购销业务的使用《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使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要根据业务性质正确选用发票,不得相互混用或串用。第五条要规范使用发票行为。开具发票必须按开票系统分配的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抵扣联)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六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地点只限于购领单位所在县(市)内开具使用,统一由财务部开具,空白专用发票不得跨地区携带、邮寄、运输。第七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需要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未超过我方开票当月且我方尚未抄税的以及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货方将我方开具的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交还给销售方,我方在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后,与原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起加盖作废戳记并且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发生销售折让的,可按折让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如我方未将原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收回,则不得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也不得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二)超过我方开票当月且尚未超过规定抵扣认定期限的和未超过我方开票当月且购买方已认证:我方凭借购货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通知单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以及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我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八条为保证发票的正确使用,安全保管,防止和堵塞漏洞,公司财务部应不定期的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对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定期按顺序逐册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十条公司要坚决杜绝违规使用发票、毁损、丢失发票的情况。对丢失的发票应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新闻媒介上刊登丢失声明。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苏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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