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二轮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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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届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第二轮比赛赛题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乔桥,男,54岁,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身份证号码350102195907030830,初中文化,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太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276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8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二、基本案情被告人乔桥于2003年底,以恒太公司扩大经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他人借钱,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和借款期,借款期自签订合同日起算,每月返还月利息,最后一个月返还本金及该月利息,借款人由被告人签字,并加盖恒太公司的公章。2003年12月至2005年6月期间,被告人乔桥在广东省广州市沙河镇美丽新村,先后向高京荣、李连营等一百余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其中少数借款归还,后被告人乔桥逃匿,实际未还借款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2-三、证据清单序号名称件数页数备注1被告人乔桥的供述332被害人马依琳的陈述113被害人姜娜娜的陈述114被害人苗英的陈述115被害人朴子慧的陈述116被害人程玮的陈述117被害人林冬倩的陈述118被害人安国辉的陈述119证人阚永利的证言1110到案经过11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认定函1112搜查笔录1113扣押物品清单1114常住人口登记表1115被害人借款明细表14-3-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提交人:受理人:受理时间:16银行交易明细账单14517银行账户查询单14718借款合同102319借条收据143220企业登记审核表1121验资证明1122国税、地税局证明材料2223土地租赁合同1124沙河美丽新村村委会证明11-4-四、证据(一)被告人乔桥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桥于2008年9月8日、10月17日、10月18日的供述与辩解:1999年的时候,我注册成立广东恒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我担任法人代表,主要经营朝鲜小菜、冷面、豆制品,注册资本50万元,2000年恒太公司的所在地要拆迁,我就将公司搬到美丽新村了,一直正常经营,直到2003年底,公司扩大经营,资金周转不开,我就想到高息借款,开始向我的朋友借钱。我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甲方是恒太公司,乙方是借给我钱的债权人,乙方借给甲方的钱数,借款期为三个月,自签订合同之日算起,月利息为10%,月利息按月返还,第三个月返还本金和第三个月利息,甲方由我代表签字,并加盖恒太公司公章,乙方由借给恒太公司钱的人签字。到了2005年的时候,我把原来合同中的利息改为本金的一部分,即改后的本金为三个月的利息加上乙方借给恒太公司的钱数。后来有很多人介绍别人来找我签订借款合同,并借给我钱,我就按借款数额返还给介绍人20%的好处费。借钱的具体流程就是对方将借款存到我个人的账户上,拿着存款凭条到介绍人处签合同,介绍人拿着债权人签好的合同到我这来签,我签完后,介绍人再把合同给债权人,之后我返给介绍人20%的好处费。刚开始时我都按期还款,到了2004年年中,我已经没钱了,就只还部分利息,还款没有凭证。借我钱的人有的我认识,有的我不认识,不认识的都是介绍人带着他们到恒太公司去参观,介绍我们认识,由我来接待,介绍恒太公司的情况,并称恒太公司扩大经营,高利息借款。借款后我买三台包装设备、六辆金杯、两辆小公共汽车加上车间改造共花了两百万元,还款还了三四百万元,我花了一二十万元,公司开销花了三四百万元,这些都没有凭证。恒太公司所有的借款汇到我个人账-5-户后,我都没有入到恒太公司的账户上。我的公司是在沙河镇美丽新村租的场地,土地面积为20亩,租赁期为50年,我公司每年向其缴纳7万元租金。但我从2001年到2006年只支付了7、8万元租金,欠了27.2万元未付,后来美丽新村委会通过法院诉讼解除了土地租赁合同。我公司在2003年底时,在借款之前的规模有300平米的平房的办公区,1000平米平房的员工宿舍区,2160平米平房的生产车间,一台锅炉。借款后公司的经营扩大了,买了三台包装设备,六辆金杯面包车,两辆小公共汽车。包装设备是给泡菜包装,车用来送货。购买设备和车大约花了七八十万元。签名:乔桥讯问人:民警李东慈马怀石-6-(二)被害人马依琳的陈述姓名:马依琳性别:女出生日期:1973年5月3日民族:汉族籍贯:四川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黎屋围大道大金鼓小区5单元10322004年夏天,我在外面做直销认识了刘山红,刘山红跟我介绍说有一个做泡菜的也在集资,可以挣钱。我开始都没当回事,到8、9月份时,刘山红来我家找我,让我跟她去沙河看下泡菜厂子。到了沙河的恒太食品厂,徐慧子和刘山红带我看厂子,他们跟我说恒太食品厂以前也跟人借过钱,是按10%给的利息,借款三个月。现在厂子要盖冷库,建泡菜池子,需要七十万元,想让我帮着找点投资。徐慧子跟我说这回借这70万元时间长点,借半年,只给8%的利息,我当时看厂子规模挺大的,加上刘山红以前跟我吹的说乔桥是大企业家,说他们厂规模很大,还钱肯定没问题。徐慧子就让我俩找钱去,说一定不会让我们白跑,可以给我们10%的劳务费。这样我就开始给恒太食品厂找钱,自己投了8万元,同时还介绍我亲戚、朋友等十多人投钱,先后给恒太公司借了70万元。我每送次钱就会跟他们签次合同,借款金额是本金加利息的总金额,比如说本金是1万元,借款期是6个月,每月利息是8%,合同的借款金额就写14800元,合同写着每月还800元,最后一个月还10800元。恒太公司在合同上盖章,人名章有乔桥的,也有徐慧子的。签名:马依琳询问人:民警李东慈马怀石2008年10月19日-7-(三)被害人姜娜娜的陈述姓名:姜娜娜性别:女出生日期:1974年1月3日民族:汉族籍贯:广东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府前路罗村花苑3单元11112004年7月份,我经李荣阁介绍认识了乔桥,乔桥跟我说他的厂子要扩大生产,想要打入广州超市市场,对我提出想跟我借两三百万元。2004年8月1日,我借给乔桥8万元,之后两个月领到利息16000元,实际损失64000元。我还介绍朴子慧投资3万元,王世洪投资2万元,苗英投资3万元,于丽婷投资3万元,沈悦投资12万元,周春媛投资2万元。总计人民币25万元。我在恒太公司领取的几千元好处费大部分都还给这些借款人了。签名:姜娜娜询问人:民警李东慈马怀石2008年10月19日-8-(四)被害人苗英的陈述姓名:苗英性别:女出生日期:1974年10月2日民族:汉族籍贯:广东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一路清华园A区512我记得好像是2004年9、10、12月份的时候,那时是姜娜娜介绍我向恒太公司投资3万元,说是他们公司很大,现在要进入市场,急需用钱,月利息在10%左右,但是最后我的本金及利息一分未得,实际就损失了3万元。签名:苗英询问人:民警李东慈马怀石2008年10月19日-9-(五)被害人朴子慧的陈述姓名:朴子慧性别:女出生日期:1975年9月12日民族:汉族籍贯:广东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8号玫瑰名园G区3302我记得是在2004年8月份,我的朋友姜娜娜告诉我,有一个恒太公司,说是很大的一个公司,介绍我投资,说是有高利息。后来我就向恒太公司投资了3万元,我也不记得领了具体是2000还是4000元回来,所以实际损失了28000元或者是26000元。签名:朴子慧询问人:民警李东慈马怀石2008年10月20日-10-(六)被害人程玮的陈述姓名:程玮性别:女出生日期:1975年2月21日民族:汉族籍贯:浙江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御花园7单元80772005年2月21日到4月9日期间,我分七次共借给恒太公司69万元人民币,还让乔桥从我家里拉走了价值1万元的安利产品。中间还给我过2万余元,所有实际损失67万余元。签名:程玮询问人:民警李东慈马怀石2008年10月20日-11-(七)被害人林冬倩的陈述姓名:林冬倩性别:女出生日期:1977年3月24日民族:汉族籍贯:湖南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顺德区沙洲一路7号华园花园6单元2012004年8月1日、8月29日,我通过我的朋友王柏章分两次一共借给恒太公司12万元,之后得到分利息给过我19000元,但实际损失101000元。签名:林冬倩询问人:民警李东慈马怀石2008年10月20日-12-(八)被害人安国辉的陈述姓名:安国辉性别:男出生日期:1967年5月4日民族:汉族籍贯:江西省住址:广东省赤坎区南方路54号培英苑E幢50032004年4月份,我的朋友于杰告诉我说,恒太公司的老板乔桥要扩大生产,但缺乏资金,想要借钱,就借三个月,每月返还本金10%的收益,三个月后本息还清。当时于杰就劝我说,投资这个比干活强多了,投入一万元,一个月就能得到一千元。我就给乔桥汇了44500元。我汇钱后,于杰给了我两张乔桥签的借款单,一张金额是30000元,另一张是20000元,到了2005年7月份前后,于杰说得用借款单找乔桥换合同,就把我的借款单拿走。我给乔桥打电话要过钱,他说暂时没钱,等贷款下来马上就还我钱,我去恒太公司找到乔桥老婆徐慧子,她说法和乔桥一样。签名:安国辉询问人:民警李东慈马怀石2008年10月20日-13-(九)证人阚永利的证言姓名:阚永利性别:男出生日期:1964年4月7日民族:汉族籍贯:广东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沙河镇下新村2004年9月13日,我因家庭经济拮据将胜利牌普通客车出借给乔桥,由乔桥负担该车各项费用,后乔桥不按约定为该车付款并逃匿。2008年6月29日,我在番禺区找到自己的汽车。签名:阚永利询问人:民警李东慈马怀石2008年10月20日-14-(十)到案经过到案方式:刑事传唤线索来源:侦察调查到案过程:2005年7月,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局接到报案,称犯罪嫌疑人乔桥涉嫌于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先后向一百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后逃匿。案发后,引起本局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经市局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多次组织抓捕,我队侦查员于2008年9月7日7时15分许,在广州市双曲大道与金岭北路交汇处汇和超市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讯问,该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到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乔桥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接收到案人员,越秀区刑侦支队侦查员于民欣、李浩辰。广州市越秀区刑侦支队侦查员于民欣李浩辰2008年9月7日-15-(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认定函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广东银监发[2005]25号关于广东恒太食品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活动处理意见的通知针对广东恒太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至2005年6月期间,广泛向社会不特定多数的主体吸收存款之行为,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4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的,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广东恒太有限公司以高额利息进行引诱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定期给付高额利润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行为。特此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三日-16-(十二)搜查笔录搜查笔录时间2008年9月7日13时30分至2008年9月7日18时00分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局侦查员于民欣、李浩辰根据2005年9月7日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局签发的粤公字[2008]字第021号搜查证,在刘雅迪的见证下,对犯罪嫌疑人乔桥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淘金东路淘金花园3栋2304的租住房屋进行搜查。搜查的简要情况: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的卧室床下抽屉里发现银行卡6张:卡号:6216302121379115用户名:乔桥,金额848421元;卡号:6227003012780775182用户名:乔桥,金额913000.00;卡号:6229330901710250307用户名:乔桥,金额925310.00;卡号:6212260700034847991用户名:乔桥,金额500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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