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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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及案例分享今天讲课的三大主要内容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背景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三、学校风险防控及案例分享1.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不清,影响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体育课很多活动取消了,郊游活动是再也难也看到了。学生高某与刘某某、某小学身体权、健康权及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原告:高某,男,2004年10月5日生,学生,被告:刘某,男,2003年11月26日生,学生。被告:某小学。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原告高某与刘某某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13年9月11日下午第一节课间,高某和刘某某各持一个塑料陀螺一起玩耍,刘某某用自己的陀螺碰撞高某的陀螺,将高某的陀螺碰碎,使陀螺碎片飞入高某的右眼内,致右眼受伤,花去医疗费21533.69元。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共计75297.55元。法院判决:原告高某自负15%的责任,被告刘某某负15%的责任,被告某小学负70%的责任。1.时间效力:即时生效(即自2002年9月1日《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无溯及力。2.空间效力: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3.层级效力:属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定义: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①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②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③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④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四、学校伤害事故的特点:1、都是未成年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为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2、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四要件说:(1)主体: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学生。(2)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3)客体:必须有学生伤害结果发生。(4)客观方面: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5)有因果关系: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五、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目前主流):(1)有不法行为,(2)有损害后果,(3)有因果关系。五、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六、责任分类(明确责任)1、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包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学校责任事故:(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责任事故:(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六、责任分类(明确责任)2、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没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第三方责任事故: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三方责任事故: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六、责任分类(明确责任)3、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学校意外事故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六、责任分类(明确责任)4、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3)、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六、责任分类小结1、学校责任事故,2、第三方责任事故,3、学校意外事故,4、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责任大小,划分责任比例,承担损失。七、学生安全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基本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地处理。。八、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二)措施1、及时送医,减轻责任。2、马上报告,争取支持与指导。3、全面安抚,关心到位。4、查找原因,分清责任。依法承担经济责任5、报告事故及处理结果,吸取教训。八、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三)流程一、现场紧急处置二、向有关部门报告三、调查取证四、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五、协商六、调解七、诉讼八、仲裁九、保险十、处分八、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处理要点:1、协商为先、调解其次、诉讼法院为后2、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1)报告时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报教育局和人民政府。(2)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概况、损害、学校救助情况、发生原因等相关情况。(四)报告八、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报告的等级分类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一般可将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1、轻微事故(轻伤1-2人),2、一般事故(轻伤3-9人),3、较大事故(死亡1-2人),4、重大事故(死亡3-9人),5、特大事故(死亡10-29人),6、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五)处理1、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刑事处罚,2、对学校:限期整顿、行政处罚,3、对教育局人员:行政处分、刑事处罚,4、对学生:纪律处分、刑事处罚,5、其他人员的处理。八、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九、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一)归责原则分类:1、过错责任:是指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构成侵权行的必备构成要件。包括:★混合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复习:责任分类1、学校责任事故,2、第三方责任事故,3、学校意外事故,4、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责任大小,划分责任比例,承担损失。过错责任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一)归责原则分类::2.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例: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一)归责原则分类: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的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一)归责原则分类:3.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赔偿范围:分为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赔偿。其中,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残疾用具费、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则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九、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三)审核要点:●住院费:票据●医药费:应该严格甄别。●注意是否在保险公司索赔。●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有专门的计算公式。●未来再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只有残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项。九、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九、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四)赔偿资金来源1、保险公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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