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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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委托人:(下称委托人)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付款代理人:银行(下称付款代理人)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顺利进行,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委托人授权付款代理人办理下列事务:一、委托人以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为、账号为)作为代缴住房公积金至住房公积金收款单位(户名为、账号为、开户银行为、合同号为)的指定账户(下称指定账户),授权付款代理人从指定账户划款用于支付上述款项,付款代理人无须事先通知委托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二、委托人应在其指定账户保留足够的余额,因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上述款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委托人承担。三、付款代理人根据住房公积金收款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传来的收款通知在委托人指定账户上进行代扣。委托人所需扣款凭证由管理机构提供,承办银行负责传递。四、委托人对收款项目和收款金额如有异议可向住房公积金收款单位查询。五、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或封存业务时,应先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终止手续,本付款授权书自然失效;并可携本授权书原件及终止委托申请书(单位需加盖预留印鉴)到其付款代理人营业机构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因委托人未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委托人承担。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付款代理人各执一份。七、本委托书与《托收协议》指定起始月份同步生效,在委托人终止委托之日起即时失效。付款代理银行业务专用章:委托人签章(单位预留印鉴):经办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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