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3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保护高速公路和桥梁设施,建立载货类汽车(含客货两用车,以下简称货车)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通行全市高速公路的货车实施计重收费,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计重收费的范围、对象及时间对通行全市所有高速公路的货车,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计重收费。二、计重收费的实施原则(一)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原则。实行计重收费后,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二)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因素,对行驶收费公路的货车,按照实际的车货总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使车辆的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真正体现“正常使用少交费、破坏使用多交费”的要求,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运输车辆加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体现道路使用者的公平负担,确保车辆在交纳通行费上公平合理。(三)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原则。实行计重收费要充分体现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超载运输的目的,保护守法的道路运输业户的合法权益,适当加大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的通行费额,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四)引导发展原则,即大型车优惠原则。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经济杠杆引导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车辆结构。三、计重收费标准(一)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判定标准根据《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总质量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定标准。计重收费时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依据。(二)基本费率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0元/吨公里,现执行10元/座次、5元/座次独立收费的桥梁、隧道对应的计重基本费率分别为1.60元/吨座次和0.80元/吨座次。(三)正常装载(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车货总重小于或等于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大于20吨不足40吨的车辆,2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20吨至40吨(含)的部分按线性递减至基本费率的50%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20吨至40吨(含)的部分按线性递减至基本费率的50%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40吨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四)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的车辆,按正常装载货车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至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含)的部分,按正常装载货车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至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所确定的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含)的部分,按正常装载部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30%至100%(含)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五)特殊车辆通行费标准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货车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在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的情况下,仍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集装箱运输车辆在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的情况下,仍按三类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缴纳主城路桥年票货车通行纳入年票范围内高速公路时,在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的情况下,不交纳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车型分类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通行费收费标准按货车实施计重收费。(六)车辆通行费计收原则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按照联网收费的要求实行分路计价、一次收费。其实收金额按照“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原则归整收取,收费总额不足5元的按5元收费,车货总重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四、计重收费设备管理高速公路计重设备应统一安装在收费站出口车道上,对行驶高速公路的货车入口发通行IC卡,出口回收IC卡并计重收费。称重设备前方应设置必要的车辆减速装置。计重收费设备安装调试后,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计重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证计重设备正常运行,并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开展检测和校正活动,保证称重设备精度。计重设备出现故障时,经营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修复,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重新检定合格后投入使用,确保计重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经营管理单位应保留货车原车型收费标准,一旦同一收费站各车道计重收费系统均出现故障不能实施计重收费时,应立即按原车型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确保正常收费秩序和交通畅通安全,并立即抢修计重收费设备,尽快恢复计重收费,同时向市交通、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报告。五、切实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关系治超执法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计重收费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是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的有效组成部分,是通过经济手段配合治超行动。各相关部门必须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一方面,计重收费应与治超执法同时开展,相互促进。实行计重收费的同时,加大治超执法工作力度,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要依法严管,坚持卸载、劝返并严厉处罚,遏制其行驶公路,以保护公路桥梁设施,保证交通畅通。另一方面,合理布局治超站点,实现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互动互补。计重收费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治超站点,对进入路网的超限超载车辆实行有效的监控和治理,并对超限超载车提高收费标准,进行经济调节,实现从行政、经济两个方面进行双重监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收费站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计重收费标准,明确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运输车辆提高收费标准,加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同时,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特别是超过公路承载能力100%以上的车辆,应立即告知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由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按照国家治超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卸载、罚款等行政处罚。六、组织实施实施计重收费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通过经济手段鼓励车辆合法装载运输、限制超限运输、切断超载超限运输的利益驱动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建立遏制超限运输反弹的长效机制。该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并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联系与沟通,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交通、物价、财政、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严格执法。要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加强监管、顺利推进”的原则,制订计重收费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人为堵塞或者其他群体性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切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各相关单位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加大现场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逃费行为,确保计重收费的顺利实施。通行全市高速公路的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由于计重收费涉及面广,不可预见因素较多,根据执行的实际情况,市交通、物价等主管部门适时作相应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附件:1.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2.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计算模型(略)附件1: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规定,在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一、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二、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三轮货车2吨;――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三、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附件2: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收费计算模型┌────────────┬─────────────────────────────────────────────────┐│一、正常装载车辆││├─┬──────────┼──────────────────┬──────────────┬───────────────┤│1│收费项目│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原10元/吨次)│桥梁、隧道(原5元/吨次)│├─┼──────────┼──────────────────┼──────────────┼───────────────┤│2│基本费率│K(1下标)(元/吨公里)│K(2下标)(元/吨公里)│K(2下标)(元/吨公里)│├─┼──────────┼──────────────────┴──────────────┴───────────────┤│3│装载区间│G≤2020<G≤40G>40│├─┼──────────┼─────────────────────────────────────────────────┤│││M=G(K1L1+K2L2)(G≤20时)││4│收费额公式││││├─────────────────────────────────────────────────┤│││M=20(K1L1+K2L2)+R(G-20)(K1L1+K2L2)(G>20时)│├─┴──────────┼─────────────────────────────────────────────────┤│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5│超限率≤30%│M=G(K1L1+K2L2)(S≤1.3)│├─┼──────────┼─────────────────────────────────────────────────┤│6│3096<超限率≤100%│M=1.3W(K1L1+K2L2)+(G-1.3W)(1.0+0.5Ф)(K1L1+K2L2)(1.3<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