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规则/新闻侵权抗辩滥用/侵权责任内容提要:我国新闻法不发达,依靠新闻侵权法借以规范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样,研究新闻侵权抗辩,则从另一个角度规范新闻行为,保护好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中国的新闻侵权抗辩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具体规则明确。正确主张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媒体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但新闻侵权抗辩滥用,则构成侵权责任。新闻侵权抗辩,是确定新闻侵权责任的重要问题。尽管主张权利保护的人能够证明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具备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如果新闻媒体能够提出正当的抗辩,仍然可以免除新闻媒体的侵权责任。近年,我反复思考这个问题,认为确定新闻侵权责任,既要保护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同时也要很好地保护新闻媒体新闻批评自由的权利,给新闻媒体以更大的“喘息空间”,以期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反映民声和民意,推动社会不断进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新闻侵权抗辩和研究新闻侵权抗辩的意义(一)中国新闻法不发达而新闻侵权法发达的原因众所周知,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新闻法》或者《新闻出版法》。但是,有一个特别的现象经常引起国外或者境外学者的疑问,这就是,中国大陆为什么新闻法不发达,而新闻侵权法却十分发达呢?提出这一疑问的具体根据是中国大陆热心于研究《新闻法》的人并不是很多,而热心于研究新闻侵权法的不仅在民法学者中大有人在,而且新闻学者也都十分热心并且十分专注;不仅法学专家在起草《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建议稿》中专门规定新闻侵权的内容[1],而且新闻学者还专门研究《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2]。在法学和新闻的学术界,研究新闻侵权的著作和论文也相当丰富。中国大陆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在一个社会中,对新闻出版行为必须有法律进行规制,正确划清新闻自由以及滥用权利之间的界限,划清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界限,划清新闻媒体正当行使新闻监督权利和新闻侵权之间的界限。这样,即使没有新闻出版法进行规制,通过新闻侵权法也能够给新闻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界定具体规则,通过确定新闻侵权行为的范围而界定新闻媒体的行为规范以及对新闻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方法和规则。我国社会的这个特别的法律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象,实际上是对没有《新闻法》或者《新闻出版法》而采取的一个变通和替代的办法,具有非常积极的重要意义。(二)研究新闻侵权责任特别研究新闻侵权抗辩的原因和意义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中国民法特别注重研究新闻侵权法,为什么又要特别研究新闻侵权抗辩问题呢?我的认识是,在1987年实施《民法通则》之后,我国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迅速提高,维权活动深入人心。这是非常值得赞赏的社会现象。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观察,过分地强调保护名誉权等权利,致使有些人的权利观念过于“膨胀”[3],出现了权利泛化以及权利滥用等较为普遍的现象。而过度、过分的权利主张,必然挤压甚至限制新闻媒体新闻自由的“喘息空间”,使新闻媒体无法承担批评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的职能,其结果,必然会损害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研究新闻侵权,制裁新闻侵权行为,当然并不是为了打压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而是要给新闻媒体确定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确立具体规则,不属于新闻侵权的新闻行为,就是合法的新闻行为,可以正当进行。而特别研究新闻侵权抗辩,则是从正面确立新闻媒体正当行使新闻行为的规则,使新闻媒体能够依法提出事实根据,以对抗不当的新闻侵权诉求,保障新闻媒体依法行使新闻权利。研究新闻侵权法,通常更多地去研究新闻侵权责任构成和新闻侵权行为的类型,即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样的情形能构成新闻侵权责任,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同样,研究新闻侵权法,应当在坚定不移地保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同时,还应当注重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研究,即在什么情况下新闻媒体可以抗辩新闻侵权责任的诉求,对抗侵权责任构成,以确保新闻媒体依法行使的新闻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不当诉讼行为甚至是恶意诉讼行为的干预和打击。这样,就能够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考虑新闻侵权责任问题,划清前述“三个界限”,确定新闻侵权责任就会更客观、更全面,特别是在权利过于膨胀、权利泛化和权利滥用面前,给新闻行为确立法律规范,保障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给新闻媒体以更大的“喘息空间”,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作用,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建设和谐和稳定的社会。正因为如此,研究新闻侵权抗辩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观察:第一,新闻侵权抗辩与新闻侵权请求权相对应,其价值在于对抗以至于否认新闻侵权请求权的正当性,否定侵权责任。请求权是裁判权的基础[4]。原告享有新闻侵权请求权,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只要证明自己的请求权成立,被告就应当承担新闻侵权责任。但是,无造不成讼,一个原告在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请求权时,作为这个请求权的义务人也就是新闻媒体,如果存在法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理由时,则进行抗辩,就能够否认原告的请求权,阻却自己的新闻侵权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形成诉讼上的诉辩对抗,使法官做到兼听则明,准确适用法律。原告提出新闻侵权诉讼请求,被告依法进行抗辩,就能够使原告的请求与被告的抗辩形成诉辩双方的对抗,形成诉辩交锋,能给法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准确认定案情提供基础,以便对案件做出正确裁判。否则,原告说什么,法官就信什么,请求什么就判什么,就无法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第三,补充新闻立法不足,更好地保护新闻媒体的新闻权利。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新闻法》,因此不易确认新闻媒体的行为准则。通过研究新闻侵权以及新闻侵权抗辩,从中能够确定新闻媒体的行为准则,可以更好地保护媒体的新闻报道自由和新闻批评自由。(三)新闻侵权抗辩理论体系的构建1.新闻侵权抗辩和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概念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5]。新闻侵权抗辩,是指新闻媒体作为被告对原告的新闻侵权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主张。而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则是新闻侵权抗辩的特定的具体事实。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是对请求的对抗,而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具体事实,所以,新闻侵权抗辩总是表现为具体的事由,即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认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就是指媒体的新闻活动虽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但该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形”[6]的观点,似乎还需要进一步严密界定。侵权行为法的抗辩事由是由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派生出来的。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就有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因而也就总是要求与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相适应的特定抗辩事由。新闻侵权同样如此,由于新闻侵权在归责和构成上的特殊性,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也就更加丰富,更为多样化,需要专门进行研究。2.新闻侵权抗辩的性质新闻侵权抗辩的性质,既不是抗辩权,也不是反驳,而是抗辩中的事实抗辩和法律抗辩。抗辩和抗辩权,是民法的重要概念,但二者具有严格的界限。抗辩,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方法,是针对请求权的构成而提出的对抗性意见,是指被告通过主张与原告的诉讼主张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破坏对方所主张的请求权,使其不能成立的行为。抗辩权,则是指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拒绝给付的权利,是针对请求权的行使而享有的对抗权利,是一个具体的实体权利。请求权已经构成并且可以依法行使,但抗辩权的行使即可抗拒和阻却请求权,抗辩权人不承担侵权责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任。例如,诉讼时效的完成就使被告产生抗辩权,被告行使之,即可阻却请求权,可以依法拒绝履行义务。抗辩与反驳,也有严格区别。反驳,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和理由,为反对当事人的主张所进行的辩论。在实体反驳,是指被告以实体法律为根据,说明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的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不存在。如被告用事实证明原告的权利根本就不存在或已经实现,或者证明原告提出的作为诉的理由的事实根本就没有发生过或与事实真相不符等。而抗辩,则是被告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自己存在客观事实或者法律根据以对抗原告的请求。新闻侵权的抗辩,既不是已经产生的实体抗辩权,可以之直接对抗原告的新闻侵权请求权,阻却该请求权的行使,也不是否认原告诉讼请求而提出的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根据的反驳,而是主张自己存在客观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自己具有适当的理由,破坏原告的新闻侵权请求权的构成,使其新闻侵权请求权不能成立,从根本上否认原告的新闻侵权请求权,使自己免于承担新闻侵权责任。因此,新闻侵权抗辩的性质,是抗辩,既不是抗辩权,也不是反驳。3.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构成概括起来,构成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对抗性要件。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必须对抗新闻侵权责任构成的具体要件,破坏新闻侵权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的新闻侵权请求权归于不能成立。新闻侵权请求权是新生的请求权,必须具备构成要件才能够发生。原告提出新闻侵权请求权,要证明自己的请求具备新闻侵权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不论其证明是否成立,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尽管从整体上看是对抗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但它具体对抗的则必定是侵权责任构成及其要件,破坏原告新闻侵权请求权的构成,导致原告的新闻侵权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不成立。如果新闻侵权纠纷的被告提出的主张不具有对抗性,而仅仅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可以谅解但不足以破坏新闻侵权请求权的构成,不能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的事实和理由,则不能成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7]。(2)客观性要件。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事实,须具有客观性的属性。它要求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是主观臆想的或者尚未发生的情形。例如,不论事实基本真实,还是权威消息来源等,作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都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既不是假想和猜测,也不是将来能够发生的事实。仅仅表明某种损害没有发生,或单纯否认对方请求权不存在,不能成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因为它不是客观事实。(3)正当性要件。新闻侵权抗辩必须具备的内在价值判断,须为具有正当性要件。这一要件意味着,尽管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造成了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害人的损害,但媒体的新闻行为于社会而言是正当的,对社会有重要的进步价值,能够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对这种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正面肯定,在法律上确认其具有阻却新闻行为违法的功能,不具有违法性。正因为如此,一切抗辩事由包括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才能够成其为抗辩事由,才能够对抗侵权的诉讼请求,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一个新闻侵权抗辩如果不具备正当性要件,即使存在对抗性和客观性要件,也不能发生对抗新闻侵权请求的法律后果。(四)新闻侵权抗辩的具体事由体系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应当定型化、具体化,才能起到指引和告知作用,使新闻媒体和其他当事人以及法官知道应当怎样为和不为,从而在事前建立预测和筛选机制,防止诉讼的发生和进一步发展,规范新闻行为、保护新闻自由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论述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共有22种,用完全抗辩和不完全抗辩的分类作为标准,构建成一个完整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体系。这个体系是:1.完全抗辩新闻侵权的完全抗辩,是指能够完全对抗原告的新闻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新闻侵权责任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中的完全抗辩事由包括以下15种:(1)事实基本真实;(2)权威消息来源;(3)连续报道;(4)报道特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