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武汉市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工作原则1.4使用范围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2.2高温中暑事件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及职责2.3卫生部门职责2.3.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2.3.2医疗卫生单位职责3.高温中暑事件分级与预警分级3.1高温中暑事件分级3.1.1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3.1.2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3.1.3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3.1.4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3.2预警分级3.2.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3.2.2三级预警(黄色预警)3.2.3二级预警(橙色预警)3.2.4一级预警(红色预警)44.监测和报告4.1监测和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4.2监测和报告程序4.2.1监测4.2.2报告程序5.信息制作发布5.1发布权限5.2发布内容5.3制作发布程序6.应急响应6.1应急响应启动6.2应急响应措施6.2.1四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6.2.2三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6.2.3二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6.2.4一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6.3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7.善后处理7.1后期评估7.2激励机制7.3责任追究8.保障措施8.1组织保障8.2物资和经费保障8.3技术保障8.4通讯和信息保障58.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8.6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9.附则9.1名词术语9.2预案管理和更新9.3预案实施时间6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中国气象局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气象局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武汉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1.3工作原则1.3.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1.3.2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市卫生部门应与气象部门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和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1.3.3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7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1.3.4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全市高温中暑事件。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高温中暑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2.2高温中暑事件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及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市卫生局成立由市职业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以及有关医疗机构专家组成的高温中暑事件医疗救治专家指导小组、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检测技术专家指导小组和病例诊断专家小组,为处置高温中暑事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2.2.1医疗救治专家指导小组:主要由急诊科、内科、ICU、传染8(感染)科、儿科等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诊疗方案;组织、协调开展病人的救治工作,对疑难危重病人的抢救进行技术指导。2.2.2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由流行病学、健康教育、法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高温中暑预防健康教育、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高温中暑事件处理进行指导,及时提出预防控制的策略与措施建议;对防控措施效果进行评估。2.2.3检测技术专家指导小组:由卫生检验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样品的采集、运送、检测及结果的判定。2.2.4病例诊断专家小组:由医疗救护、流行病学、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高温中暑病例的诊断。2.3卫生部门职责2.3.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市卫生局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统一调配全市卫生资源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应急控制;对各区高温中暑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高温中暑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拟定应急防控物资储备标准,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高温中暑知识培训;负责对高温中暑事件做出评估。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开展相关工作。(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气象、安监、劳动保障、民政、农业、工业、商务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联络和协作制度,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2.3.2医疗卫生单位职责(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①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制订全市高温中暑应急处置方案;评估和预测全市高温中暑事件;参与并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高温中暑9事件处置,指导、督导全市高温中暑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全市高温中暑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对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进行审核;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开展大众预防高温中暑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做好高温中暑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健康教育宣传等相关工作。③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地区高温中暑预防控制、监测和上报工作。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指导做好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及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对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进行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开展大众预防高温中暑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2)医疗机构职责①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级别,做好中暑救治药品储备,抽调一定专业人员并提供一定数量的床位,以便有效应对高温中暑事件发生。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各类医疗机构负责高温中暑病例诊断、治疗、转运和报告等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和村卫生室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报告发现的高温中暑病人,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的高温中暑防控及健康教育等工作。(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负责依法开展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103.高温中暑事件分级与预警分级3.1高温中暑事件分级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畴。3.1.1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24小时内,1个区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无中暑死亡病例发生;(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20人至49人,无中暑死亡病例发生;(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3.1.2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4小时内,1个区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50人至9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3.1.3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4小时内,1个区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3)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11其他情形。3.1.4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4小时内,1个区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150人以上,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3.2预警分级依据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将预警分为四级。3.2.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3.2.2三级预警(黄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3.2.3二级预警(橙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3.2.4一级预警(红色预警)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4.监测和报告4.1监测和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2(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4)其他有关单位,包括村委会、社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4.2监测和报告程序4.2.1监测(1)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每年5月1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或每年以当地室外最高温度连续两天达36度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当地室外最高温度连续一周低于36度终止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2)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高温气象条件的实际,确定本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的启动和终止时间。4.2.2报告程序(1)各责任监测单位启动高温中暑监测报告程序。高温中暑监测报告程序启动后,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中暑病例应立即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并在当日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中暑病例后,由责任报告单位在当日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2)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照高温中暑事件分级标准,对符合高温13中暑事件的,要立即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5.信息制作发布5.1发布权限三、四级预警由事发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二级预警由事发地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