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经2011年4月1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内部审计及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第三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第五条公司内部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六条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第七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第八条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依法审计;2、廉洁奉公;3、忠于职守;4、坚持原则;5、客观公正;6、保守秘密。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第十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3、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二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2、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3、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4、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任期经济目标和经营责任(含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5、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6、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建设项目预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7、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8、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9、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10、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11、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十四条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权限:1、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2、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帐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6、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7、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8、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9、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准备阶段:1、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2、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3、确定审计方式: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4、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第十八条实施阶段: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审计。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第十九条报告阶段:1、意见征求: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小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2、报告审定: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完成审计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定,必要时抄送抄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3、报告送达: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审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4、档案管理:审计小组应在十五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跨年度档案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5、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第五章具体实施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第二十八条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如有)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三十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