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协议甲方:乙方: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为负责人的福州人车队公司为投资主体,投资主体资产,销售渠道,商标,知识产权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乙方投资人民币3000元整(叁仟元整)参股(暗股)于甲方名下,折合甲方在该企业股权的25%,双方合作投资于福州人车队。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乙方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乙方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乙方投资人以暗股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投资人的共有财产,有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第三条事物执行1.乙方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物。2.甲方有义务向投资人报告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第四条投资转让1.乙方投资人向甲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方股份中的投资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甲方同意。2.乙方投资人出让其出资额,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五条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乙双方自愿提供其本次投资额提供担保。甲、乙双方承若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条其他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