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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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管理办法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是公司审计部对分公司及子公司办理审计事项的准则,审计人员必须遵循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审计的任务、范围、权限以及审计人员对分公司及子公司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档案管理。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审计管理。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四条公司设置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第五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负责对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以及内部管理进行审计:1.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2.对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及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审计;3.对公司投资的项目、分公司及子公司重大项目的预决算和有疑点的项目支出情况进行审计;4.对分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审计;5.对分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班子的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6.对分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7.对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大宗物资采购合同、项目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及其他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8.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执行公司各项管理管理办法和流程的情况进行审计;(二)负责对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经济、管理责任进行监察取证;(三)负责对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特定事件或人员的重大违纪违规舞弊嫌疑进行专项审计;(四)对董事会、公司总经理临时要求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五)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的审计工作。第六条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一)董事长、公司总经理要求督办的事项;(二)重大经济活动,如工程施工招标、战略物资采购等;(三)下属分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者的离任(调任)。第七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参加审计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各种会议;(四)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纪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七)向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的意见。(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可建议公司总经理或提请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第四章审计准备第八条确定审计事项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对分公司及子公司当年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确定审计事项。第九条组成审计组确定了审计事项后,公司审计部组织成立临时审计工作组,并委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外聘相关外部专家进行联合审计。第十条收集资料审计组在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了解分公司及子公司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向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下列资料,被审单位不得拒绝:(一)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的性质、规模、经营范围等基本概况和资产情况;(二)组织机构和管理层人员结构、财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情况;(三)银行账户、会计报表、纳税鉴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四)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和工作岗位设置情况及工作情况;(五)相关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六)公司章程、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七)前次接受审计检查情况;(八)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九)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第十一条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根据项目审计的要求和被审分公司及子公司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总体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计划。(二)总体审计方案是对从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规划。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方案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方案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作的详细规定和说明。总体审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名称和审计事项名称;2.审计方式;3.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策略;4.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5.预计的审计工作进度、时间;6.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要求;7.其他有关的内容;8.编制总体审计方案的日期。(三)总体审计方案应当由总经办审核批准,重要审计事项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四)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容:1.审计项目名称;2.审计目标;3.审计程序(包括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4.执行人和执行日期;5.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6.其它相关内容。具体审计计划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定。第十二条发送审计通知书公司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有关部门。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亦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时向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递交。审计通知书一式两联。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名称;(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四)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五)审计部门公章和签发日期。公司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公司审计部向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第五章审计实施第十三条听取情况介绍审计组进驻被审单位后,应向其分公司及子公司领导说明审计意图,提出有关要求,并听取被审单位和财务负责人介绍情况。主要听取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营规模、范围、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建立和执行情况。根据审计事项的要求,审计组应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填写《资料登记表》,办理接收、归还手续。第十四条实施检查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分工,按照具体审计计划,可运用详查、内控测评,抽样审计、计算、分析性复核、观察、询证、监盘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会计凭证、帐表;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审计重点应根据不同行业的分公司及子公司、审计种类确定。第十五条收集证据(一)审计证据是审计机构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5.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6.其它证据。(二)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2.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5.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场。(三)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或者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签章。(四)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五)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六)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七)审计组对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对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取证,以及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八)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通知书。(九)审计组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要按审计目标的要求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十)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足或取证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补充取证或补办手续。第十六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二)审计工作底稿应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得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有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三)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四)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名称;2.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时间;3.审计过程记录;4.审计标识及其说明;5.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处理意见及建议;6.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7.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8.索引号及页次;9.其他说明事项。(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若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六)审计底稿必须要用黑色中性笔书写,以便保存。(七)审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号及顺序编号(八)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九)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名。对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要求审计人员进行补充和修改。(十)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公司总经办批准,不得向外提供。(十一)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领导请示汇报。(十二)审计人员结束审计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由审计组长及编制人员签名。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第六章审计终结第十七条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审计部提出的书面文书。(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将查出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在组内统一认识后向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口头交换意见,并在口头交换意见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二)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内容应当包括对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司实事审计的有关情况,审计评价意见,以及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1.标题(应包括被审计分公司及子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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