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地址贵阳市村路(房屋座落详细地址)证明情况经审查,(房屋使用人姓名或名称)使用的位于上述地址的房屋,可临时作为生产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经营者应遵守如下规定:1、本证明仅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许可时作为场地证明文件使用,不具有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也不能作为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2、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或要求无条件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的,本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3、出证单位撤销《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本证明自动失效。盖章:年月日申请人承诺申请人承诺本人申请将上述常说的房屋作为临时住所(经营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1、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本场所或政府批准进行征收,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的补偿。并在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期限内停止经营活动迁出本场所。经营者签字:房屋提供人签字: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年月日证明兹有我村村(居)民,有自建房屋一栋层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产权正在办理中。地址:。该房屋暂不在红线、拆迁范围、水源保护区。现将第层约m2租给作为经营使用。此证明仅用于办理营业执照手续,不作为今后拆迁征收依据。特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