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郑州市二七区绿云辅导中心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郑州市二七区绿云辅导中心。第二条学校性质:经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批准,由个人出资兴办的民办单位,初等非学历教育。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郑州市二七区教育体育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校住所:淮南街绿云小区高层一号楼302室。第五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中小学文化教育。第六条学校办学规模:四个小型辅导班,共60人。第七条学校招生对象:中小学生。第八条学校办学形式:业余周期。第二章学校的举办者第九条学校的举办者杨峥。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二)制定学校章程;(三)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六)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七)按照出资额承担对学校的出资。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撤资。第四章学校组织机构第十条杨峥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并兼任校长。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十二条、学校下设职能部门:教务部门,负责教学安排工作。财务部门,负责财务工作。第五章招生及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第十四条学校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设施、设备。第十五条学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接受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章教职工的聘任及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实行聘任制,与聘任的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聘任的兼职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协议。第十七条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第十八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对专职人员依法办理相应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手续。第十九条争议调解与处理。当发生聘任纠纷和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在校内进行调解,也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第二十条学校办学的启动资金以举办人自筹方式提供。学校的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为学费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第二十一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校长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八章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备案后送登记机关核准;第二十四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举办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