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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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的价值标准程序基础程序保障周全普遍通用于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先行调解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包括诉讼与非诉讼调解一审普通程序构成起诉与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判决与宣判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撤诉缺席判决起诉条件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与受理原告被告请求管辖权《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被告明确”的界定【案例】1994年的2月,新婚不久的杨国昌被公司派去日本工作,期限两年。两年后杨国昌并没有回国,继续留在日本打工。2001年11月,妻子王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告知因其不能提供杨国昌在日本的住址,不能受理她的离婚诉讼。后来王艳听说法院宣告死亡也能起到解除婚姻的效果,便于2002年2月向法院提出了宣告杨国昌死亡的申请。法院根据杨国昌所在单位开具的《开除证明》和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等证据,于2003年2月作出宣告杨国昌死亡的判决。就在判决生效十天后,杨国昌回国了。杨国昌认为王艳申请宣告自己死亡是恶意行为。因为他们一直有联系,他还于2000年的8月29号给她寄了220万日圆,而且自己与家里人始终有联系,她只要向杨家人打听一下就能够找到自己。2003年6月,杨国昌向法院申请撤消死亡宣告判决。一周后,法院撤消了对杨国昌的死亡判决。但是,王艳已经在2003年3月与别人登记结婚了。杨国昌又起诉王艳重婚。法院认为,王艳在明知杨国昌活着的情况下,宣告对方死亡属于恶意行为,并在知道杨国昌已经回国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已经构成了重婚罪。认定王艳第二次婚姻无效。判处王艳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两年执行。问题:法院不受理王艳的离婚诉讼是否合法?“被告明确”的认定《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高空抛物行为人查不清的属于“被告不明确”“被告明确”的认定【案例分析】王艳诉杨国昌离婚案《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有仲裁协议的处理《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关于“有管辖权”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更行起诉及其处理《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属于更行起诉的情形第二百一十八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受理的法律效果诉讼程序开始获得审判权诉讼法律关系形成一审普通程序构成起诉与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判决与宣判审理前准备1.送达诉讼文书。2.处理管辖异议3.引导案件分流4.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5.确定举证时限,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6.举行庭前会议,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初步明确争议焦点7.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8.其他准备工作管辖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要求将管辖权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和意见。《民诉法》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异议主体:通常是本案被告提起管辖异议。但是,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时候,原告也可以针对反诉管辖问题提出异议。默示协议管辖案件分流《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繁简分流调审分流庭前会议争点归纳《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在没有确定争点之前,法官不得判断案件事实。一审普通程序构成起诉与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判决与宣判通知开庭《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开庭程序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可以当庭调解庭审方式《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一审普通程序构成起诉与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判决与宣判合议庭评议、宣判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全体成员退庭进行合议。无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该公开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在宣判后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另行通知定期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并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一审普通程序构成起诉与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判决与宣判先予执行延期审理诉讼中止撤诉缺席判决财产保全诉讼终结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诉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条件1给付性2必要性3及时性诉前保全条件需担保依申请紧迫性123诉前保全《民诉法》第101条第3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上诉期间保全《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前财产保全《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保全的范围【案例】陈某等三人诉周某出国中介合同纠纷案《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措施错误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案例】2008年1月,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20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500万元,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原告还向法院提起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封、冻结被告价值705万元的财产。2008年1月23日,松江区法院执行查封了被告705万元的银行存款。2008年9月28日,松江区法院对于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案被发回重审。松江区法院重审后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20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月6日,被告以原告多财产保全了433万元,造成其资金不能使用产生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其贷款利息80余万元。【讨论】如何判断“保全错误”讨论一种观点认为,认定财产保全错误应采取严格的评判标准,因申请人无法预料案件的判决结果,即使申请人败诉,但只要申请人对财产保全事项尽到了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恶意保全,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申请错误的认定,不应过于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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