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西政办发〔2008〕1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其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5号)精神,结合本区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成立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负责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系统、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切实把岗位设置工作落到实处。二、实施范围(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级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方案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二)事业单位在编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3—工勤技能人员,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本区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参照本方案实施。(四)经北京市人事局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规范收入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实施本方案。三、岗位类别和设置原则(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机构从事人员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确定。(三)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4—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设置,由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可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五)特设岗位是在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设置、核准与备案,经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规定的程序予以核销。四、岗位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等级,结合我区实际进行划分。岗位等级见《北京市西城区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件2)。(一)我区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二)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5—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级至十级。(三)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为一级至七级(正高级为一级至四级、副高级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北京市出台新的改革办法后按新办法执行。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主体系列岗位,其它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四)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级至五级。五、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一)各单位应以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总量,原则上岗位总量应小于等于编制数。(二)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6—位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各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三)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四)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依照市人事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根据单位的职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分类控制。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可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其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7—位要严格控制;技术工三级、四级、五级岗位应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优化配置。(六)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特设岗位,工作特殊需要设置的,特设岗位的数量和等级应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和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由单位提出申请,区人事局审核,报北京市人事局核准后确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北京市西城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3)。1.承担国家或我市、区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员,以及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且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4.其它确需设置的。六、岗位基本条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1.遵守宪法和法律;—8—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一)管理岗位基本条件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五级管理岗位须在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六级管理岗位须在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执行。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3.有行业指导意见的,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按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各单位在行业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可细化岗位任职条件。4.无行业指导意见或行业指导意见没有明确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的,在不低于下列条件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9—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岗位任职具体条件。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设岗位,其岗位条件、申报程序、确定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应在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或北京市有突出贡献专家;(2)荣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且排名在前两位的人员;(3)荣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且排名在前两位的人员;(4)首都杰出人才奖或提名奖获得者;(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6)本单位的科学技术带头人,在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教学等领域取得系统的、创造性的、被国内同行公认的成就,为北京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科技进步及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十年以上,并具备上述条件之一。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应在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荣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10—上(含二等奖)、且排名在前五位的人员;荣获三等奖且排名在前两位的人员;(3)荣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且排名在前五位的人员;荣获二等奖且排名在前两位的人员;荣获三等奖且排名在第一位的人员;(4)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市级以上人选的人员;(5)本单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教学等领域取得较系统的、创造性的、被国内同行公认的成就,为北京的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科技进步及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的;(6)履行重要的岗位和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在学科建设中起带头作用,为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五年以上,并具备上述条件之一。五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应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荣获西城区杰出人才奖;(2)荣获西城区有突出贡献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奖;(3)荣获西城区优秀青年人才奖或提名奖获得者;(4)荣获西城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且排名在前三位的人员;(5)区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11—(6)本单位的技术骨干,在经济、金融、工程技术、教育教学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并被市内同行所认可。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五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六年以上,并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应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人员;(2)荣获西城区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且排名在前三位的人员;(3)获区级论文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论文奖励的人员;(4)编写本学科专业领域著作在十万字以上的人员;(5)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期间,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6)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在科研、技术创新、教学与改革、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被区内同行所认可。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六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并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须分别在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分别满六年、满三年以上。—12—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首次实行岗位设置进行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原则上应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由低一级岗位晋升到高一级岗位时,任职人员在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内,连续年度考核结果应在合格以上等次。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才,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破格聘任。(三)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1.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