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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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卫〔2007〕168号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及时准确地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城区的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西城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此方案(试行)自2007年9月1日起试行。2附件:1、北京市西城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2、北京市西城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领导小组名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填卡说明二○○七年八月六日主题词:卫生传染病△信息报告方案△通知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办公室2007年8月6日印发3附件:1北京市西城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辖区各有关部门与网络直报医疗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区卫生局1、成立西城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负责对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2、定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承担辖区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相关技术支持。2、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方案。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督导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控制工作。3、负责本辖区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4、建立西城区传染病信息分析制度。动态监测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报告、调查核实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异常情况。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45、开展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和评估。6、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7、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8、负责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1、定期开展对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2、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四)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全员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五)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机构对献血员进行基本情况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包括本人联系方式和现住址;发现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或“一阴一阳”的,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证,确证结果阳性者应按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的内容,在法定的报告时限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二、信息报告(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5报告人。(二)报告病种1、法定传染病(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4)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2、其他传染病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3、在《传染病报告卡》中列为“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的传染病”。(三)填报要求1、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见附表)统一格式,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传染病报告卡》6中列为“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的传染病”均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2、病例分类与分型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阳性检测结果仅限采供血机构填写。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3、传染病专项调查、监测信息的报告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调查、报告和监测的传染病,按照有关要求执行。4、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和报告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5、突发新生传染病应遵照卫生部、北京市有关要求执行。(四)报告程序与方式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采供血机构发现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或“一阴一阳”的,送北京市7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证,确证结果阳性者应按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的内容,在法定的报告时限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1、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在法定的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3、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按照本方案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五)报告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于2小时内送出,将传染病报告卡送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三、报告数据管理8(一)审核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更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管理人员每日上网对辖区内报告的传染病信息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向报告人核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进行报告信息审核时,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的报告信息,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进行确认,对误报、重报信息应及时删除。对于其他传染病报告卡,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对无误后,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确认。(二)订正在同一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该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转诊病例发生诊断变更、死亡时,由转诊医疗机构填写订正卡并向病人现住址所在地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由核实单位更正为地址不详。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及时订正。由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订正过的病例需要再次9订正的,应通知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再次进行订正。(三)补报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四)查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每日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删除。四、传染病疫情分析与利用1、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资料使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系统》的数据(以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为准)。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每日对通过网络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进行动态监控,应按周、月、年进行动态分析报告。当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及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随时做出专题分析和报告。3、用于对外公布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死亡数按审核日期和现住址统计。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将疫情分析报告向西城区卫生局和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定期向辖区各级医疗机构进行反馈。5、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区卫生局,同时报告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五、资料保存(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10报告记录保存3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其传染病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将传染病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六、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专人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帐户安全管理。(二)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三)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制度。未经区卫生局批准,不得扩大系统使用的范围和权限,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查询传染病疫情信息资料,应经区卫生局批准。七、考核与评估(一)区卫生局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考核方案,并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指导与考核。(三)区卫生局监督所依法对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处罚。(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自查。11附件2:北京市西城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领导小组名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根据我区相关工作需要,成立西城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西城区卫生局局长边宝生副组长:西城区卫生局副局长刘文秀成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主管院长金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主管院长黎晓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主管院长申昆玲中国医学科学院心血管医院主管院长杨跃进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主管院长赵玉佩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主管院长胡梅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院长李志韧北京积水潭医院主管院长贺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医院主管院长刘振邦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副院长曹达洪北京按摩医院副院长周小波北京首儿所专家门诊部主任李佩华北京市体检中心副主任王书林北京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所长洪峰北京急救中心主任张永利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院长席修明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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