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婚姻法考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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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一、名词解释1、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2、离婚:是指配偶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3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强制和干涉。4、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5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6、计划生育原则:是指有计划地调解人口的发展速度,包括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以及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二、简述题1、结婚的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2)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3)禁止结婚的疾病。2、离婚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4、婚姻自由的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3)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5、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2)离婚自由。(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为一体,缺一不可的。6、我国婚姻法坚持男女平等原则的理由:(1)男女平等是人类本身的自然要求。(2)男女平等是人类公认的基本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3)男女平等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需要。(4)男女平等是建立和维护平等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7、男女平等的内容:(1)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2)父母子女关系平等。(3)其他亲属法律地位平等。8、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有哪些?(1)婚姻自主权,(2)财产权,(3)生育自由权,(4)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5)离婚方面的照顾。9、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哪些?(1)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2)子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对未成年子女的监职责和抚养义务。(4)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10、老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2)禁止虐待和遗弃老人;(3)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11、计划生育原则的内容?(1)提倡晚婚晚育;(2)坚持少生;(3)实行优生优育。婚姻法期末练习题一、名词:1、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2、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3、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4、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5、离婚:是指配偶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6、夫妻:即配偶,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7、婚约:是那那女双方已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实现约定。8、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包括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以及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9、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10、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11、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于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12、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13、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理行为。14、继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称为继子女。15、涉外婚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16、结婚程序:结婚登记程序要件也称为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登记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程序。17、离婚程序:包括协议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协议离婚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诉讼离婚程序包括调解和判决。18、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共同生活的单位和组织。19、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拟制而形成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0、监护:是指一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二、简答题:1.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内含的自然规律,是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2)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特定与形成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它决定婚姻家庭的演进的发展方向。2.简述男女平等原则的含义。婚姻法上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它既表现为权利上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平等,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3.简述婚姻法对儿童和老人的保护规定。(1)儿童的合法权益主要有: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2)老人的合法权益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禁止虐待和遗弃老人。保障老人的婚姻自由权。4.简述亲属关系发生的根据。(1)自然血亲的发生根据。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唯一依据。非婚生子女也以出生为依据。(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收养和抚养是拟制血亲发生的依据。(3)配偶关系的发生。婚姻的缔结是配偶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5.简述亲属的法律效力。6.简述结婚的法定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2)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重婚,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止结婚的疾病。7.简述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8.简述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可撤销婚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婚姻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9.简述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它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兄弟姐妹关系以及祖孙关系。夫妻关系是因男女双方的结婚行为而产生的,是家庭关系的核心。父母子女关是因生育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兄弟姐妹、祖孙之间虽是亲属,但其权利和义务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发生。10.简述夫妻财产关系内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三种(1)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专属配偶一方所有的财产。(3)夫妻约定财产制。11.简述夫妻人身关系内容:(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3)夫妻双方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7)夫妻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12.简述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3.简述离婚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4.简述协议离婚的条件:(1)主体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2)离婚的合意条件。当事人的夫妻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合意。(3)夫妻双方必须就离婚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做出一致的安排。(4)期间限制性条件。指夫妻双方提出协议离婚的申请后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考虑,在考虑期满后才能办理离婚手续。15.简述离婚对夫妻的财产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原则:男女平等,照顾女方及其子女利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2)分割范围为夫妻的共同财产。3)分割的方法: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具体的方法为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16.简述子女抚养数额增加的情形:(1)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理由应当增加的。17.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4)收养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18.简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一般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1)被授收养人的条件。应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收养人得不到生父母的抚养。(2)收养人的人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收养。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送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范围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理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送养。送养须为自愿送养。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在生育子女。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1)有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2)允许当事人订立书面协议。(3)允许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收养公证。19.简述法定监护人的范围:(1)未成年人的发动监护人的范围: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在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法定的机构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在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法定法的机构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20.救助措施的法律特征:实施救助的主体是依法拥有救助权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实施救助的对象是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实施救助的方法依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行政、司法机关对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实施救助,除对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主动干预外,一般要基于受害人的请求而实施。三、案例分析题(一)在西南某地发生这样一起涉及遗产分配的纠纷:张某与妻子关系很平淡,几个孩子成年后,张某在外租房居住,和妻子几乎没有往来。张某后来认识丧偶的中年妇女陈某,二人情投义合,很快同居生活近五年。开始张某的妻子和子女反对,后来就顺其自然。在张某患肝癌治疗的6个月内,一直是陈某悉心照料,张某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赠送给陈某。张某的丧事办完后,陈某拿着遗嘱要求继承遗产时,遭到张某妻子的拒绝,并受到张某子女的辱骂,陈某愤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张某的遗产。结合本案,联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涉及一夫一妻制的例子,谈谈自己的体会。答:遗赠人张某生前所立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尽管陈某是第三者,也不影响遗赠的效力,即使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也有权获得遗赠。《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将财产遗赠给第三者(非法同居关系)等不正当关系的无效”。所以,张某的遗赠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陈某“当二奶”违反社会公德,但她接受遗赠的权利不能因此被剥夺。《继承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是普通法,无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理,还是按民事法律对某一案件所涉及问题没有具体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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