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定(2004)414号关于调整材料检验试验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质[2004]372号)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于委托方式改变,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工作内容和计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1、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2、2004计价表措施项目费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计取标准调整为:建筑与装饰工程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4%调整为0.18%;安装工程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3%调整为0.15%;市政工程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3%调整为0.15%。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