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婴之家连锁店加盟合同特许加盟总部:(甲方)地址:电话:传真:特许加盟店:(乙方)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意签定如下条款: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指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母婴产业经营及母婴用品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是总部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运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不可分的统一系统。“公司商标”:是指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的一切营业象征。“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行为。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连锁加盟店。A.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B.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C.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加盟店的特定店铺经营者。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2第四条:特许的给予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规定的地区开设、经营公司加盟店的权力。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加盟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第六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A、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B、除为加盟店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C、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第七条:店址的选择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2.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性商业结构状况,在所设加盟店地区另设加盟店时,保证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第八条:店址的变更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第九条追加建店1.加盟店除了开设的第一家店铺外,还可另新建加盟店,必须与总部另签订该增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2.如总部认为增加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8家以上的追加建店。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第十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3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加盟店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员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遣人员参加总部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费用由加盟店自己承担。4.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一至二次的定期总会和一些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时间。5.除经营者会议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人员进行指导。6.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流量、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公司总部将加盟店经营情况作绝密资料保存,不得向外泄漏。8.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的店长和员工。第十二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3.对于营运必需的辅助材料、发票、提货袋、标签、收据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4.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第十三条:促销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2.各加盟店所产生的各项活动费用,由各加盟店独立承担。第十四条:协助销售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A.推荐进货渠道。B.推荐进货品种、品目。C.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4D.从总部配送的商品,保障供货,保证供货质量。E.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F.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2.加盟店通过总部推荐的进货渠道自行自主进货外,同意保证50%以上的商品由总部配送。由总部配送的商品可实行换货,供、换货的具体办法为:A.有保质期的产品,乙方保证换货商品保质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并保证所有的产品包装、外观完好无损。B.服饰类商品,从进货之日起,不能超过30天。C.换货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D.加盟店需供货的货量应提前10-20天通知总部,并附上需货确认清单。第十五条:进销价格的设定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2.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第十六条:特许金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2.规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为,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3.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以上两项费用。第十七条:保证金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之间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保证金。2.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份,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3.保证金不计息,具体金额为元人民币。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他任何处理。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可以没收加盟店50%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余下的50%的保证金,按第十七条第6款执行。6.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营业象征两个月后,总部归还加盟店应有该退还的保证金。5第十八条:特许金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每天元人民币的特许金,支付方式为每一个合同年度开始的第一天一次性付清一年。其中开始加盟的第一个年度免收特许金额。第十九条:拖欠损失金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等债务时,按每超过一天加付10%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第二十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1.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2.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帮助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第二十二条:账簿等的制作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准确的把握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加盟店要按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留以下文本:A、传票(或进货的原始票据)。B、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C、客户资料表和会员资料表(每天制作)。2.加盟店每月向总部递交一次当月的营业报告书和当月的客户资料、会员资料表,递交的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天。第二十三条:专心营业义务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第二十四条:守密义务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4.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归总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且均不得保留复印件。66.加盟店对守密义务有违约行为,同意按照侵犯总部知识产权论处。第二十五条:禁止毁誉义务加盟店不得损害总部和公司其他连锁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总部和其他加盟的业务。第二十六条:纠纷报告义务1.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总部。2.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总部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店应遵从总部决定。第二十七条:合同期限1.本合同的期限从起至止。2.合同期满前2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3.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金。第二十八条:合同的解除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以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A.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B.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以及总部要求的其他报告书等不真实。C.加盟店拖欠需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他债务。D.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2.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A.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的其他行业的营业店铺。B.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C.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D.加盟店未得到总部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E.加盟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资料。F.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G.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店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情况变动等,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7H.向债权人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I.加盟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