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前言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为税法列举的各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由凭证的书立人、领受人在书立、领受凭证时缴纳。这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前言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在全国开征印花税。但在1958年简化税制时,将印花税并入了工商统一税,此后一段时期未再单独征收印花税。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恢复征收印花税。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一、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条例第一条(二)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条例第八条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二、征税范围(一)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包括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基本规定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和银行间同业拆借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都不贴花。第一部分基本规定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12、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二)大地税发(1999)38号文件规定,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含装修装潢内容的,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贴花;其他装修装潢合同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装修”指房屋主体结构完成后的内部设施安装及墙面作业;“装潢”指房屋交付使用后的进一步装潢美化。在界定“建筑安装”和“装修装潢”时,应看是否属于建造房屋主体结构,主体结构已完成的内部设施安装及墙面作业及进一步装饰美化属于装修装潢。(税政会议)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三)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二条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三、计税依据(一)基本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合同所载金额。(二)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国税发(1994)025号关于资金账簿更换新账本后如何贴花问题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文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的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因此,公司每年更换的资金账簿时,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的,就增加额贴花,如果没有增加,则不按5元定额贴花。第一部分基本规定四、税率(一)《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1、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第一部分基本规定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第一部分基本规定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11、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1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国税发(1994)025号13、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第一部分基本规定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万分之三\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万分之五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千分之一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二)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条例第七条(二)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证照的领受时,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细则十四条第一部分基本规定六、纳税地点(一)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条例第七条(二)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证照的领受时,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细则十四条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三)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91)国税函发1184号规定(四)《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印花税以纳税人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大地税发[2003]193号第十三条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三)对跨地区提供建安劳务的建安企业印花税纳税地点的规定:1、对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安企业,在大连市范围内发生跨区提供建安劳务时,所发生的一切印花税均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不得征收;2、对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安企业,在大连市以外提供建安劳务时,由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对相关应税合同征收了印花税,纳税人应主动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示印花税完税证明,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完税的应税合同不得再重复征收印花税;第一部分基本规定3、对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建安企业,在大连市内提供建安劳务时,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征收其相关应税合同印花税。——财行便函[2009]11号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七、减免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条例第四条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部分重要文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第二部分重要文件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判断题)第二部分重要文件1、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2、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第二部分重要文件3、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4、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第二部分重要文件四、印花税核定征收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5〕189号)第二部分重要文件1、什么是核定征收印花税?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应税合同及凭证,不能据实确定实际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依法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收入或成本,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定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第三条)第二部分重要文件2、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①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②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③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第四条)第二部分重要文件3、纳税检查的处理:各地税稽查局在检查中,如发现印花税纳税人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按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计算纳税人前期少缴税款,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在该单位的《纳税检查问题反馈意见表》中“改进建议”栏里填写“建议该单位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字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部分重要文件地税稽查局应于每月月末,将当月的《纳税检查问题反馈意见表》提交纳税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检查问题反馈意见表》后三十日内,应派人调查纳税人当期实际情况,并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部分重要文件4、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应纳印花税税额=相关收入或成本等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第七条)第二部分重要文件5、申报期限: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期印花税。(第九条)第二部分重要文件6、除核定征收以外的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的规定对纳税人部分应税税目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其他未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据实贴花完税。(第十一条)第二部分重要文件7、法律责任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核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或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第二部分重要文件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第二部分重要文件六、《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明确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5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下设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代征技术合同印花税。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一律由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