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第二届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接受上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中,村党支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第三条第二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名、委员名。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及产生办法。(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1.本村选民;2.坚持党的领导,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顶方针政策;3.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4.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5.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关心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酬的不宜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1.政治上有问题的;2.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3.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4.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5.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6.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7.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被立案侦查的;8.因刑事犯罪被判过刑的;9.有“村霸”行为,槁宗族派性,参与黑恶势力的;10.因违法违纪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且影响期未满的;1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3年的;12.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资产、资源的;13.没有履职能力、履职意愿不强的;14.长期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村会计(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姻亲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直接提名产生。选民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2职数,分别等额提名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即提名主任候选人1名、委员候选人名。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应向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取提名表,以书面形式提名,口头提名无效。每张提名表上所提名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提名时间从2017年月日时至月日时止)。每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职务的候选人,同时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捏名表交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逾期无效。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按姓氏笔画为序,在选举日前7日向村民公布。(三)正式候选人的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选民直接提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果初步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由第八届村民代表会议按照等额投票、差额推选、多数确定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初步候选人中预推选产生候选人,并当场公名单。预推选采用两次投票办法,即先预推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2名,后预推选委员正式候选人名。预推选时,村民代表填选票。只能按照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从各自的初步候选人中选1人、名。初步候选人如不愿意参加竞选,要以书面的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声明不参加竞选,并视为弃权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已当初步候选人如不愿意参加竞选,视为自动放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资格,不能确定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初步候选人人数符合规定差额数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表决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产生后,要先报乡(镇)党委依法依规进行政治关、作风关和廉洁关的审查把关。审查不通过的,由第八届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依规取消其正式候选人资格,并对空缺的候选人名额进行重新投票确定。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前3日,以得票多少为序向村民公布。第五条正式推选。(一)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察、唱票或者计票等工作。(二)推选实行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推选一次性完成,即主任、委员同一张选票中,一次性发选票,分别计票。(三)推选时,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符号栏内画“○”;反对的,在候选人上方符号栏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不同意选票的候选人可在候选人姓名空栏内另选其他选民,并在其姓名上方符号栏内画“○”。(四)推选时,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要达到本村全体选民的一半以上,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推选有效。所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上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五)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按照得赞成票多少,主任、委员分别取足至应选名额。(六)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中心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代写人员由选举工作人员担任,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受委托3人应出示委托人的选民证及委托书才能代为投票,每一位选民接受其他选民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于选举日前3天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七)本次推选设立个投票站(个流动票箱)。投票站分别设立在:(流动票箱分别使用在)村(屯、片)、村(屯、片)、村(屯、片)、村(屯、片)、……。每个投票站(流动票箱)必须有监票员2名,发票员1名和登记员1名,投票站(流动票箱)使用范围及其监票员、发票员、登记员名单要在选举日前5天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八)选举设总监票员1名,监票员名,唱票员名,总计票员1名,计票员名,发票员名,登记员名。总监票员、监票员、总计票员、计票员、发票员、登记员、唱票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选民中推选产生。(九)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票箱应当加封并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开箱计票时,先统计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的选票数量,当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的选票数多于投票人数,该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所有选票无效;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该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所有选票有效。在确认投票站票箱(流动票箱)选票有效后,方能混合到其他确认投票有效的选票中,待所有确认投票有效的选票全部混合到一起后方能公开计票。由监票员、计票员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员签字。第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推选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于选举后3日内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第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有权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如果是另选人当选的,必须先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第(二)(三)款规定的审查程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其当选有效;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依法取消其当选资格。第八条本办法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时,同时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可将《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与《第二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办法》合并为一个选举办法。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正式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方式的,推选办法由各地参照本办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