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加盟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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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酒店加盟合作协议年月日(甲方)与(乙方)酒店加盟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订立:,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营业执照登记号码为:。(以下简称“甲方”);与,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规定设立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营业执照登记号码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甲方希望通过引入专业酒店管理公司的品牌、资源和管理模式,来更好地推动酒店的经营管理工作,求取更好的经营绩效。(2)乙方为中国知名酒店连锁经营管理企业,拥有“”及“”两个商号和品牌、服务标记和商标,以及网络营销资源、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员工培训系统及酒店运行管理模式、中央采购系统、安全与防范管理系统、酒店定位及筹建技术支持队伍、装饰设计团队等能帮助酒店进行精准市场定位、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提升酒店经营管理业绩及表现的各种资源。鉴此:为能够有效实现资源共享,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甲方愿意引入乙方连锁经营管理品牌、网络营销资源及成熟的酒店筹建、营运经验,加入乙方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并与乙方共同积累、分享客户资源。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终实现共同目标,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的订立、修改、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约束。第1条–甲方的义务第1.1条-一般义务甲方承诺:1)在酒店筹建前/过程中,与乙方订立《酒店筹建技术服务协议》并认真履行。尊重并尽最大努力采纳乙方提出的合理的与酒店产品定位、人货动线、功能规划、节能降耗相关的专业意见,尊重乙方提出的与酒店功能有关的设计整改要求,使加盟店在硬件档次上,达到乙方的系统品牌标准及要求。为确保上述目标顺利实现,甲方原则同意在乙方推荐的内装饰设计师中(不少于三家)确定最终的设计中标人,同时乙方也有义务协调长期合作的设计方,向甲方提供优惠的设计收费。甲方自己直接聘请设计方的,设计方须为业内知名公司,已完成的与拟建设酒店档次相似、星级相同的酒店设计案例,不少于6个(设计方须提供设计原始合同供乙方审核)。乙方有疑虑的,甲方应陪同乙方对其代表性的设计案例进行实地考察,以鉴定其设计能力及水平是否符合未来酒店的设计需求,相关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认为不适用,会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要求甲方更换。甲方不同意更换,如乙方发现设计方的阶段性设计成果,缺少基本的专业水准,很难满足乙方品牌建设要求、适应未来市场竞争需要的,乙方将罗列相关问题提示、告诫甲方,再次要求甲方更换。甲方仍不愿作出更换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且无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采购系统:为维护品牌形象,达成连锁酒店运行标准的一致性及相似性,甲方同意在采购酒店运行所需的各类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消耗品及原材料时,在相似的交易价格及条件下,尽可能优先考虑、使用乙方中央采购系统推荐的产品。在达到乙方要求的采购标准及相关货物技术指标的情况下,甲方也可以自行选择合格可靠的供应商。如甲方采购的上述产品质量,与乙方要求相去甚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调整,甲方拒不调整,经乙方两次以上书面催告,仍不整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且无须承担赔偿责任。3)尊重与乙方之间订立的加盟合作协议,认真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理解并支持乙方针对中央预定系统、会员管理系统、积分奖励计划等酒店集团化运行所制定的对乙方集团所有成员酒店一视同仁的要求、规章制度、费用分摊及权利义务承担方式。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要求和建议,但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更改相关做法;4)按双方商定的品牌加盟费收取标准及支付时间,按时足额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5)不以本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和方式,干扰或妨碍乙方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第1.2条–IT设备、软件的添置、更新和替换1.2.1为实现甲方酒店与乙方集团总部和其他成员酒店在电脑财务数据交换、客户信息共享方面的便利,甲方应采购与乙方其他酒店一样的酒店管理系统软件,统一使用中国电信为数据通信服务商。酒店管理软件系统运行所需相关非乙方品牌要求特别指定的设备、软件,由甲方自行采购、安装、调试到位;1.2.2为满足数据安全存储等方面的要求,甲方酒店在指定IT设备、软件的增添或者替换上,事先需征得乙方的同意。1.2.3凡以上述方式取得的设备、软件均为甲方的财产。凡酒店经营不再需要的设备、软件,甲方可自行处置。1.4条–价格策略1.4.1甲方酒店客房定价体系需参照乙方酒店集团价格体系及定价策略,由双方协商确立,原则上,甲方应采用乙方的定价模式,各种折扣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以当地市场供求情况、调查结果协商确定。1.4.2甲方需确保提供给乙方BOSS卡会员的价格,为最低最优惠的散客价格。第1.5条-信息化管理及电子商务1.5.1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的管理沟通及业务联系顺畅,甲方应建立专门的信息化部门,负责对酒店的信息化系统进行维护及管理,在业务上需听从乙方专业部门的指导与监督。1.5.2建立信息化部门及相关人员工资、福利等政策由甲方制定并承担,接受乙方人员培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培训人员来往甲方酒店的交通及食宿费用。1.5.3为便于甲方在电子商务方面为乙方提供专业服务,乙方需按照甲方的专业模版格式提供相关数据、文字及图片资料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随时调整,以确保资料正确可靠;同时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开展电子商务营销活动,在符合双方价格协定的前提下,配合乙方开展网络营销,签订网络渠道合同,拓宽营销渠道,服从乙方对网络渠道的管理规定。第2条–乙方的职责第2.1条–基本义务乙方将根据其规范和标准为甲方提供中央预定系统、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的引入;协助组建“名人会”并提供相关培训,发展、壮大并妥善维护“名人会”会员网络;将甲方纳入乙方集团宣传(包括集团网站、年度手册等不同内容)与连锁经营管理品牌、网络营销资源、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会员管理系统和奖励计划中。应甲方需要,指导甲方处理运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意见。第2.2条–连锁酒店市场营销及推广活动为充分利用乙方营销资源、集团销售资源、以及享用“”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中央预定系统和市场资源整合的优势,乙方将指导和帮助甲方加盟酒店有序地将酒店异地市场开发、市场管理等工作纳入到乙方连锁酒店的集团化营销体系中,从而起到节约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酒店市场形象和影响力的目标:在宣传推广,及相应的指导及其他服务中,乙方不得差异对待,不得低于其他加盟商或直营店的服务标准。(a)乙方提供会员卡管理系统及会员卡供甲方使用,包括BOSS卡、金卡、VIP卡,甲方需按照乙方会员卡管理要求执行;(b)酒店将在乙方的指导下参加各种乙方连锁酒店组织的统一活动,以期降低或与集团其他成员酒店分摊酒店的营销成本,提高酒店的营销效率;(c)乙方在连锁酒店相关地区参与的行业贸易展览及其他展览;(d)通过乙方连锁酒店的网络分发有关甲方酒店提供的服务、收费及设施相关资料(需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照片及介绍);(e)参加并订购乙方各连锁酒店成员的年度宣传合集;(f)甲方参加集体营销活动的费用成本由甲方自行承担。第2.3条–中央预定系统2.3.1中央预订系统(CRS)(a)甲方有共享中央预定系统(连锁酒店中央预定系统和网络订房系统)的权利,中央预定系统向甲方开放。进入中央预定系统后,酒店可直接获取来自中央预定系统的客房预订,提高酒店的出租率。(b)为了使酒店达到加入CRS的技术要求,甲方须依照乙方所指定的管理软件和技术要求为酒店配备必要的酒店前台和预定管理系统及软硬件和必备的连接设备。2.3.2相关系统配置及使用费用(a)所有酒店的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投资及实施费用由甲方负责。(b)酒店需具有不低于10M带宽的中国电信光纤宽带线路一条,专门用于确保与中央预订系统的联接,相关的设备投资及支付给当地电讯部门的线路租用费用由甲方负责。第3条-财务规定第3.1条-品牌加盟期费用3.1.1加盟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合同终了双方了结相关债权债务、结清往来账及按甲方或有的违约赔偿(合同约定)后,由乙方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3.1.2加盟费及品牌使用费、集团统一营销及服务费、订单处理费:(1)加盟费: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万元,作为乙方协助甲方酒店开业、导入品牌系统运行标准及模式的补偿。(2)品牌使用费:双方约定本项费用按酒店客房营业收入的,甲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品牌使用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3)集团统一营销及服务费用:乙方按甲方酒店客房营业收入的,收取本项费用;甲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本项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4)订单处理费:通过乙方中央订房系统为甲方酒店办理订房的,按每个订单元,收取订单处理费。在次月5日前,双方将上月发生的订房笔数核对完毕,并将相关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第3.5条–会员卡业务3.5.1甲方自愿加入乙方会员管理系统销售的VIP卡、BOSS卡、金卡需按乙方VIP卡管理规定、BOSS卡管理规定、金卡管理规定执行及管理;第4条-协议期限第4.1条-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并持续有效,有效期: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暂定,实际从酒店试营业之日起算,双方另行书面确认)。第4.2条-延伸有效期本协议届满之时,如双方对继续合作没有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6年。如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继续执行有异议或欲在本协议自然终止日后终止合作关系,有异议方或欲终止方须以书面形式于本协议期届满至少个月前通告另一方,双方应确定是否订立新的协议以取代本协议,或及时着手准备协议终止后乙方标识清除、会员卡消费清算等交接手续和后续工作。第4.3条-终止及违约责任4.3.1如果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定义见下文),而另一方又以书面形式发出(以挂号信签收或回执为准)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要求,但在三十(30)天后违约方仍未调整或补救其违约行为,或如果该项违约行为无法在三十(30)天内补救,但在视为合理的额外补救期间届满后仍然未能补救(先决条件是违约方已经开始并继续补救该项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通知并单方面在30天后终止本协议,并依法和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赔偿等责任。4.3.2下列事项或行为将视为甲方违约:(a)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和要求向乙方支付加盟保证金、品牌使用费及集团统一营销费服务费、一次性加盟费、订房费用等,在乙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后三十(30)天仍未支付或作出令乙方信服的解释;(b)甲方存在非法经营行为,被媒体或消费者曝光,使乙方品牌、商誉毁损,合法权益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c)甲方出现未按照或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和责任、严重违反乙方酒店品牌运行管理标准,乙方暗访及宾客满意度调查不合格的行为,且经乙方书面通告提醒后30天内仍未调整或改变其违约行为。4.3.3下列事项将构成乙方违约:(a)甲方酒店在达到乙方的标准和要求后,乙方未能让酒店接入其中央预定系统、加入其会员管理系统及奖励计划,由此而给酒店带来经营损失。(b)甲方酒店在达到乙方的标准和要求后,乙方未在其集团网站及连锁酒店会员合集中加入甲方酒店宣传内容。(c)乙方出现未按照或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和责任的行为,且经甲方书面通告提醒后30天内仍未调整或改变其违约行为。4.3.4若甲方出现本协议4.3.2条款中行为的,乙方在履行了本协议4.3.1之规定后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RMB六十万元)。若乙方有4.3.3条款中行为的,甲方在履行了本协议4.3.1之规定后有权提前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RMB六十万元)。第4.4条-终止之后甲方酒店和构筑物上的乙方形象标识和标志等物的解除规定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酒店有权合理使用乙方的商号、品牌标识和标志,但须受限于以下约定:(1)本协议期满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甲方自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停止使用乙方的所有品牌和商号名称、标识和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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