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1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 1.本章内容包括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三部分,都是经常命题的,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4-5分,考试的形式多为客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法律行为和诉讼时效,往往结合例子考核。 3.本章的学习要结合示例,通过例子体会考点。另外本部分的法律行为建议结合合同法部分进行学习,这两部分经常结合出题。 【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三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2年、14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法律行为的分类以及行为能力对生效与否的影响。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区别于事实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区别于好意施惠)合法行为。 【思考1】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NO 【思考2】邀请朋友吃饭、同学之间问作业题是法律行为吗?NO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2 【思考3】贩卖枪支是法律行为吗?NO 【民事行为VS法律行为】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 2.意思表示: (1)概念:将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一般采用明示方式,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2)生效时间: 对话了解主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非对话到达主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行为、抛弃动产完成主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标准类型示例单方法律行为★如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按意思表示的个数多方法律行为如签合同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承揽行为等是否互为给付一定代价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等是否必须有一定形式要式法律行为★(1)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3(2)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如一般的买卖合同主法律行为是否独立存在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2.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思考】赠与合同是单方or多方?是多方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2012年)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选项B是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成立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注意】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合营、合作企业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2)成立VS生效: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4 (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思路图】 成立生效生效要件瑕疵瑕疵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相应行为能力无相应行为能力无效或效力待定意思表示真实不真实可变更、撤销或无效标的合法不合法无效 (4)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 ①自然人:★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5 ②法人: 【例题·单选题】(2014年)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考点二】无效民事行为(四星)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6【考点介绍】本考点近三年连续命题,2015年应该会继续考核,会给出案例让考生判断是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民事行为除外); 【思路】一看是否有代理,二看是否与年龄智力相当,三看是否纯获益。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的除外)。 【思路】一看是否有代理,二看是否与年龄智力相当,三看是否纯获益,四看是否是合同。 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有欺诈行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或歪曲真实事实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主观心态为故意过失导致的不属于欺诈。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受欺诈方实施的行为与欺诈间有因果关系知假买假不属于欺诈。 【示例】甲购买了一双耐克的运动鞋,穿了一次后转卖给了乙,乙刚穿三天鞋底就破了,经查这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7是假耐克。 (1)若甲不知道这是假耐克,是否构成欺诈?× (2)若甲谎称这是真耐克,乙一眼就看出这是假的,但仍然购买,是否构成欺诈?× (3)若甲谎称这是真耐克,乙信以为真,但由于缺钱未购买,是否构成欺诈?× (4)若甲谎称这是真耐克,而稍有经验的人均可看出这是假的,乙却信以为真的购买了,是否构成欺诈?√ (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导致对方恐惧 ①有胁迫行为: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②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胁迫。 ③受胁迫人因胁迫违背真实意愿进行了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①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亲属突患疾病。 ②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③须“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8 3.因行为内容不合法而无效: (1)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民事行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5)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订立合同。 【例题·单选题】(2014年)甲欠乙10万元未还。乙索债时,甲对乙称:若不免除债务,必以硫酸毁乙容貌。乙恐惧,遂表示免除其债务。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免除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例题·单选题】(2014年)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下列关于该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变更、可撤销 D.效力待定『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的物,故不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合法,该白粉买卖合同都无效。 【例题·单选题】(2012年)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 )。 A.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9,甲应允 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有效法律行为。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选项B: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选项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在本题中,乙以“市场价”买下该青花瓷瓶,并未损害乙的利益;选项D: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考点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两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近几年未曾出题,但仍需要关注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种类以及撤销权的行使。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对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 【注意】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 (3)造成“较大损失”。 2.显失公平: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界定: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造成。 (2)时间点: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不属于显失公平。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10 3.受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总结】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单方行为无行为能力人1.代理、纯获益、细小:有效2.其余:无效;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1.代理、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2.其余:效力待定无效欺诈、胁迫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变更、可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