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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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物理与防护放射物理与防护李迅茹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第十章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第一节放射防护法规第二节放射防护标准第三节放射防护标准介绍第四节放射防护标准与法规的贯彻实施学习目标1.掌握:放射防护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放射工防护标准中规定的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2.了解:与医用放射防护有关的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的概念及贯彻实施方法。第一节放射防护法规一、法规的概念法规:泛指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章程等。放射防护法规: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监督管理放射安全的行政法规。第一节放射防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我国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立法目的: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二、法规介绍第一节放射防护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针对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的调整和规范,目的是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第一节放射防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部分放射防护法规之间的关系第二节放射防护标准一、标准的概念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放射防护标准属于一种技术性规范,它包括基本标准和派生的次级标准,它是人类为限制电离辐射危害而制定的科学规范。放射防护基本标准:阐述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规定基本限值第二节放射防护标准二、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制定第二节放射防护标准国际放射防护基本标准:ICRP1990年建议书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第三节放射防护标准介绍第三节放射防护标准介绍一、ICRP1990年建议书内容介绍(一)放射防护中使用的量吸收剂量DT;当量剂量HT;有效剂量E;待积有效剂量E;集体有效剂量。(二)放射防护生物学方面避免确定性效应的发生,把限值设置在其阈值以下;而在所有剂量下均需考虑随机性效应。第三节放射防护标准介绍一、ICRP1990年建议书内容介绍(三)放射防护的概念、防护体系1.实践和干预实践:引起照射增加的人类活动包括辐射源的生产和辐射在各领域的应用,如在医学、科研、教学、工业、农业等领域的应用。干预:减少照射为目的的人类活动包括对源、环境和人采取的行动。由于实施“干预”只能针对行动的一部分,因此“干预”的程度是有限的。第三节放射防护标准介绍一、ICRP1990年建议书内容介绍“实践”与“干预”的比较“实践”“干预”目的为了获得某种利益(经济、技术等)为了降低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结果增加照射(或可能性)降低照射(或可能性)辐照状态新增照射,可通过计划、设计和管理等措施对照射加以控制照射已存在,一般不易控制,只有通过补救措施降低照射或影响限制实施正常照射的剂量限制体系干预原则、干预水平、行动水平第三节放射防护标准介绍2.实践中的防护体系(1)防护基本原则:实践的正当化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及危险限制(2)对照射的控制:职业照射控制医学照射控制公众照射控制潜在照射3.对干预的防护体系(1)干预应利大于害(2)干预的形式规模及持续时间应当谋求最优化第三节放射防护标准介绍表10-2ICRP60号建议书的年剂量限值(mSv·a-1)限制内容职业公众有效剂量201当量剂量眼晶状体15015皮肤50050手和足500—第三节放射防护标准介绍二、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内容介绍《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辐射防护要求实践的正当性诊断检查的正当性判断群体检查的正当性判断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第三节放射防护标准介绍2.职业照射工作条件工作待遇孕妇的工作条件未成年人工作条件工作岗位的调换3.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1)任何工作人员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第三节放射防护标准介绍(2)年龄16—18岁徒工或学生年有效剂量,6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Sv。4.公众照射剂量限值年有效剂量,1mSv;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第四节放射防护标准与法规的贯彻实施第四节放射防护标准与法规的贯彻实施一、放射工作单位自主管理(一)法定权利放射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知法守法。(二)职责制定规章制度组织防护培训与学习研究选择执行法规、标准的适宜技术途径和措施与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密切配合,贯彻落实法规与标准。第四节放射防护标准与法规的贯彻实施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一)法定权利1.对放射工作单位进行督促检查;2.监督检测与卫生学评价(二)职责1.起草制定本地区的行政规章、实施办法以及监测规定、规范等;2.宣传法规和标准;3.培训放射工作人员;4.研究提供符合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5.监督检查法规、标准在放射工作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小结我国放射防护工作依据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现行放射防护标准是《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此标准阐述了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并对职业照射的工作待遇、剂量限值、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等均有明确规定。我们应该依据这些法规和标准开展放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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