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法律逐步儒家化历史)本讲线索示意图: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整体发展过程:一、春秋战国——基础二、秦汉——促进秦朝“事皆决于法”法治思想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三、西汉中期——形成董仲舒新儒学思想四、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律学思潮玄学的法哲学思潮五、隋唐——完备《唐律疏议》六、宋代——新的发展阶段理学的兴起七、明清——开始走下坡路启蒙思想家民主思想八、鸦片战争之后——衰落一、春秋战国——基础旧儒学形成孔子——创立儒家学派孟子——进一步发展荀子——隆礼重法,礼法结合二、秦汉——促进——旧儒学向新儒学过渡时期秦亡——法家学说的政治实践破产汉初——黄老学说(一)秦朝“事皆决于法”法治思想1、“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4、“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焚书坑儒”秦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了极端,自取灭亡。(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历史背景:西汉的建立。公元前206年,经过四五年的楚汉之争,刘邦击败项羽,登基称帝,建国号汉,都长安,史称西汉。(1)社会现状经济凋敝,人民生活困苦,“民穷财尽”。(2)吸取秦暴政而亡的教训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1)何为黄老学派?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的一个支派。“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代表作:《老子》、《黄帝四经》、《淮南子》(2)法律思想A、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治国指导思想B、文武并用,“德刑相济”C、“罚不患薄”,约法省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余悉除去秦法”汉文帝废除肉刑D、“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兼具有道、儒、法三学派特点。三、西汉中期——形成——儒家思想开始向封建法制渗透,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一)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人物简介西汉中期儒家公羊学派大师。生活于汉武帝前后各三十多年。著作很多,现存的主要有《春秋繁露》、《举贤良对策》。法律思想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时又结合阴阳五行加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了一种新儒学。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1)《春秋》“大一统”思想——主张一切权力要集中到汉武帝手中,即汉朝的大统一。实质是君主集权。(2)“更化”论——指改变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治国策略和制度。汉承秦制(3)“罢黜百家”,统一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1)“天人感应”A、“天者,群物之祖也”B、天人合一:“人生有喜、怒、哀、乐之容,春、秋、冬、夏之类也”“人之性情,有由天者”C、天罚论——“祥瑞”、“灾异”神化地上统治者,为君权神授制造理论依据。(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1)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2)五常:仁、义、礼、智、信(3)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解释“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阳尊阴卑”、“阳贵阴贱”——天之道封建政权、族权、夫权和神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是束缚封建社会民众的四条极大的绳索。“纲常名教”的核心,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1)“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德主刑辅(2)“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亲阳而疏阴,任德不任刑”——阳德阴刑(3)性三品说“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把人的品性分成三等:圣人之性——上等之性,天生性善,不待教而成。中民之性——“有善质而未能为善”,施以教化。斗筲之性——下等之性,天生性恶,刑罚制裁。5、《春秋》决狱,“原心定罪”(1)春秋决狱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途径(2)原心定罪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如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谶纬神学思想:——神学迷信思想与儒家思想相结合谶:一种预决吉凶的宗教预言纬:假托神意来解释儒家经典,把经学神学化。东汉《白虎通义》反谶纬神学思想王充、仲长统——从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对这种迷信神权观念进行了批判。(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基本特点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2、以经断狱,礼法融合西周——春秋战国——汉——隋唐3、“三纲”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4、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经形成,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并逐渐对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四、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封建法大量吸收儒家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历史背景:封建社会由统一走向分裂。思想领域相对宽松1、律学思潮2、玄学的法哲学思潮3、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一)律学思潮研究的是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法律的编纂、法律的解释及其相关的法律理论。产生发展过程:1、战国时期——先导法家2、汉代——形成“引经决狱”、“以经注律”3、魏晋南北朝——重大发展(1)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和完善A、《名例》篇的形成B、12篇的形成(2)以经注律取得空前的成就《泰始律》(张杜律)张斐、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注解,明确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与区别。用儒家经义阐述了立法的旨意和意图,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3)儒家精神融入到具体法律条文中去“八议”、官当、“重罪十条”(二)玄学的法哲学思潮援道入儒即用道家一些哲理性的东西来解释儒家思想的理论,使儒家理论更具哲学思辨性。极力揉和儒道两家学说,带有儒道互补的性质。由此而形成的一种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意义:玄学法律观的出现,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新形势下的变种,它标志着神学法律观的衰落,开辟了思辨哲学探讨法理学问题的先河,对后来理学法律观的形成有直接影响。(三)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北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以上三大法律思潮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五、隋唐(完备)——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备《永徽律》+“律疏”=《唐律疏议》主要特点:“一准乎礼”,礼法结合的范本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相须而成者也”2、儒家三纲的法律化——维护三纲,是《唐律》法律思想的核心“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1)“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体现①谋反、谋大逆谋反:“谋危社稷”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②危害皇帝安全。③大不敬(2)“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不孝”(3)“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①“夫者,妻之天也”②各种具体的不合理的规定,限制妻的权利“七出”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皇帝、贵族、官吏、平民、贱民等①贵族、官吏有罪无刑——议、请、减、赎、官当。②良贱异法同罪异罚禁止通婚诉讼方面,禁止卑告尊《唐律疏议》的影响: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为宋元明清所继承。唐以后的各代封建王朝,都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至此完成。以经决狱——以经注律——以经立法五代十国——宋——元——明——清封建社会后期,封建制度逐步走向衰落法律思想领域出现与封建社会前期不同的特点1、唯心主义理学出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2、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3、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政治法律制度封建化。4、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具有民主主义因素法律思想六、宋代——新的发展阶段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理学,又称为“道学”,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学术思想,它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它的价值和作用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一)理学的兴起原因长期混乱动荡局面使传统封建伦理纲常遭到严重的破坏。儒家思想理论上贫乏,受到道教、佛教思想的冲击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出于强化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需要。(二)理学形成发展过程萌芽于唐代韩愈。中经北宋的周敦颐、程颢、程颐得到进一步发展,南宋朱熹总其大成,明代王守仁进一步发展为“心学”。1、韩愈(唐)(1)道统论(2)性三品说:性,情——为后来提出“气质之性”“天理人欲”开辟了道路。2、周敦颐(北宋)(1)《太极图》(2)“诚”是性命之源,圣人之本。——宋理学的开山鼻祖3、程颢、程颐(理学奠基者)(1)“理”、“天理”(2)“天性”——建立初具体系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4、朱熹——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的集大成者,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三)理学思想的主要内容朱熹——理学的集大成者。人物简介:南宋著名的思想家,理学集大成者。一生主要从事文化教育工作,创建书院,招收学生。在中国教育史上是继孔子之后第二个最有影响的杰出的教育实践家和思想家。学识渊博,著作极多,主要有《四书集注》,《朱子语类》、《朱子全书》。法律思想:朱熹的法律思想是在其哲学思想体系上形成的,他以孔孟之道为本,援佛、道入儒,吸收其哲学思辨性的一面,而排斥其宗教性的一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从而使儒学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哲理化的高度。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1、“存天理,灭人欲”——其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1)“理”理:理学中的基本范畴。指的是超然于物质之外的宇宙间的绝对真理,是产生万物的本源。理在人类社会表变现为封建伦理道德观念。(2)“气”气的千差万别就构成具体多样化的宇宙万物。气有清浊明昏之别,人根据所承受的气的不同,就有高低贵贱之分。——以此论证了人类社会不平等是必然的。(3)“理”和“气”人是理和气的混合物。人有两种属性:A、“天命之性”:理在人性上的一种体现,表现为一种至善之性。B、“气质之性”:气在人性上一种体现,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含有恶的危险性,即“人欲”。(4)“存天理,灭人欲”天理: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法,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人欲: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指的是超出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需的欲望和违背礼仪规范的行为。“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天理是纯粹的善,人狱是绝对的恶,二者不容并立。“存天理,灭人欲”,以完成人的本性的复归,达到人生的最高目的。本质是要维护封建统治秩序。2、“德礼政刑”,“相为始终”对气禀最厚者——导之以德对气禀厚者——齐之以礼对气禀薄者——导之以政对气禀最薄者——齐之以刑在“德礼”与“政刑”的关系上,朱熹认为二者都是“天理”的产物二者都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不可缺少的工具二者的目的都是“存天理、灭人欲”二者应作为统一体来看待3、“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1)原因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矛盾尖锐。理学家的理论证明刑罚的目的是“存天理,灭人欲”(2)具体措施:主张恢复肉刑,限制赎刑。明谨用刑而不留狱。审判中贯彻宗法等级观念。(四)理学对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实践活动的影响。通过引入“理”这个哲学理论,使儒家思想建立在此基础上,弥补其形式上粗浅直观的欠缺,具备更慎密、系统、思辨的特点,完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为封建社会后期的政治法律思想打下坚实的基础,统治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思想领域达七百余年。1、为封建统治采用严刑提供了理论基础2、使封建伦理道德观念披上理学的外衣,更添迷惑性和欺骗性。3、严重窒息了人民的精神生活,压抑了劳动人民的权利观念,遏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七、明清——开始走下坡路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具有民主主义因素的政治主张以及反对封建专制的激进思想。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法律思想社会背景:明末清初之际,社会发生大变化时期。中国封建制度已经无可挽回的进入了衰亡阶段。具体表现在:1、经济上,商品经济进一步繁荣,资本主义萌芽有了相当的发展。一方面促使封建经济蜕变,另一方面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