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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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安邦(审批)[2009]N3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系第二条中的商业银行;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特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无效;当《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与利息之和。责任免除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放贷款;(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1、被依法确认无效;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3、未实际履行。第七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八条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保险人,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第十一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与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保险期间第十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同《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保险费第十三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月)×月度费率×投保人资信系数。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九条的约定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企业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投保人提供贷款。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保;办理保险手续后如发现被保险人违反本条约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应按照其与被保险人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投保人还款,并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如要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三条如出现投保人逾期还款的情况,根据保险人的催收需求,被保险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保险人催收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对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五条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接受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章程复印件;(五)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六)企业简介、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八)投保人拥有产权的资产的权属证明;(九)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第二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现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风险显著变化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特指以下情况:(一)借款人账户被司法冻结;(二)借款人欠息;(三)借款人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融资发生逾期或欠息;(四)收到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通知。(五)其它足以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索赔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借款合同;(四)投保人未按期还款的记录清单及被保险人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五)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三十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投保人应承担的借款本息支付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并经保险人确认的投保人欠付借款本息清单;(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出现《保险法》第二十七规定的情形即谎称、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或变造事故证据,编造或夸大事故原因等情形,保险人除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外,如已经进行了赔付,还有权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返还已给付的保险金,并要求其承担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保险人将依法报请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合同变更与解除第三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贷款前,投保人不得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可申请退保。申请退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退保申请书;(二)保险单正本;(三)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四)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第三十五条退保时,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退还投保人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退保保费=实缴保险费×退保系数其中退保系数按照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时保险单已经过月份数占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例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单已经过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退保系数表保险单已经过月份数/保险期间月份数(S)退保系数S≤10%20%10%<S≤20%15%20%<S≤30%10%30%<S≤40%5%40%<S≤50%0%争议处理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释义第三十八条保险事故: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即为保险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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