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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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合作社名称为:专业合作社。第三条合作社住所:。第四条合作社业务范围:。(以上项目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制类;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第五条合作社成员出资额为万元,其成员具体出资额、出资方式:1、,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2、,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23、,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4、,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5、,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万元。。第六条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第二章成员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第八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二)经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九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3(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其它权利。第十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20%总票数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4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六)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七)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八)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第十三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决议,方可退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5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第十四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1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长并报成员大会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长并报成员大会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形。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构成。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理事长、执行监事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6(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三)听取并批准理事长关于合作社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四)对成员出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作出决议;(五)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六)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八)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九)决定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设立时由指定的合作社成员负责召集、主持;合作社经注册登记后成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以在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7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合并、分立、解散作出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成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理事长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决定聘任除由成员大会聘任以外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六)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8第二十四条执行监事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卸任理事长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第二十五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长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长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长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执行监事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长。理事长须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七条执行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八条合作社不设经理。9第二十九条合作社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条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长、监事(执行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章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第三十一条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自负盈亏,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第三十二条合作社财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结束后第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三条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交易应当分别核算。第三十四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年度业务报告、亏损处理方案以10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社会捐赠款;(七)其他资金。第三十六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第三十七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第三十八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11第三十九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三十。第四十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第四十一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由国务院规定;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二条当年盈余,经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按下列顺序分配:1、根据成员出资的比例分取红利;2、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第四十三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12第四十四条执行监事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四十六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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