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馆加盟合同一、特许当事人第一条:甲方:养生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邮编:乙方:代表人:法定地址: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规范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省市(地区)加盟甲方所拥有的“养生馆”品牌连锁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二、特许期限第二条:本加盟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特许方式第三条:甲乙双方经认真调研市场,确信项目可行的基础上,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省市加盟连锁“养生馆”品牌产品的特许经销商。第四条:经此授权后,乙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在省市(具体地点)开设“养生馆”品牌店.第五条:在授权期内,甲方向乙方所提供“养生馆”品牌产品,甲方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成色、品级,并保证货源供应。第六条:加盟代理期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加盟费一万元,加盟保证金一万元(合约期满退还);每月甲方收取品牌管理费壹千元,乙方保证每6个月从甲方购进“养生馆”品牌产品不少于万元。第七条:甲方保证向加盟店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第八条:甲方按零售标价的折售予乙方,乙方应在提货时一次性支付货款。第九条: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之日起60天内(蔬菜等例外),可根据销售情况适时调整货物组合结构,甲方给予100%的调换,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证书齐备、标签清楚。后续经营过程中,调换货按“养生馆总部售后服务承诺”有关条款办理。具体见附件或者补充条款,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合同期满,若乙方决定不再代理“养生馆”品牌,在乙方保证产品完好、证书齐备、标签无损坏的前提下,可将现在的“养生馆”品牌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则按零售价的折给予退款。其他约定的条款:。四、特许地点和区域第十一条:乙方加盟店店铺设在市区,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经营场所。第十二条:乙方拓展市场,增设新的网点,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取得甲方授权。否则,新的网点不具备“养生馆”加盟店资格,无权使用“养生馆”招牌。第十三条:乙方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五、商标、服务标记及相关权利第十四条: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养生馆”品牌,或以“养生馆”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第十五条: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记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甲方向乙方授权后,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总部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第十五条: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第十六条: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并执行“养生馆加盟店售后服务标准”。具体见附件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为确保加盟店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六、促销与广告第十七条:为维护“养生馆”品牌形象的统一性,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合同生效后,甲方负责提供代表“养生馆”品牌的“VI”系统及《加盟店手册》、《员工手册》、《培训手册》、标准店面装修样图。第十八条: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销礼品、提货袋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总部无法提供的产品。第十九条: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养生馆”品牌地方性广告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有关“养生馆”品牌的促销和推广活动。(具体事宜另议)第二十条:乙方可为“养生馆”品牌的产品进行促销、推广等宣传活动,并配合甲方进行“养生馆”品牌宣传活动的整体安排。乙方单独进行“养生馆”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一条: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因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以及实际负担金额。七、培训与指导第二十二条:为维护“养生馆”品牌形象的统一性,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培训安排,以保证乙方具有高质量的店铺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准。1、开业前,乙方两名店员必须参加甲方规定的培训课程,获得经营必需的知识和技巧;加盟店开业前后三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2、开业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有计划参加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销售水平和管理水平。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相关费用。3、经营过程中,加盟店必须参加甲方召集的定期工作会议和临时工作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第二十三条:乙方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甲方应派人对经营现状协助诊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供乙方决策参考。八、财务制度及税费第二十四条: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有统一的记账方式,乙方应按统一要求及时填写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五条:回款进货额度内,工商税务各项费用由甲方负责向市工商税务及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加盟店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由乙方负责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缴纳。九、竞争限制第二十六条: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他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不得代理、经销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第二十七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二十八条:为丰富商品,甲方可帮助乙方选购与甲方产品不同类别的其他产品和服务,乙方在购置甲方以外的其它商品和服务之前必须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批准。十、质量控制第二十九条: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运营必须遵守总部提供《加盟店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第三十条:甲方所提供“养生馆”品牌产品,验货时,对于质量不合格产品,甲方负责免费调换。对于因乙方运输、保管、售后等非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第三十一条: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十一、货品权属第三十二条:货物自出甲方库房与乙方人员完成交接的同时,货物的所有权既转移至乙方,货物安全等全部风险也同时转移至乙方。第三十三条:乙方委托甲方协助邮寄或交付运输的货物,自交付邮寄和交付运输时,货物的所有权既转移至乙方,货物安全等全部风险也同时转移至乙方。第三十四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甲方送货时,由双方约定责任后方可进行。十二、保密第三十五条: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况。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以上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第三十六条: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养生馆”品牌“VI”系统、《加盟店手册》、《员工手册》、《培训手册》、标准店面装修样图以及其它文件归总部所有,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十三、营业的让渡与承继第三十七条: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他处置。2、如总部认为加盟店已不能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总部可以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利益和损失均属加盟店,总部代行经营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第三十八条: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总部可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遇上述情况,总部和加盟店可以通过协商,规定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可申请能够出具法律所认可文本的评估、认证机构进行评估、认证,所需费用由加盟店承担。十四、合同的终止第三十九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总部同加盟店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前款的合同更新,要本合同期满前经总部和加盟店同意,签订总部规定的特许连锁合同书后成立。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接续成立的新合同。第四十条:加盟合同终止或届期时加盟者应承担下列义务:1、支付所有应付给总部的费用;2、归还所有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3、转移、销毁、归还或转卖总部所有带有“养生馆”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4、取消商业名称的登记;5、转交给总部或其代理人电话号码簿;6、修改加盟者所保留的房屋、设备、陈设等,以消除任何与“养生馆”有联系的迹象;7、将加盟者的资产按市场价格出售给总部。加盟者应承担的名义责任: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2、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加盟店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第四十一条:合同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合同自动终止:1、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列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资格;2、因涉及诉讼、查封、破产等无法正常经营;3、乙方解散、受到刑事处罚或丧失民事权利、行为能力;4、乙方损害了甲方和其他甲方特许店铺的名誉、信誉的。十五、违约责任及法律纠纷第四十二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的金额为,在此前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产品零售价的10%。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还应负责赔偿。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之甲、乙方当事人系各自独立之权利主体,除按本合同条例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以外,双方无权互为代理人或发生雇佣关系。乙方经营过程中所引起的人员雇佣、场地租赁、信贷、工商税务、顾客纠纷及与行政机关衍生的各类法律关系概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因本合同争议时应以合同文义为主,并同意以合同签定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依法解决。十六、其它第四十五条:签约人必须是投资人,如委托代理人签约,投资人应出具委托书并为本合同附件。第四十六条:本合同签约地为。第四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时间:时间:合同附件:附件一:甲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二:乙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