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第六章现场查勘技术第一节现场查勘分类一、现场分类根据现场的完整真实程度现场分为:1.原始现场,又称第一现场原始现场是指事故发生以后,在现场的车辆和遗留下来的一切物体、痕迹仍保持着事故发生的原始状况没有变动和破坏的现场,常被称作第一现场。2.变动现场变动现场是指事故发生后,改变了现场原始状态的一部分、大部分或全部面貌的现场叫变动现场,也称非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变动原因通常有下面几种原因:(1)抢救伤者这里是指因抢救伤者变动了现场的车辆和有关物体的位置。(2)保护不善这里指现场的痕迹被过往车辆和行人碾踏、触动而破坏或消失。(3)自然影响这里指因雨、雪、风、冰、风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造成现场物体上遗留下来的痕迹不同程度的破坏或完全消失。(4)特殊情况特殊情况是指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或公安部门一、二级保卫的车辆,出于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而离开现场,和由于为了保证特殊车辆通行而被公安部门未查勘即被拆除的现场。(5)其他情况这里指如汽车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察觉,驾车离开了现场。这种事故通常为轻微事故。3.恢复原始现场在保险查勘中,时常碰到被保险人或保险事故当事人对保险人现场查勘要求不甚了解,以至于对一些单方车损事故未保存原始现场。然而保险人为了规避道德风险,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或当事人提供原始现场,这就出现了恢复原始现场。即被保险人或当事人为了证明保险事故的真实性,而将保险车辆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况。4.仿造现场伪造现场是指与事故有关或被唆使的人员有意改变现场的车辆、物体、痕迹或其他物品的原始状态,甚至对某个部位进行拆卸和破坏,企图达到逃脱罪责或嫁祸于人的目的的行为。二、现场查勘分类314车险查勘中通常将原始现场查勘和恢复原始现场查勘统称为第一现场查勘。其他现场查勘称为非第一现场查勘。从而车险现场查勘也就分为第一现场查勘和非第一现场查勘。第二节现场查勘前期工作一、车险理赔流程下图为车险理赔流程:二、对现场查勘人员的要求三责险及附加险医疗核损接报案指派查勘员现场查勘确定保险责任车损险及附加险鉴定损失项目车损鉴定物损鉴定确定更换件的项目确定更换件的材料价格确定拆装工时确定更换工时确定修理工时确定涂饰费用定损(包括残值定损)核赔索赔材料收接理算315现场查勘人员的工作是上述理赔流程中的现场查勘、填写查勘报告和初步确定保险责任,是整个理赔工作的中前期工作,它关系到本次事故是否是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该立案,从而关系到保险人的赔款准备金等等。查勘工作未做好,整个理赔工作就会很被动,后面的工作甚至无法进行,所以现场查勘工作是保险理赔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现场查勘中包涵众多保险知识和汽车知识,并且查勘人员又是外出独立工作,所以对现场查勘人员有下列要求:1.良好的职业道德检验工作的特点是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而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技术性,从而使查勘人员具有较大的自主空间。在我国现阶段总体来说,社会诚信度还不是很高,一些不良的修理厂、被保险人会对检验人员实施各种方式的利诱,希望虚构、谎报或高报损失,以获得不正当利益。因而要求检验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首先,应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检验人员树立建立在人格尊严基础上的职业道德观念。其次,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形成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机制(如双人查勘,查勘定损分离等)。同时,应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和检查方式,对检验人员进行验证和评价,经常走访修理厂和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问卷调查以了解其工作情况。最后,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对检验人员的法制教育,使其树立守法经营的观念。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违反法律的应予以严厉的处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起到应有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同时,实施查勘定损人员的准入制度,使查勘人员收入和劳动与技术输出相适应,是有效管控查勘人员的最有效的办法。2.娴熟的专业技术机动车辆检验人员需要具备的专业技术主要包括:机动车辆构造和修理工艺知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的相关知识。这些都是作为一个检验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确定损失所必需的知识。3.丰富的实践经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有助于检验人员准确地判断损失原因,科学而合理地确定修理方案,另一方面,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施救方案的确定和残值的处理也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识别和防止日益突出的道德风险和保险欺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4.灵活的处理能力尽管查勘人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和立场开展工作。但是,有时各个关系方由于利益和角度的不同,往往产生意见分歧,甚至冲突。而焦点大都集中表现在查勘人员的工作上,所以,查勘人员应当在尊重事实、尊重保险合同的大前提下,灵活地处理保险纠纷,尽量使保险双方在“求大同,存小异”的基础上对保险事故形成统一的认识,使案件得到顺利的处理。三、查勘前的准备工作1.查阅抄单查阅抄单的具体内容如下:(1)保险期限复核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以内,对于出险时间接近保险起讫时间的案件,作出标记,以便现场查勘时重点核实。(2)承保险种316记录承保险种,注意是否只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种;对于报案有人员伤亡的案件,注意是否承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指定座位;对于火灾车损案件,注意是否承保了自燃损失险;对于与非机动车的碰撞案件,注意是否承保了无过失责任险等等。(3)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记住抄单上的新车购置价,以便现场查勘时与实际新车购置价是否一致。从抄单的新车购置价和保险金额上可以确定投保比例。注意各险种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以便于现场查勘时心中有数。2.阅读报案登记表阅读报案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有:(1)被保险人名称,标的车牌号;(2)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处理机关、损失概要;(3)被保险人、驾驶员及当事人联系电话;(4)查勘时间、地点;上述内容不应有缺失,如有缺失应向接报案人员了解缺失原因及相应的情况。3.带好必要的资料及查勘用具根据出险原因及损失概要准备查勘工具,检查查勘包内是否齐带必要的资料和用具,资料部分有:《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须知》、《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表》、《保单抄件》、《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现场查勘记录》、《询问笔录》、《常见车型事故易损零配件价格手册》、《事故车辆损失确认书》等。用具部分包括:数码相机、卷尺、手电筒、砂纸、记录本、笔等。第三节查勘技术现场查勘工作技术、主要包括车辆查验技术、调查取证技术、现场拍照技术,现场图绘制技术等。一、车辆查验技术1.查验保险标的(1)车架号(VIN码)、发动机号现代汽车大多数车架号与VIN码相同,现场查勘往往采取拓印的方法将车架号取下,与保单对比检查是否是标的车,这项工作必不可少,是现场查勘的一项重要工作。不要用核对VIN码的方法来替代车架号,因为VIN码相对于车架号容易仿造。发动机号码现场查勘经常无发看到,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发动机号码已做修改,取消了原国标(GB7258-1997)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一般说来,现代车险勘查对发动机号码不作要求。(2)行驶证验明行驶证的真伪,《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件》(GA37-92)规定,为了防止伪造行驶证塑封套上有用紫光灯可识别的不规则的与行驶证卡片上图形相同的暗记,并且行驶证上按要求粘贴车辆彩色照片,因此机动车行驶证识伪办法:一是查看识伪标记;二是查看汽车彩照与实物是否相符;三是查看行驶证纸质、印刷质量、字体、字号与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行驶证进行比对,对有怀疑的行驶证可去发证的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实。最常见的伪造是行驶证副页上的检验合格章,车辆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车辆管理机关去办理317检验手续,却私刻公章私自加盖检验合格章。现在许多地方采用电脑打印检验合格至××年×月并加盖检验合格章的办法来增加防伪能力。车辆管理机关规定超过两年未检验的汽车按报废处理。汽车评估人员要对副页上的检验合格章,即行驶证的有效期特别重视。验明行驶证车主与保险单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再了解行驶证车主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具备保险利益;如果与保险单不符,是否有批改单;如果无批改单,询问是否经保险人同意;如果未经保险人同意一般可认为被保险人对标的车已不具备保险利益。(2)号牌如果保单有号牌,核对号牌与保险单是否相符,是否是标的车。(3)车辆类型这里指的是行驶证正本右侧上部的车辆类型,是否是保险公司允许承保的车辆类型,其目的主要核实行驶证车辆类型是否与保单车辆类型是否一致,被保险人是否如实告知,费率选择是否正确,是否比例赔付。(4)车辆型号核实车辆型号的主要目的是该型号的车是否是委托公司愿意承保的车辆型号;确认保险单新车购置价选择是否正确,是否如实告知,费率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比例赔付。(5)使用性质查验与保险单载明的使用性质是否一致。常见的使用性质有:党政机关用车、企业自备用车、个人私用车、租赁用车、出租用车、营业性用车等,各保险公司在使用性质上的划分不尽相同。确定使用性质的目的也是三个原因是保险公司是否承保、费率选择是否正确、投保人是否如实告之。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从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查勘人员不但要调查清楚标的的使用性质与抄单是否相同,还要调查清楚如果不相同其原因是什么,即是保险人对有关情况未提出询问,还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等等,这样保险人才能有充分的理由决定如何处理该赔案。才能实现理赔工作的主动性。下面列举两种常见的使用性质与保单不符的典型情况:1)营运货车按非劳动货车投保一般查勘人员从车辆状况,车辆行驶里程很容易辨别是否是营运车,采用索取营运证复印件和机动车登记证相关信息的方法最为有效。2)家庭自用车或非营运车从事营业性客运主要通过调查取证驾驶员与被保险人、乘客与驾驶员、乘客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以及标的行驶线路(常为车站、码头)来获取从事营业性客运的依据。(6)检验合格期限这一点非常重要,这是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被保险人是否拥有有效行驶证的重要依据,现场查勘中一般采用现场拍照、复印的方法取证。⑺核定载荷318查验车辆装载与核定载荷是否一致。对于违章装载可能造成保险事故近因的案件要重点调查取证。对于货车的倾覆案件,多数是因为违章装载造成的,这种情况要求查勘人员必须尽快到达现场,可通过对现场货物的装载情况,以及每件货物重量、运单或货单上的货物重量等方式确定。(8)款式、车辆外内颜色、方向盘左右形式、燃料的种类、变速器形式、倒车镜及门窗运动方式、驱动方式、冷媒的品种。这些都是为一些冷辟车型车辆定型做准备。2.查验标的是否有改装、加装情况几乎所有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都规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改装几乎都是不合法,加装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合法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其他都是不合法。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常见的汽车改装主要表现在载货汽车上,主要有下列几种表现形式:(1)增加栏板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