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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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纲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一)、家庭暴力概念1、国内外的不同概念之比较2、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二)家庭暴力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行为的隐蔽性3、手段的多样性4、时间的连续性5、后果的严重性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及立法现状(一)、家庭暴力的成因1、社会因素2、传统文化因素3、婚姻家庭方面原因(二)、家庭暴力立法上不足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一)、法律干预1、完善立法2、司法措施(二)、综合治理1、构建社会网络2、加强教育,提高全民意识2摘要家庭暴力是关涉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性问题,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与其他暴力形式相比,具有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时间的连续性和后果的严重性的特点。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思考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特征法律思考3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现实生活中,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严重侵扰家庭的安宁稳定,危害受害者身心健康。据保守估计,中国2.67亿个家庭中约有8000万个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60%。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侵害,从另一个角度看,是一种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因而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能仅停留在对受害人的关怀,更应从尊重其人权的角度出发。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一)、家庭暴力概念1、国内外的不同概念之比较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比我国进行的早,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这里的“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与国外相比,其外延涵盖面小,但主体的性别不受局限。2、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做了明确的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一概念从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客体行为表现及行为后果等方面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二)家庭暴力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主体有着特定性。即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婆媳关系等。一般而言,受害者为女性、儿童及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出现男性为受害主体的现象。2、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它总是和人们4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被有意无意的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1)、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受害人不愿向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映,怕传出去会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2)、在传统道德庇护下的家庭暴力。出于对家庭暴力的误解,认为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施暴不属于家庭暴力。如丈夫因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处于教育的目的对子女的体罚。3、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多样的,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如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在夫妻生活中还体现在性虐待、性暴力。4、时间的连续性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家庭暴力不是偶尔发生的,或存在几天,他们一般持续的时间比较长,甚至伴随婚姻生活的全过程。5、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是对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践踏和侵犯,是对受害人心理、精神等方面严重的损害和摧残。当暴力超过了受害人的承受能力时,会使其走向另一个极端,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成为危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主要体现在导致婚姻家庭破裂,青少年犯罪率提高,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正常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再者也会使家庭暴力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中。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2000年,在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13.6%。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及立法现状(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家庭暴力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51、社会因素(1)、社会经济地位因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理在家庭中也适用。调查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在家庭中夫妻经济水平的差异,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又一个体因素。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的收入水平提高了,掌控家庭的经济命脉,强化了男性在家庭中的控制角色,女性顺势越发弱势,一旦和这一掌控角色发生冲突,就很容易发生家庭暴力。另外,有些男性因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使用暴力手段逼迫妻子离婚。(2)、社会压力因素。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社会压力主要表现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单亲家庭、人际关系恶劣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重,长期积聚没有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的带到家中,一碰触很快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3)、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被人视为家庭私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产生了真空地带,姑息纵容了施暴者,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2、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男权文化,男性中心本位文化、“三从四德”的观念根深蒂固。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确立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但在人们的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的有很大的市场。3、婚姻家庭方面原因⑴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⑵不良生活行为,如:酗酒、吸毒、赌博等⑶因干涉妇女婚姻自由,如因离婚不成而残害妻子,还有因其他原因施暴⑷心理变态引发家庭暴力(二)、家庭暴力立法上不足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规范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是都缺乏具体认定和制裁的标准,立法上不足主要体现在:1、家庭暴力散见不同法律之中,未形成完善制裁体系,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6性差。2、虽赋予受害者一定救济权利,但保障受害人行使权利措施,不健全、家庭暴力隐蔽性增加了受害者举证难度,而立法又不欠缺对受害者法律援助发面的规定。3、监督机制不健全,如居委会村委会有劝阻,调解职责,但往往因调解无约束能力而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作用。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一)、法律干预1、完善立法目前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同时也完善国内的法律体系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在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规范都有对家庭暴力的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婚姻法,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四十三条);相应的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三十二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第四十六条)。新刑法也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但对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还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而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例如:1994年英国出台了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通过了《家庭暴力法》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的立法。对家庭暴力证据保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仍是一个空白,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因此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加大实施家庭暴力的风险系数,明确家庭暴力法律干预机构,有效的运用举证责任制度,科学制裁施暴者,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2、司法措施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实践证明,法律的刚性权威对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有效的威慑效应,执法机关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应当使执法人员明确对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责任,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处于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线,应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助。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应该联手形成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向社会公众发出强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将受7到法律的严惩。(1)、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方面的特殊作用我国有三大调解制度,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也是我国特有的调解制度。社区是家庭暴力是主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加强社区防范,家庭矛盾,能有效的防止矛盾的激化,引发家庭暴力。当然,人民调解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矛盾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化解在初级阶段,而对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运用司法调解,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过程中,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社会公德,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从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制止衣包家庭暴力行为转化为恶性暴力案件。(2)、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受害人的实体权力目前我国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但是,对法律援助的对象有着严格的界定,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的对象。这给需要帮助的受害人设了一道卡。民间虽然一些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如北大法律服务于研究中心,但由于这些民间自发组织自身的局限并不能为所有需要帮助的受害人提供帮助。因而需要适当调整法律援助工作,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对于符合受援条件的受害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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