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课堂课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课程的性质和地位•《宪法学》在法学领域占有十分特殊的地位。是以宪法、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研究和教学对象的学科。着重研究宪法、宪政理论,解决法科学习的法治基础理念问题。也是一门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理论性和应用性都比较强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同时还是国家司法考试、法硕联考等各类法学专业考试中的必考课程之一。目前我国宪法学的研究现状•近年来宪法学研究的概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研究人员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和其他法律学科相比,差距较大。•(二)研究领域狭窄,原有的研究领域被其他法律学科所挤占,缺乏新的研究领域。•(三)研究水平不高,研究的热点不突出,甚至没有热点研究。•(四)组织机构不健全,开展活动较少。什么是宪法?•1.宪法是根本大法。•2.宪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3.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4.宪法是依法制权之法。•5.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宪法学的历史发展•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与学科体系(自学)•四、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方法思考几个问题•事例一:•我国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章都规定,少数民族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可适当予以放宽。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如果第一胎为女孩,也可以安排生育第二胎。只有城市居民需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你认为这种区别对待是一种不平等吗?•事例二:•有一位女生到一家上海企业工作,该企业让她签一份合同,合同有一款规定,三年之内不准怀孕。女生同意并签署了合同,但工作一年不到即怀孕并要求休产假。企业随即以违反合同为由解雇了该女生。你如果是法官,会支持哪一方呢?•事例三:•器官移植目前在技术上已经不是难题,而现实状况是在中国捐献者少之又少。有人提议,是否能从死刑犯身上进行移植,或是与犯人达成协议,在执行死刑之前进行移植。你觉得这种作法是否可行,为什么?和我们的宪法有何关系?城市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对应宪法法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环境污染与治理对应宪法法条•第九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人人民宪法人权:生命财产自由平等国家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劳动权受教育权生命权经济自由自由权社会权公民选民生存权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社会保障权其他其他宪法树状图国家绪论•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的研究对象指的是法学研究什么或研究的客体的问题。它是划分不同学科的标准。任何一门独立的学科,都应该有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是宪法、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1)宪法包括宪法性法律。(2)宪法现象。如第九章所研究的“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第十章的“宪法与宪政”及第三编的“宪法实施”都属于这个范畴。(3)宪法与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度以“依法治国”作为全会主题。各方期待,在改革开放进入第36个年头的时候,中国的法治建设该如何换挡提速、转型升级。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对此作出强调。学者认为,这是中国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衡量标准。(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研究范围(1)宪法的有关理论,如宪法概念、宪法规则与原则、宪法的创制、修改与监督、宪政、国体与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2)宪法的历史,包括外国与中国的宪法史;(3)宪法的实施。主要研究宪法实施的一系列问题,也就是研究宪法的实际应用问题,主要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实施、违宪审查等。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萌芽时期:古希腊、罗马至封建社会末期•2、创立时期:资本主义形成至19世纪末期•3、发展时期•宪法学的历史发展——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1.萌芽时期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从思想渊源上来说,思想家们就宪法中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则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从古希腊,罗马到封建社会末期,就是宪法学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萌芽时期。代表人物: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博丹等。•法治问题•1.柏拉图•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法治观的变化•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哲学王”的统治是“第一等好”国家,把法律喻为一个“愚蠢的医生”。他敏锐地看到了法律的缺点。“人类个性的差异,人类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都不可能制定出可能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为此认为只有哲学王才能更好的治理国家。•由于在西西里岛的锡拉古城建立柏拉图式的理想国的实验的失败,在晚期思想(《法律篇》)中,柏拉图开始重视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他认为法治是“第二等好的政治”,强调法律的权威,“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另外他还强调守法的重要性,“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象最野蛮的兽类一样”。•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2.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1)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法律是毫无偏私的中道的权衡。(2)法治的两重含义法治应该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律至上);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法之治)。•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法]孟德斯鸠••2003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错误收容,在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遭受收治人员的毒打,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判决依法对几位被告人判处死刑、死缓或者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生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审查建议。6月18日,国务院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宣告废止。•1.何为“恶法”?•2.孙志刚案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何启示意义?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1.错误收容制度与伤害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的剥夺•《宪法》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性•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法律和国际条约。3.爱德华·柯克司法权与王权之争(1)权力归属之争•王权至上:法官只是国王的代表,国王认为有必要时,把本由自己决断的案件授权给法官们处理;•柯克: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2)一般理性和司法理性詹姆士一世认为:“朕以为法律以理性为本,朕和其他人与法官一样有理性”。•柯克:“陛下所言极是,上帝恩赐陛下以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微臣认为陛下对英国王的法律并不熟悉,而这些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权、财产的案件并不是按天赋理性来决断的,而是按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宪法学的历史发展——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2.创立时期如果说资本主义形成以前思想家们有关宪法问题的论述还只是零碎的宪法思想,那么随着资本主义的形成,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民主,自由,人权和法治的呼唤,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近代宪法的颁布实施,宪法学也开始进入初创阶段。代表人物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思鸠,杰弗逊,潘恩,汉密尔顿,麦迪逊,马歇尔,戴雪,狄骥。孟德斯鸠•1.天赋人权•格老秀斯[荷]:法律的作用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免受侮辱。•霍布斯[英]:第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是平等。•洛克[英]: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2.社会契约•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之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天赋人权。•3.人民主权•卢梭:既然国家是人民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理应属于人民。•4.分权•洛克首创,孟德斯鸠完成“三权分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并在形式过程中相互牵制与平衡。宪法学的历史发展——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在二十世纪法学处于繁荣和发展时期,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以后,以及随着世界范围内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兴起,一大批新兴民主国家的形成,出现了各种不同形态不同特征的宪法学,从而使宪法学的发展呈现出多样而丰富的特点。(二)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1.两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以前和新中国成立以后•2.四个时期•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时期和新中国宪法时期。宪法学的历史发展——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1.萌芽时期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是宪法学在中国的萌芽时期。在此期间,人们对民主,宪法,共和,议会这些问题的认识开始从直观走向理性,并形成一种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即宪法在中国产生的萌芽状态。代表人物王韬,郑观应,林则徐,魏源,康有为,梁启超等鸦片战争——清末预备立宪1.萌芽时期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是宪法学在中国的萌芽时期。此时主要是考察实习,尤以日本为主,人们对宪法方面的一些问题有了理性的认识,如民主、宪法、共和、议会等并形成一种理论体系。这就是宪法学在中国的萌芽。•代表人物及著作:•1870年王韬《法国志略》首先介绍法国宪法。•1893年郑观应《盛世危言》首先提出实行立宪政治。•1840年林则徐《四洲志》与魏源《海国图志》首先介绍西方议会。•19世纪下半叶,改良派代表人物如康有为、梁启超介绍了西方政体,并提出了关于中国政体的意见。•端方《日本宪政疏政》等为清末立宪提供了宪法理论基础并首先使用“宪法”一词,即现代含义的宪法。•王鸿年1902《宪法法理要义》是中国人最早的宪法学著作。他们得出结论:当此霸国主义时代,中国若想生存,若想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概观各国之土地人民,殆无一能及我国者,甚或土地小于我数十倍,人民少于我数十倍,而其兵之强,国之富乃转有过于我数十倍数百倍者……不当于其外交之敏捷求之,而当于其内政之整理观之。夫世固未有政治不修,而其国能富,其兵能强者,亦未有内政不修,而外交能制胜者。欲判其内政之能修与不能修,此不必问也,但问其政体之为何而可以判之矣。•2.形成时期•1911-1930年为形成时期。这时已经有了初步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而1924年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宪法学在中国的初步形成。宪法学教育也开始了在中国

1 / 80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