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基础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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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基础讲义中国法制史第一部分一、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1、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礼有两层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践应恪守名分。尊尊君为首,一切巨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借贷契约——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六礼:1纳采(提亲);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婚姻七出:1不顺父母去;2无子去;3淫去;4妒去;5恶疾去;6多言去;7盗窃去。婚姻三不去:1有所娶而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前贫贱后富贵。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法经》——魏国李悝,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法经》的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意。《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商鞅变法——变法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2、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文景帝废肉刑上请——对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恤刑——强调儒家矜老恤幼的思想。亲亲得相首匿——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3、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1)、法典结构《魏律》——改具律与刑名律;《晋律》——在刑名律后加法例律;《北魏律》《北齐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2)、法律形式律令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式——公文程式。(3)、法典内容八议入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官当制度——其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分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鞭刑与杖刑;废除宫刑制度。准五服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緦麻。死刑复奏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二、司法制度司寇——西周时期司法机关狱——刑事案件,断狱讼——民事案件,听讼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三刺——群臣讨论、官吏们讨论、所有国人商讨决定廷尉——秦汉时期司法机关御史——法律监督机关公室告——秦律中,将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的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春秋决狱——汉代,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秋冬行刑——汉代,对于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武德律——唐代第一部法典。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永徽律疏——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中国历史上至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六杀——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分为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六赃——即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五刑——笞(10-50)、杖(60-100)、徒(1-3年)、流(2000-3000里)、死(斩/绞)三、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按是否为谋私利分。自首——1与自新的区别;2一些犯罪由于后果已经无法挽回所以不适用自首;3自首可以免罪但需退还赃物;4自首不实与自首不尽。类推——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化外人——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契约规定——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禁婚规定——五服以内禁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但定婚在前,任官在后的除外。户绝与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立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四等人——元代法律特点之一为以法律来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共7篇,即名例、吏、户、礼、兵、刑、工。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为例。大明会典——行政法典。大清会典——行政法典。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充军,奸党罪)刑罚原则(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四、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分设台院、殿院、察院。审刑院——宋,地方上报案件必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提点刑狱司——宋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刑讯——1刑讯条件;2刑讯方法,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仗,拷囚不得超过3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拷讯数满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情形;3具有特权身份的人、老幼废疾之人禁止使用刑讯。仇嫌回避原则——《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翻异别勘——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审级管辖廷杖——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巨的制度。厂卫——明代特务司法机关,厂是直属于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明代会审——1九卿会审——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2朝审——三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3大审——司礼监一员在堂居中,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犯。清代会审——1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2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10天举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后的处理为情实、缓决、可衿、养承嗣;3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10天至立秋前1天,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五、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颁布,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其特点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为: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911年11月3日发布。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法律#教育网谘议局——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资政院——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六、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七、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观审会审公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1913年10月31日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袁记约法”——又称《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贿选宪法”——又称《中国民国宪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第二部分一、唐律与中华法系(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唐律的制定过程:(1)《武德律》。(2)《贞观律》。(3)《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二)十恶。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三)六杀、六赃与保辜。1、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2、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3、保辜。(四)五刑与刑罚原则。1、唐律中的五刑。(1)笞刑;(2)杖刑;(3)徒刑;(4)流刑;(5)死刑。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2)自首原则。(3)类推原则。(4)化外人原则。(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1、唐律的特点:礼法合一、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2、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3、唐律的域外影响。二、宋元时期的法律(一)《宋刑统》与编敕。1、《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宋刑统》和《唐律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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