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云南XX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昆明市XX路XX号申请人:昆明XX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昆明市XXX大厦XX座申请不予执行事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CAP341号仲裁裁决违反程序、内容严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仲裁庭的组成和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不符。两申请人和E**T(卖方简称)于2005年11月7日签订合同第19条:“该合同的解释及该合同下可能产生的争议将由两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依据英国法律裁决,两位仲裁员及仲裁庭应该依照1996年的仲裁法的条款指定。本合同将受英国法律制约,任何由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事件引起的争议(包括合同的存在,有效性和终止)将按照伦敦国际仲裁法庭的条例处理”的约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CAP341号仲裁裁决由单方指定的仲裁员裁决违反合同约定,属于无效的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0〕3号)第七条:“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四)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在有关当事人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的规定,应当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二、两申请人也没有收到过有关仲裁庭要求指定仲裁员或是参加仲裁程序的公函,两申请人的抗辩机会被剥夺了。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0〕3号)第七条:“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二)被申请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的规定,应当不予执行。三、执行该仲裁裁决将严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裁决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X关退(2006)1号《货物退运通知书》所认定的事实,该批货物有害杂质严重超标,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这与两申请人和E**T(卖方简称)于2005年11月7日签订合同第2条:“不含对正常冶炼加工有害的杂质”的品质绝对保证不符。为此两申请人已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X关违字[200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累计给两申请人造成200多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如果贵院执行CAP341号仲裁裁决,将会导致国内企业被强制,为恶意向我国境内倾倒“洋垃圾”污染环境的“洋企业”之破坏行为“买单”的可笑事件发生,严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0〕3号)第七条:“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有关法院认定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的规定,理应依法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CAP341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鉴于上列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CAP341号仲裁裁决。此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云南XX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昆明XX进出口公司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