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复习笔记(附赠厦大法学院考研相关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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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笔记说明1,例子:“注释法学派(2006☆)”。说明:括号内的年份代表是这一年的真题,☆是名词解释,☆☆是简答,☆☆☆是论述。2,例子:“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说明:★号越多的,表示我认为这章或者这节越重要。3,厦大的真题重复率挺高的。要重视真题。有些历年真题在现在的参考教材里没有出现的,就没有摘录了。4,笔记的字体跟字号大小,可以自己调整。民法民法总则(1,概述2,民事法律关系3,自然人4,法人5,物,6,民事法律行为7,代理8,诉讼时效9,期日和期间)第一章民法概述★★★(1,概念、对象和内容2,本质和基本原则3,渊源、形式和效力4,历史发展5,我国民法)第一节概念、对象和内容1(一、概念二、调整对象三、体系和内容)X第二节本质和基本原则5★★★(1,本质2,基本原则)一、本质(1,商品经济的法2,私法3,权利法)X二、基本原则★★★★★(1,平等2,民事权益神圣不可侵犯3,意思自治4,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原则(2004☆)意思自治的内涵、基础和适用(200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领域里,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处理自己的事务和确立相互间的关系,禁止他人对行为人自由意志的干预和妨碍。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在于法律对民事主体资格的尊重。民事主体制度反映的是自然人、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行为自由,物权制度反映的是权利人的财产自由,最集中体现的则是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制度及其合同自由的观念。现在民法的发展方向是有限度的意思自治。民事权益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①民法的全部内容就是围绕着确保和保护民事权益而展开,A一方面确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益及其取得与行使,B另一方面规定不法侵害这些民事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②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的要求;③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为所欲为,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其权利才是神圣的,才能收到法律保护,故A强调权利神圣,B提出依法行使权利,禁止滥用权利。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六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着眼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利益平衡,反映了①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②现代社会人们对处理相互关系,更高层次的要求。这一原则意味着,①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②赋予法官以衡平权,授权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依诚实信用作出裁判,具有补充法律漏洞的功能。意义,①符合道德标准,②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第三节渊源、效力和适用11★★★(1,渊源2,效力3,适用)一、渊源X二、效力(1,时间2,空间3,对人)X三、适用民法的适用原则(2004☆☆)民法的适用,是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查清民事案件的事实基础上,正确引用民事法律规范,依逻辑方法,作出裁决的过程。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法无具体规定时适用原则性规定。4,民法的类推适用。类推适用,在适用法律处理个案时,因法无明文规定,可以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的制度。第四节历史发展15(一、前资本主义社会二、资本主义社会三、社会主义社会)X第五节我国民法的发展20(一、旧中国二、新中国)X-2-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概述2,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4,民事权利5,民事责任)第一节概述25(1,概念2,特征)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特征①主体平等,②具体、现实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③民法确认和调整的法律关系,④体现民事主体的个别利益,具有等价有偿性,⑤具有任意性。第二节要素27(1,主体2,内容3,客体)一、主体(1,概念2,民事能力)二、内容三、客体人身利益(2006☆)人身利益,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利益不可分离也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利益,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30(1,概念2,分类3,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二、分类(1,事件2,行为)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2005☆)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第四节民事权利32★★★★★★(1,民事权利2,分类3,行使4,保护)论民事权利(2006☆☆☆)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照民法而享有的为实现其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由法律认可和保障,核心内容是实现民法认可和保护的民事利益。二、分类形成权(2005☆)绝对权和相对权(2002☆)1,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标的,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体现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民事权利。2,绝对权,是指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即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相对权,是指对抗特定的义务人,即以特定的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3,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标的以实现其民事利益的权利,①排他性效力②民事利益的实现具有直接性③对应义务主体不作为的消极义务。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①提出请求,不直接支配,②利益的实现须借助义务人履行义务,③义务主体特定,④不具有排他性。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最主要特征为以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直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抗辩权,是指对抗相对人的请求权或者其他权利,阻止其效力发生的权利,①针对但不限于请求权②阻止他人权利发生效力,分为①永久性②一时性。4,主权利,是指存在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在并存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另一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3-5,专属权,是指专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不能在民事主体之间任意转移的民事权利;非专属权,是指非专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可以在民事主体直接转移、继承的民事权利。6,既得权,是指民事权利的全部要件已经齐备,权利主体可以行使权利以实现其民事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民事权利只具备成立的部分要件,权利主体须期待于将来全部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取得民事利益的权利。7,原权,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事实而发生的权利;救济权,是指基于原权受到侵害而发生的权利。三、行使★★★★★(1,方式2,原则和限制3,禁止滥用)论禁止民事权利的滥用(2008☆☆☆)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行使,即民事权利主体以民事权利为内容而实施的,旨在实现其民事利益的行为。3,原则,在积极方面,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消极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利。限制,①法律赋予他人以特定的权利,;②法律赋予社会公众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③法律规定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同时负担相应的某种特定义务。4,滥用权利之禁止,滥用权利,是指享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行使权利的行为。权利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侵害了他人合法利益的,可以认定构成权利的滥用,其行使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并且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件①须有合法民事权利的存在,②行为存在违法性,③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④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主观上有过错。四、保护★★★★(1,概念2,方式)1,概念,即针对民事权利被侵害而设立的各种强制性的法律救济措施,其目的在于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的内容。2,方式,自助行为(2004☆)私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靠自己的力量,以自己的行为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救济自己已被侵害的民事权益。①自卫行为,是指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侵害或遇有紧急危险时,依法实施的使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②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以自己的力量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对义务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行为。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依靠国家强制力,对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实施救济。①停止侵害之诉,②确认之诉,③给付之诉,④形成之诉。第五节民事责任40★★★(1,概念2,与民事义务关系3,分类4,方式)一、概念民事责任,是指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1,区别2,关联)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2008☆☆)1,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依归民法而负有的为保障其他民事主体实现民事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2,区别①法律性质不同,②发生的条件不同,③包含的内容不同,④主体范围不同。3,联系①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和基础,②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和实现权力的法律保障,③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内容相对应。三、分类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4-第三章自然人★★★★★★(1,概述2,民事能力3,户籍住所4,监护5,宣告失踪和死亡6,个体户与农村经营户7,人身权)第一节概述46(一、概念二、自然人和公民)第二节民事能力47★★★(1,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3,民事责任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1,概述2,取得3,消灭)二、民事行为能力(1,概述2,完全3,无4,限制)意思能力(2003☆)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判断、识别能力,包括正常的判断能力和预期能力。三、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户籍与住所53(一、户籍二、住所)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者中心场所。①经常居住的事实,②久住的意思。第四节监护54★★★(1,概述2,设立3,职责4,解除)一、概述(1,概念2,与亲权3,分类)监护与亲权(2004☆)监护性质(2002☆☆)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的目的在与,①为了弥补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②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监护的性质,应当属于法律施加于监护人的一项职责。亲权,是父母基于身份关系而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差别,①权利人与义务人不同,亲权只能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②发生条件不同,亲权自然产生,监护须经许可,③对财产的权利不同,父母有用益权,监护人无。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存有争议,由有关机关或者法院加以指定。二、设立(1,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2,争议解决)三、监护人的职责①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民事活动;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利益;③依法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④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四,监护关系的解除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58(1,宣告失踪2,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概念2,条件和程序3,法律后果4,撤销)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法律制度。二、宣告死亡(1,概念2,条件和程序3,法律后果4,撤销)宣告死亡(2007☆)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厉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而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目的不在于绝对消灭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剥夺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在于结束以失踪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第六节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61(一、个体工商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七节自然人的人身权63★★★★(1,种类2,保护)人身权,自然人享有的,与其人格和身份不可分离,且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身份权,自然人因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客体为自然人的特定身份利益,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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